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採購制度建議值得肯定但也有不足之處 廉署採購制度建議值得肯定但也有不足之處

廉政公署在其《二00一年度廉政公署工作報告》中透露,該署已經對「取得資產及服務法律制度」〔簡稱「採購制度」〕作了審查研究,並將「報告書」呈送行政長官後,按其批示送交行政法務司司長,作為進行有關法例改革時的參考。在這個「報告書」中,廉署開列了十八項建議,包括:一、建議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以特別章節對「聘用人員提供服務」的制度作出規範;二、由財政局統籌為供應予各公共部門而進行的公開招標;三、設立財務合法性的監察機構;四、為引入不歧視非設於本地區公司的機制,將有關「政府採購」的法規翻譯成官方英文版本;五、按照「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第六條的規定,禁止指定銷售商標、製造商標、發明專利或特定來源之貨品;六、制訂關於公開或限制招標的各項程序;七、引入關於所有會議須以書面作出的規範;八、確保招標電腦程序化,及透過互聯網取得所有文件、解釋及招標結果;九、設立保障載有投標書內容的電腦軟件的安全的機制;十、嚴格制訂判給標准;十一、設立監察分拆採購及分割貨量的機制;十二、在招標或問價程序中嚴防「獨家入口」;十三、核實參投公司的履約能力;十四、確保問價公司應屬供應貨品的專門企業;十五、引入強制性購買保險制度,反制被判給人發生欺詐性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等情況;十六、應將招標結果在報章上公佈;十七、擬制承投規則及程序的範本,統一各公共部門的採購行為;十八、統一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制度內有關開始計算期限日期的規定。

廉政公署「報告書」的這十八條建議,較為詳盡、具體,而且有許多項建議如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項等,亦主動自覺地與「WTO」的《政府採購協議》的相關規定相銜接。這就顯示,廉署在研究分析「採購制度」時,確是有參考過「WTO」的《政府採購協議》這是值得高度肯定的。

不過,如果嚴格要求,這十八項建議仍未能完全回應「WTO」《政府採購協議》相關規定中適用於澳門特區的部分內容。即使是在這十八項建議中已對《政府採購協議》有所回應的部份內容,也存在著「力度不夠」的問題。其具體情況,大致如下:

──未有嚴格遵循「國民待遇」及「非歧視待遇」原則。《政府採購協議》規定,在有關政府的一切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中,各締約方向來自另一締約方的海關轄區

e包括自由區〕的產品和供應者,立即無條件地提供的優惠待遇不得低於下述待遇:A、向國內產品和供應者提供的待遇;B、向任一其他締約方的產品和供應者所提供的待遇。

──不得在技術要求上故意設置障礙。在擬定、採納或說明所採購產品特徵的技術要求,諸如質量、性能、安全度、試驗及試驗辦法、符號、術語、包裝、商標及標簽的,不得故意設置障礙。規定的技術要求內容應是性能方面的,應以國際標准、國家技術規定或公認的國家標准為依據。

──保持透明度。實體有義務向供應商說明未被邀請投標或投標被拒絕的理由,並在合同授與後的七天內向未中標的供應商發出通知。對採購程序方面的申訴要建立聽証和審議程序,以使爭議公平解決。未中標方政府可索取有關合同授與資料;採購方政府在不影響未來競爭的情況下提供已中標的性質、特點和合同價格的資料。

──建立政府採購委員會,保証義務的執行。為保証各締約方義務的執行,「協議」規定成立政府採購委員會,其目的是:為各締約方提供機會,就有關本「協議」的執行或促進本「協議」各項目標的實現等問題進行磋商,並執行各締約方所賦予的其他有關職責。該委員會可根據本「協議」的規定,設立特別諮詢小組和工作組或其他附屬機構,由執行委員會賦予有關職能。對比之下,廉署「報告書」只是建議由財政局統籌政府採購,力度尚有不逮。

──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特殊的差別待遇。A、在擬定採購實體名單時,應盡可能列入購買或與發展中國家有利害關係的產品的實體。B、向發展中國 家提供在政府採購方面需要的一切技術援助。C、建立資料中心,以提供發展中締約方所需要的資料;D、對最不發達國家給予特殊待遇。

另外,「報告書」亦未對在公共工程中開標過程中,如何防範「綁標」、「圍標」的問題,提出具操作性及有實質效力的建議,也未對不法行為的處罰予以明確化。

更重要的是,該「報告書」未有明確建議應擬制單獨的「政府採購法」,而只是對在政府採購過程中的各項程序予以規範化而已,這是未能適應澳門特區以「中國澳門」名義成為「WTO」成員及陽光採購法制化及系統化的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