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效用、申請條件及手續 關於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效用、申請條件及手續

本欄上周四、六連續談及台灣「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二讀」通過《華僑身份証明條例〔草案〕》,倘該「法案」是追溯對「九九」前已領取「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生效,就將會迫使正在台灣地區打工的一萬多名澳門居民被迫回流澳門。有讀者朋友表示對「華僑身份証明書」與澳門居民在台灣打工之間的關係,及澳門居民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條件及手續,均不甚了了,希望本欄能作一簡介。為此,本欄也就不避「抄舊料」之嫌,將本欄在「九九」前曾發表過的一些「舊料」,重作綜合整理如下:

一、根據台灣當局的港澳政策,「九七」、「九九」後,香港、澳門已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並已分多結束了英國、葡國對港澳的管治,故港、澳地區不再被視為「僑居地」,港、澳居民也不再被視為「華僑」。按「港澳關係條例」規定,港澳居民原來所擁有的如同「中華民國國民」及「華僑」般看待的在台灣打工、就讀、向銀行貸款……等等的優惠條件,就全部喪失。而且港澳居民如欲到台灣打工,就須按《就業服務法》第五至第七章的規定,比照外國人受聘僱的方式處理。然而,按《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外國人到台灣地區受聘,必須具有專業身份,且是台灣地區所缺乏的專業,如工程師、設計師、教授、運動員等,而且還須辦理相當複雜的手續。而正在台灣地區打工的一萬多名澳門居民,大多不具此類專業資格,不符受聘條件;即使有人符合資格,也須辦理十分複雜的手續。而在此前,港澳居民如欲到台灣打工,只須持有「入台証」,就可在台灣地區自由受聘,且無須具備專業資格;「入台証」的三個月逗留期滿後,按規定可續期三個月,續期屆滿後離境返回澳門,再申辦新的「入台証」,權當休假。

二、為避免發生「九七」、「九九」前港澳居民既有權益受到損害,台灣當局經吸收港澳人士意見,在將「港澳關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院」審議時,在第四條中增加了第三項,規定分別在「九七」、「九九」前取得華僑身份者,他們在「九七」、「九九」前的既有權益,「應予以維護」。也就是說,在「九七」、「九九」前已經申領到「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港澳居民,可在工作、投資、擔任公職、組織政黨及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方面,享有較一般港澳居民〔即未領有「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港澳居民〕優惠的待遇。比如,打工者可繼續在台灣打工,但納入勞工管理,包括僱主必須為其購買保險,且須負起各種責任,這比「九七」、「九九」前更有保障。但是,由於「九七」、「九九」後,香港、澳門已不被視為「僑居地」,台灣「僑委會」就依法不得向香港、澳門居民核發「華僑身份証明書」,故港澳居民就不得再申請「華僑身份証明書」。至於在「九七」、「九九」前已申請「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港澳居民,按當時的規定,其「華僑」身份則繼續得到確認〔現在就是擔心新近立法的《華僑身份証明條例》對此政策有更改〕;而在「九七」、「九九」前未申請「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港、澳居民,則不得享受「華僑」的各種優惠。

是否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除了在工作方面的權益不同之外,在其他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

A、在投資方面:依「港澳關係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取得「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港澳居民,在台灣地區投資,准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而未取得「華僑身份証明書」之港澳居民,其在台灣地區的投資則准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兩者在投資優惠上有不同之規定。

B、在擔任公職、組織政黨方面:依「港澳關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取得「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港澳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在台灣地區設籍滿一年後,可以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至於未取得「華僑身份証明書」者,則須設籍滿十年。

C、在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方面:已取得「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港澳居民,得依照「華僑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的有關規定辦理;其餘港澳居民、一般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在港澳地區對外國人士在該地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尚未改變前,則繼續准用「外國人在台灣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規定。

三、申請「華僑身份証明書」所需資格條件,按「僑委會」當時核發生效的《華僑身份証明書核發辦法》第二條規定,凡未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但持有「入台証」,在港澳地區出生或已在港澳地區居住滿四年並具有永久居留權的港澳居民,均可分別在「九七」、「九九」前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香港居民在「九七」之後,澳門居民在「九九」之後,則不得申請。

四、申請「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手續:申請人可親自到「僑委會」申請,也可委托台灣親友代為申辦。在「九七」前,為方便香港居民,「僑委會」授權香港華僑旅運社及華光旅運社代辦,但澳門因無「僑委會」派駐機構,則未作此項授權。

直接到「僑委會」申請者,可持「入台証」副本及港、澳身份証正本〔驗後退回〕,及填寫好的申請表格申請;如是委托台灣親友,則需填寫委托書〔正本〕,並附申請人身份証副本、「入台証」副本,並均須經台灣派駐當地機構認証〔當時台灣駐澳門機構辦理該項業務〕,寄給台灣親友代辦。申請「華僑身份証明書」免費,不收任何費用。

五、「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有效期為一年,但效期並不影響其法律效力,在逾期後可繼續使用。其使用原則為:向相關機關出示正本於核驗後發還,另以影印本交付使用機關。如用証單位有所懷疑,就直接向「僑委會」查証。不過,由於已經申領到「華僑身份証明書」,持証人的「華僑」身份已經獲得確認,持証人如擔心持逾期「華僑身份証」辦理手續遇有疑問,持証人亦可徑向「僑委會」申請發出新的「華僑身份証明書」,但有效期仍是一年;其手續比初次申請較為簡單,只需出示舊証或身份証正本即可。

由於直到目前為止,包括分別在「九七」、「九九」前申請「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港澳居民,是適用「僑委會」頒佈的《華僑身份証明書核發辦法》,這只是屬於「行政法規」的性質;而目前正由「立法院」立法的《華僑身份証明條例》,則是屬於「法律」的性質,比前者的位階要高;故後者頒佈生效後,前者就將會被宣佈失效。因此,這亦是我們擔心按前者規定申請到的「華僑身份証明書」,在適用法規失效後,是否亦一同失效的憂慮原因所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