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份証明條例是否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 華僑身份証明條例是否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

本欄前日針對台灣「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初審通過《華僑身份証明條例〔草案〕》,明訂澳門居民「不具有僑民身份」,因而不得申請「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情況,指出如該「法案」追溯對「九九」前已領取「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生效,正在台灣地區打工的一萬多名澳門居民就將會被剝奪在台灣打工的權利,並將會被迫回流澳門,對失業率偏高的澳門勞動力市場造成災難性的影響,及也將會使澳門地區的高中畢業生失去一個升讀大學的途徑,或是前往台灣地區升讀大學享受不到僑生各種優惠。這一情況,引起各相關機構及人士的高度重視,紛紛透過各種途徑了解該「法案」的內容及其影響,筆者也接到一些類似的電話。

據昨日來自台灣有關機關人士的消息稱,該「法案」中並無明文規定追溯對「九七」、「九九」前已申領到「華僑身份証明書」的香港和澳門居民生效,這似是可使大家放下心來。但是,由於該「法案」是以「正面表列」方式立法,明文規定大陸地區、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或持大陸護照者,不具有僑民身份,並未有採用「排除法」將分別在「九七」、「九九」前已領取「華僑身份証明書」的香港、澳門居民列入「不適用」範疇,故該「法案」正式完成立法程序後,台灣地區的「勞委會」、「教育部」及「僑委會」、「衛生署」〔勞工定期檢驗身體〕等執行機關,仍有可能會以澳門地區已結束外國人統治,故不再被視為「僑居地」為由,不承認這部份澳門居民所持有的「華僑身份証明書」,也就難保不會發生正在台灣地區工作及就讀的澳門居民的權益受到損害的狀況。

因此,澳門特區各相關機構、社團及人士,應當高度重視該事態,並向台灣有關機關涉商,希望其能及早採取補救措施。而最可行的補救措施,就是在該「法案」在提交「院會」進行「三讀」之前,增加一個「豁免」條文,明訂該「法案」對香港、澳門居民的規定內容,不適用於在「九七」、「九九」前已分別領有「華僑身份証明書」的香港、澳門居民。這樣,已在台灣地區務工及就讀的澳門居民的權益,才能得到根本性的保障。

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至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其中「一讀」是指「政府」機關或「立委」提出的「法案」,應先送「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即「立法院」全體大會〕朗讀標題。然後即應交付有關的委員會「二讀」審查,但有出席「立委」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徑付有關的委員會「二讀」審查。「二讀」是指由各有關委員會審查「法案」。在審查過程中,應將「法案」朗讀,並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在「二讀」過程中,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在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立委」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完成委員會「二讀」審查後,即可將「法案」提交「院會」進行「三讀」。「三讀」通過後由「總統」簽署發佈,完成「立法」程序。在「三讀」過程中,如發現「法案」內容有互相抵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相抵觸,可作文字修正。由於該「法案」有關訂定港澳居民「不具有僑民身份」的規定,與「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三項關於「前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份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在本條例施行前之既得利益,應予以維護」的規定存在法律抵觸,故是可在「三讀」時進行修正的。

不過,據熟悉台灣法律制度的台灣同業朋友告之,台灣地區的法律制度,實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而據台灣「國立編譯館」主編及出版的《法律辭典》詮釋,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指「法律只能適用於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適用於實施以前所發生的事項」。也就是說,法律在未公佈施行以前,等同未有該項法律之存在;法律在公佈生效之後,始有其適用,且適用應不溯及既往。如欲追溯既往,必須在法律上有明文依據。《法律辭典》又指出,「這個原則,肇始於羅馬法,確立於法普等國民法,迄今屹立不衰,成為各國法律所共同遵守的原則。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精義,在於同一事項,新舊兩法異其規定時,新法支配其實施以後的事項;新法實施以前的事項,仍歸舊法支配。假如不是這樣,即不承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時,則在舊法時代所為的合法行為,新法時代可以變為不法行為;舊法時代所取得的權利,新法時代可以橫被剝奪;一度成立的婚姻可以撤銷;無罪的行為,也可以變為有罪,這不但妨害法律生活的安全,使人民有朝令夕改、無所適從之苦;亦且動搖人民信仰法律的心理,使法律自失威信,故由公平正義以及實利的見地看來,有使法律不溯既往的必要」。

如按《法律辭典》的詮釋,在現時制定的《華僑身份証明條例》中關於「澳門居民不具有僑民身份」的規定,並不溯及已在「九九」前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然而,這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只是適用於規範及調整同類事項的新、舊法律之間的「衝突」。至於它是否亦適用於屬於「基本法律」的「港澳關係條例」與屬於「單一法律」的《華僑身份証明條例》之間的「法律衝突」,仍有待釐清。何況,該《法律辭典》又指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只是法律適用上的原則,並非立法上的原則。即行政官和司法官雖不能使法律效力溯及既往,立法機關卻仍可制定法律效力溯及既往的條文,使法律能夠適應時代,趕上文化的進步。因為國家之制定法律所以適應時勢的需要,有時因政治上社會上經濟上乃至道德上的種種理由,有使某種法律溯及既往的必要。若使機械地,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立法上的原則,則從前的苛政,不能隨新法而改革;從前的犯罪,不能制新法而宥恕。法律的改良,將屬無望,又豈合於國家制定法律的本意?故多數國家法例,均不以它為立法上的原則,我國亦然。」因此,仍是有必要對《華僑身份証明條例》是否會追溯對「九九」前已經取「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生效,進行了解及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