台灣當局起訴世衛之舉只能是弄巧反拙

台灣當局雖然第六度叩關「WHO」失敗,但仍不甘心,因為其「組織法」有罅可鑽的「WHO」,已被台灣當局視為打開「重返聯合國」的「大門」。因此,台灣當局正策劃調整策略,迂迴作戰,力圖在兩年內能以「衛生實體」身份成為「WHO」的「觀察員」,然後再爭取「升格」為「WHO」的「准會員」。目前已浮出水面的手法,除了是本欄日前所提及的推動修改「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降低接納「觀察員」的「門檻」,及派員到各國游說,強調「衛生實體」並不違背「一中原則」,也不是「政治議題」,並以「二千三百萬人民的衛生福祉權利」作藉口,爭取各會員轉而採取支持態度之外,還有自認為最「辣」的一「招」,就是到國際法院「打官司」,「控告」世界衛生組織。

實際上,本周二當「WHA」大會否決將台灣當局接納為「觀察員」排入議程的議案之後,在現場「指揮作戰」的台灣「外交部」政務次長高英茂就當即揚言,要到國際法院控告世界衛生組織「不尊重台灣的人權與衛生權益」。而「外交部長」簡又新在台灣被「立委」質詢此事時,表示高英茂在作此番聲言前,並沒有與他商量,但又承認如叩關失敗就將到國際法院「打官司」一事,是「外交部」原來許多備案之一,但「外交部」還在評估中,尚沒有做最後決定。簡又新在被記者問及此事時則表示,對高英茂所宣示的內容,他事前確定知道,只是高英茂在宣佈的時機上有所差異而已。

由此可見,到國際法院「打官司」,確是台灣當局千方百計要打進「WHO」的戰術之一。但似乎這一「招」是一著「死招」,會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不但無助於實現其打進「WHO」的企圖,相反還可能會激怒「WHO」及其大多數會員,並將台灣當局視為無理取鬧的無賴而不予諒解,對其要加入「WHO」的要求更持抗拒態度。

實際上,台灣當局要到國際法院「打官司」,如果不是並不熟悉國際法院的運作規矩,就是無理取鬧。這是因為,《世界法院規約》的第一條規定,國際法院依據《聯合國憲章》成立,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國際法院規約》也是《聯合國憲章》的組成部分;聯合國會員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然當事國。為此,《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者限於國家,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均不得成為訴訟當事者。而國際法院以國家為訴訟當事者,也並非是一切國家都可以在國際法院提出訴訟。按照《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五條規定,法院的訴訟當事國可以是規約當事國和其他國家,但法院受理其他國家訴訟的條件,除現行條約另有規定外,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定。所有訴訟當事國在法院審理中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但其擔負法院費用之數目由法院決定。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的上述三條規定,台灣當局要控告「WHO」一「案」,並不在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權範圍之內:其一、「WHO」並非是一個國家,不得成為訴訟當事者;二、台灣當局並非是聯合國的會員,也無權向國際法院提出訴訟;三、台灣當局以《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條件,如要求享有國際法院當事國的權利而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但在經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行使同意權時,就必然將會遭到中國、俄羅斯等常任理事國行使「當然否決權」將之推翻,也將難以獲得聯合國安理會十五個成員的多數同意。

因此,如果台灣當局真的要向國際法院「控告」世界衛生組織的話,它可能會遭到國際法院拒絕受理;即使是台灣當局以《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三條有關非聯合國成員國經安理會建議並取得大會同意之後,也可作為《國際法院規約》參加國的規定為由提出相關要求,聯合國安理會和大會也將會以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規定,指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並不是一個「國家」,與瑞士等參加《國際法院規約》的非聯合國成員不可相提併論,而否決台灣當局的請求。在事情發展到這一步之時,台灣當局就只能是自討沒趣、自取其辱。

不過,台灣當局要求修改《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以降低其「觀察員」的入門「門檻」的想法,則並非完全是無理取鬧。因為其「二千三百萬人的衛生健康福祉」訴求,在當今國際上人道主義意識高漲,尤其是美國強力推銷「人權高於主權」歪論的氛圍之下,再加上囿於歷史及現實情況的局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也未能在台灣地區使得上力,故台灣當局要求降低「觀察員門檻」及以「衛生實體」身份成為「觀察員」的訴求,或許多少會有一些市場。

不過,由於「一個中國」原則及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等因素,使到台灣當局要「參與WHO」的問題已成為一個政治議題,而遠遠超出「衛生議題」的範疇,故在「WHO」的一百九十一個會員體中,相信有大多數是會認真審慎對待台灣當局「降低門檻」的訴求,不會讓其獲得過半數票而輕易過關的。當然,這還需要北京方面加緊進行「反游說」,向「WHO」的各會員國力陳利害關係,敦促它們更為堅定地恪守「一個中國」原則,及嚴守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不讓台灣當局以「參與WHO」作為打開聯合國「大門」的戰術運用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