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德及忠誠特殊查核:「人二」妖霧又重來

台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昨日上午邀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代表、「總統府」及「五院」等相關官員開會,研商由該局與「考試院」草擬,並曾會同「陸委會」、情治系統等單位協商,及曾經「國安會」討論多次的《公務人員品德及忠誠特殊查核辦法〔草案〕》。按該「法案」的建議規定,未來初任、調任各機關辦理「國防」、「外交」、科技、情治、財經、大陸等六項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業務的人員,須辦理品德及忠誠特殊查核。據「人事行政局」副局長李若一預估,該「法案」在經陳報「行政院」核定之後,最快可在八月底之前會同「考試院」公佈施行。

盡管該「法案」是根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關於「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前半段的規定,在四年前就已開始進行研擬作業,但由於「行政局人事行政局」在公佈這一「法案」的前夕,正巧發生了「林毅夫返台風波」及「國安局醜聞」,故仍使人擔心當年「白色恐怖」陰霾下的「人二妖霧」,又重罩台島。

實際上,昨日就有政風單位的官員指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於一九九二年完成立法,各機關的「人二」處室改由「政風」處室取代之後,原來敏感的「人二」單位已經不能再行使忠誠及品德操守調查,而有權的「法務部調查局」更是打不進行政機關。為此,「法務部」高層以該部名義主動發函各機關的「政風」處室,要求其「政風」主管每月提報一次,讓「政風」人員頗感困擾。這個「法案」頒佈生效後,「調查局」就有權直接插手各相關「政府」機關進行「忠誠特殊查核」,「政風」人員即可「脫難」。

所謂「人二」,其全稱為「人事室第二辦公室」,是對公務員進行「政治偵防」的專門機構。「人二」成立於上世紀五十年代。成立之初的構想,是要把整個台灣地區組成一個「保防網」,並分為四大體系,即「機關保防」、「軍中保防」、「社會保防」和「特種保防」。其中「機關保防」劃歸「調查局」主管,由該局派出情治人員到各「政府」機關設立「保防室」〔後改稱「安全室」〕。後來,因為「保防」、「安全」的稱謂過於敏感,當時的「調查局長」沈之岳〔此人在抗日戰爭時是「軍統」特務,曾潛入延安擔任毛澤東的機要秘書〕指示「改名」。由於「調查局」的第二處主管的工作是「保防」,而該局派往各行政機關執行保防工作的人員又大多來自二處,故就將其改名為「人事室第二辦公室」,簡稱「人二」。但有人認為「人二」這個稱謂頗為核突,人們不知該機構是從事什麼工作的,就以該辦公室是進行人事安全查核工作為由,建議將之簡稱為「人查」。但結果一叫「人查」之後,

原本就對這個單位十分反感的人就故意在「查」字旁邊加上三點水,變成了「人渣」,這又促使「調查局」將這個單位的簡稱改回「人二」,並一直沿用下去。

一九九零年前後,民進黨籍的「立委」大聲疾呼,要裁撤各機關中的「人二」。而當時任宜蘭縣長的陳定南,更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不准「人二」在縣政府活動。「調查局」在此壓力之下,開始草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草案〕》,籌劃以「政風」單位取代「人二」,並明定政風人員專責各機關的政風調查〔主要是針對貪污瀆職及泄密等問題〕,不再作忠誠查核的工作。該《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草案〕》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完成立法之後,各「政府」機關中的「人二」全部改為「政風處〔室〕」。現在全台灣地區有四千餘名「政風」人員,他們的業務改由受「法務部政風司」督導。

「人二」改為「政風」機構後,台灣地區各「政府」機關才算是真正走出「白色恐怖」的陰影,適應了解除「戒嚴」、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時勢,而且對公務人員的職業道德管理也走上規範軌道。但是,現在台灣當局又籌劃對公務人員的「品德及忠誠特殊查核」進行立法,規定對六類人員進行品德及忠誠特殊查核,這不禁就使人想起了十年前的那個「人二」來了──盡管當局聲稱「忠誠特殊查核」與「人二白色恐怖」完全沒有關係。

按照該「法案」的建議規定,進行「品德及忠誠特殊查核」的對象,包括各機關組織法規內定有職及官等職等的人員中,辦理「國防」、「外交」、科技、情治、財經、大陸等六項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業務的人員。「特殊查核」的內容,包括有無藥癮、酗酒、雙重國籍、財產異樣,及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有否與曾從事陰謀破壞、間諜活動、叛國、恐怖活動、煽動暴動或使用其他非法方法意圖推翻「中華民國政府」的人員有密切關係,及有否未經許可或授權與外國情治單位,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官方或代表機構聯繫接觸或受其利誘、脅迫等。

另外,原為大陸地區人民經來台設籍定居者,本人、三親等以內的血親、繼父母、配偶的父母或配偶前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長期居留或任職的人士,也在「特殊查核」範圍之內。

盡管該「法案」規定,在「查核」時一定會告知當事人,調查結果也會交給當事人,做到公開化及制度化,但仍引起不少受該「法案」影響的人員的質疑。比如,一位主管大陸事務的官員就指出,「特殊查核」雖事先告知,但難免會有疙瘩,受委屈要申訴往往傷害已經造成。而且,以大陸事務的範圍來看,

所有官員都要納入調查範圍,其實是不宜的,因為除了決策官員外,其他官員根本都是負責周圍的聯絡與法制的建立。另外,各部會還有協調大陸事務的人員,如一一網羅,就顯然是「擴大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