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修訂後將會是利弊各顯見

台灣「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其增修內容,一方面是增加禁止在「總統」、「副總統」官邸,以及各國駐台「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台機構及其「館長」官邸的周邊,舉行集會遊行的限制內容;另一方面,則是放寬對集會遊行訴求的限制,允許主張共產主義或是分裂國土的人士,走上街頭宣揚其理念。據說,對宣揚共產主義和分裂國土訴求限制的放寬,是為了「保障民眾表達政治意見的自由」。

在過去,「共產主義」和「國土分裂」是台灣政治上的兩大禁忌。台灣當局的情治機構的主要職能及任務,就是鎮壓「匪諜」及「台獨」活動,故「親共人士」和「台獨分子」均是「白色恐怖」的最主要受害者。今日在台上的一些頭面人物,如「行政院秘書長」李應元、「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文雄、「僑委會委員長」張富美等,都曾因在海外從事「台獨」活動而被列入「黑名單」,被禁止返台。而另一方面,台灣當局亦摧毀了在台灣地區的地下中共黨組織──台灣工委,殺害了數以千計的中共黨員,包括由李登輝介紹入黨的葉城松。

終止「戡亂動員時期臨時條款」後,台灣當局雖然解除了「黨禁」、「報禁」,將「黨外人士」的政治活動視為常態,但在法律上仍未放鬆對「宣揚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公佈,後經多次修訂〔最後一次修訂是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的《國家安全法》,其第二條就是「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為此,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訂公佈的《人民團體法》,其第二條「組織與活動之限制」就訂明,「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而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修訂公佈的《集會遊行法》的第四條「禁止事項」,也訂明「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這個「不得宣揚共產主義」的限制,就像「緊箍咒」一樣地禁錮著台灣地區一些社會主義信仰者的政治活動舞台。據說,當年羅美文等人籌備成立「共產黨」,在到「內政部」辦理政黨登記手續時,就被台灣當局搬出上述「禁令」,拒絕予以登記。羅美文等人無奈之下,只好改以「勞動黨」的名義辦理了政黨登記,並將該黨黨綱追求共產主義的部份內容予以刪改,改為「以社會主義為指導原則」,及「以國家統一為基本立場」。並明確提出兩項政治訴求,其一是結束國共兩黨的對峙狀態,以充分尊重勞動人民的原則來解決台灣將來的問題;其二是反對公營企業民營化,主張將公營企業交由該企業內的全體員工經營及管理。

勞動黨雖然曾先後推出王津平、羅美文等人參加「立委」選舉而不幸落敗,但並未因此而氣餒,繼續為推廣及執行其黨綱而努力。而且,還趁台灣當局對言論自由的鉗掣有所放鬆之機,經常出動高擎五星紅旗,播放「歌唱祖國」、「團結就是力量」、「咱們工人有力量」等祖國內地歌曲及「國際歌」的宣傳車在街上巡遊。筆者在赴台灣採訪時,就經常遇到這種宣傳車。

與此同時,社會上有一些壓根兒就不知道共產主義及社會主義為何物,也不打算為共產主義而奮鬥的人物,拖著種種個人目的,打出「中國共產黨台灣支部」或「台灣共產黨」的旗號,招搖過市。然而,由於他們沒有向「內政部」進行政黨登記,故並未獲得合法政黨的地位。

《集會遊行法》解除對「宣揚共產主義」的禁制之後,勞動黨「宣揚共產主義」的活動,就將得予合法化。不過,《集會遊行法》修訂後的條文,與《國家安全法》的第二條發生法律抵觸,這可能將會導致亦須修訂《國家安全法》的這一條文,並將有可能撤銷對「人民結社不得宣揚共產主義」的限制及為此而修訂《人民團體法》。這樣,勞動黨就有條件能「正名」為「共產黨」。

因此,「立法院」昨日對《集會遊行法》相關條文的修訂,符合「言論自由」的人權原則,值得肯定。但是,該修正案卻是一面雙刃劍,又同時對「宣揚國土分裂」予以解禁,使「台獨」言論得以合法化,則令人感到憂慮。

其實,台灣當局早就對「台獨」言行大開綠燈,並有所縱容。實際上,「內政部」在不允許羅美文等人以「共產黨」的黨名進行政黨登記的同時,卻允許其「黨綱」中載明「建立新而獨立的台灣共和國」,其「制憲綱領」亦將「公投制定台灣共和國憲法」列為第一要務,甚至其黨名也是表明旨在「分裂國土」的建國黨進行政黨登記。

在「政黨輪替」後,執政民進黨更是縱容金美齡等「台獨」分子大放「台獨」厥詞,並將本身就是「台獨聯盟」負責人的李應元,及建國黨黨員的葉國興等人擺放在「行政院秘書長」、「新聞局長」等要害位置。如今,又透過修訂《集會遊行法》,向「台獨」言論提供合法地位,將會是殆害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