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已確定三不管地帶司法權劃歸澳門特區 中央已確定三不管地帶司法權劃歸澳門特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昨日在立法會備詢時表示,由於司法管轄權未確定,執行部門暫不可進入關閘新邊檢大樓地盤稽查。但他又同時表示,待特區政府與內地正式簽署關閘新大樓用地租用協議後,相信就可明確司法管轄權問題。

歐文龍司長的這一說法,有其國家政策背景。這是因為,國務院辦公廳於今年三月二十一日就關於澳門租用珠海土地興建新邊檢樓的問題,覆函廣東省人民政府,函中除了明確核定澳門關閘新邊檢樓所在土地的租賃年期為五十年並可續簽之外,還確定澳門特區在租用該地段期間,對該地段「具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也就是說,一俟澳門特區政府與珠海市政府正式簽署該地段的租賃合同,澳門特區就擁有對該地段的司法管轄權。屆時,澳門特區的相關執行部門,就可派員進入關閘新邊檢大樓地盤進行稽查。

這封編號為「國辦函『二零零二』二八號」、題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澳門租用珠海土地興建新邊檢樓有關問題的覆函》的全文如下: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澳門租用珠海土地興建新邊檢樓有關問題的請示》〔粵府『二00一』九五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珠海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書」的內容,請在國務院港澳辦指導下,授權珠海市人民政府據此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談並簽署土地租賃合同。

二、同意在土地租賃合同中規定租賃年期為五十年。合同期滿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如不改變土地用途,可按合同規定的條件予以續簽。

三、《國務院關於廣東省珠海市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交界有關地段管轄問題的批覆》〔國函『二00一』一五二號〕中「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租用該地段期間對該地段具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

四、因土地租讓而產生的邊境管理問題,由國務院港澳辦會同有關部門作出安排,駐珠海市的有關邊境管理單位的工作職責、工作方式不變,工作範圍按新的邊境管理線作相應調整。請你省予以積極協助。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而該函中所指的「國務院關於珠海市和澳門特區交界有關地段管轄問題的批覆」,是指國務院於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發出的「國函『二00一』一五二號」《國務院關於廣東省珠海市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交界有關地段管轄問題的批覆》,其全文如下:

廣東省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要求,同意將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廣東省珠海市邊界的如下地段,即澳門特別行政區關閘拱門以北至珠海邊防檢查站原旗樓之間用於興建澳門特別行政區新邊檢大樓及配套設施的地段,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從批覆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國務院同意澳門特區向珠海租賃的土地行使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這是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的特殊照顧。這是因為,根據朱鎔基總理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二七五號》所示,「關閘拱門以南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關閘拱門以北至珠海邊防檢查站原旗樓之間的地段維持原有管理辦法不變」,這幅俗稱為「三不管」的土地,就已被排除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區域之外。實際上,國務院關於「同意澳門特區租用珠海市土地」的提法,就已說明這幅土地是屬於珠海市的行政區域;澳門特區為了興建新邊檢大樓,而必須向珠海市政府以租賃方式租用。而且,因為這是屬於行政區劃及國土管理的問題,還需報請中央政府批准。

中央的處理辦法是,這幅土地的「所有權」仍然是屬於珠海市的,但其「使用權」則由澳門特區政府以租賃方式來取得。而且,其租賃年期長達五十年,與「澳門基本法」第五條所規定的澳門特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基本吻合,但仍有可能會跨越這個「五十年不變」的年期。這是因為:其一,「五十年不變」是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日起計算的,而澳門新邊檢大樓所在土地的租賃期,則極有可能是從澳門特區政府與珠海市政府簽署租賃合約之日起計算,這已跨越了「五十年不變」兩年多。即使是該租賃合約的生效期追溯至新邊檢大樓動工的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計算,也跨越了「五十年不變」兩年零八日。其二,國務院辦公廳「覆函」內有「合同期滿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如不改變土地用途,可按合同規定的條件予以續簽」的核示。這除了明確核定澳門特區政府對該幅土地的租賃期可在五十年合同期滿後予以續約之外,似還暗示了在「澳門基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五十年不變」期限屆滿之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還將繼續存在,沒有因「五十年不變」的期限屆滿而被撤銷。

國務院辦公廳給廣東省人民政府的「覆函」中,專門對「國函『二零零一』一五二號」覆函中的「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進行了政策解釋,折射出廣東省和珠海市政府對該幅租賃土地的行政管轄權和司法管轄權曾有疑問;而歐文龍司長昨日所說的「由於司法管轄權未確定,執行部門暫不可進入關閘新邊檢大樓地盤稽查」,也從側面印証了這種情況。現在,國務院辦公廳的「覆函」明確核定了澳門特區「在租用該地段期間對該地段具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就清楚明確地解答了這個疑問。而這個政策解釋,亦可被視為對「國務院第二七五號令」關於「關閘拱門以北至珠海邊防檢查站原旗樓之間的地段維持原有管理辦法不變」的規定,有所「補正」。實際上,在國務院辦公廳的「覆函」中,就有「新的邊境管理線」的提法,顯示在該地段租賃合約生效後,澳門──珠海的邊境管理線,將調整到「珠海邊防檢查站原旗樓」與澳門新邊檢大樓之間。

當然,如果日後根據形勢發展,澳門──珠海邊境的出入境管理亦是實施「一地兩檢」,亦即是採用「皇崗模式」,由兩地邊檢人員在拱北邊檢大樓內分別檢查出入境人員証件的話,澳門新邊檢大樓就將失去其功能,澳門特區政府也就無需再向珠海市政府租賃該幅土地。屆時,珠海──澳門兩地的邊境交接地帶的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就將恢復到「國務院第二七五號令」所確定的區域範圍。因此,澳珠邊境是否亦實施「一地兩檢」的問題,不但是關係到現在正在施工中的關閘新邊檢大樓是否是「無效建築」、將會「浪費」的問題,而且也牽涉到澳珠邊境的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範圍的變更調整的問題,頗為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