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四地中唯有澳門對公車私用大開綠燈 兩岸四地中唯有澳門對公車私用大開綠燈

在廣大澳人「千呼萬喚」之下,行政當局終向立法會提交了《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法案。這是特區政府貫徹「澳人治澳」精神及加強廉政建設的一個重要舉措,值得高度肯定和支持。它抓住了實施「澳人治澳」的主體──廣大「澳人」意見較大的「馬路上的腐敗」的問題,下決心對政府車輛的使用及監管制度進行整改,並以此為契機,推動整體性的行政制度改革及消除其中的不合理以至腐敗因素,促使具體執行「澳人治澳」的政府公務員尤其是高級公務員拋棄澳門回歸前由前澳葡當局實施殖民統治遺留下來的不良作風及習慣,真正做到受廣大「澳人」委托和監督,公平、公正、公開、廉潔地「治澳」,使「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迸發出其應有的光芒。

澳門特區成立後,特區政府和廉政公署在促進廉政建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而行政法務司亦在改進公務員服務態度方面,下了很大的苦功。但無可諱言的是,特區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並未就制止「公車私用」問題作出相關的規定。相反,還因為實施拆除政府車輛標並名牌的措施,而令「公車私用」的問題更為嚴重,比回歸前有過之而無不及。這對「澳人治澳」的崇高理念,及對特區政府節儉施政的公共財政政策,都不啻是一個很大的諷刺。實際上,在澳門回歸後的一段時間內,有不少澳門居民對「公車私用」問題越來越嚴重的情況,議論紛紛,並有有心人記錄下某些政府部門的某一輛公車,從事某一種非職務行為〔如到超級市場購物、配眼鏡,接送公務員的太太上下班,接送學童返放學……等〕的情況,還有人將此情況「上網」或是致電電台投訴。但是,由於行政當局並未予以正視,致使一些濫用公車的官員更是肆無忌憚,愈發張狂。為此,不少市民認為,在制止「公車私用」方面的廉政反腐工作,未能很好地體現「澳人當家作主」的優越性,而且也令特首何厚鏵在競選政綱及施政報告中提出的有關措施設想,流於「口號化」,未能得到切實的貫徹落實。

近幾個月來,這種情況雖然有所收斂,但仍未能徹底消除。由於相關法例並未對有權使用「個人使用車輛」的官員是否可以在非工作時間使用公車處理私事作出嚴謹的規定,故「公車私用」的現象仍有所見。審計署去年十月公佈的《政府車輛使用及監管制度》衡工量值式審查報告,揭露若干政府部門向非局長的官員配給「個人使用車輛」,甚至一些人員編制很少的部門也有多輛「個人使用車輛」,這就更凸顯「公車私用」問題是另一種形式的貪污腐敗。因此,政府當局在修訂有關法例時,宜在明確規定非局長不可配置「個人使用車輛」的同時,亦應明確規定即使是局長級官員,也不可在非辦公時間因私事使用公車,及即使是在辦公室時間,也不能使用公車去接送子女返放學及購物等。

然而,令人感到失望的是,在行政當局提交給立法會的「規範公車使用」法案中,仍允許屬於第二大類的局級職務據位人,有權因私人事務所需而使用供個人使用的車輛,而只是加以「車輛只可由權利人駕駛」及「車輛須在不影響工作用途的情況下作私人用途」的限制。這就將為該大類官員在工餘時間「化公為私」,利用公家設施從事私人事務,繼續進行「馬路上的腐敗」,大開綠燈。這與特首何厚鏵在「施政報告」中提出的「肅貪倡廉已經構成政府管理體制一個有力的原素」論述,是背道而馳的。

俗語說,「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只要我們看看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的其他地區,是如何規範「公車私用」的問題的,就可知道這個法案中對第二大類官員公車使用問題的規定的不合理。

──在中央政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一九八九年九月六日發出「中發辦〔一九八九〕一一號文件《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該「規定」第六條規定,「堅持因私用車收費制度。所有機關幹部和職工均不得用公車辦私事,遇有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一律按規定收費。各部門都要嚴格執行統一規定的專車使用登記和因私用車收費制度」。

──中共珠海市委辦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發出《關於制止公車私用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的第四條是:「節假日和平時下班後,在沒有公務活動時,公務車必須停放在單位辦公地點集中保管。擅自違規停放,造成公車損壞、丟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的經濟損失,並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第五條則是:「不准用公車接送家屬、子女上下班,不准用公車到幼兒園和學校接送孩子以及辦理其他個人事務,不准用公車外出探親、旅遊。因特殊情況私事用車,要經單位主要領導批准,市內按每天五十元收費,市外按每天一百元收費,路橋費、停車費及司機住宿、餐飲費由用車者負責。」

──台灣當局的「行政院」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以「行政院台八十二秘字第三八五八八號函修正二十三之〔多〕、〔三〕」編號發出《車輛管理》規章。其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公務車只能用於下列用途:「一、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為有必要者;二、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三、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四、其他緊急事故。」同條第七項規定:「各機關人員,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汽車,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事務主管得核准借用,惟所需汽油,由借用人自理,並負擔駕駛人誤餐費用。」同條第十二項又規定:「公務車輛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隨時駛返該機關指定的車庫或車場地點存放,不得在外停留」。第二十一條第九項規定:「公務時間以外或例假,必須使用車輛時,應事先按照用車規定辦理手續」。

──在香港特區,也有類似的規定。《華僑報》昨日一篇「特稿」就指出,政務司長曾蔭權在休假時間裡,自覺遵守相關規定,自行駕駛私人車輛。

由此來看,不但是實行社會主義「一制」的內地,是對「公車私用」作出了嚴格規範,即使是實行資本主義「另一制」的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也嚴格限制「公車私用」。為何澳門特區卻要為第二大類官員「公車私用」大開綠燈呢?難道這就是「澳門特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