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申遺是否完全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標準? 澳門申遺是否完全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標準?

據報導,澳門特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是以十二個文物建築點組區域的形式作「建築群」的類別申報的。但是,比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相關規定,這個「十二文物建築點組區域」倒是較為貼近「紀念物」。

這是因為,根據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世界遺產公約」〕規定,以下各項將被視為「世界文化遺產」:

一,「紀念物」〔MONUMENTS〕。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素材或遺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二,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同一性〔HOMOGENEITY〕,或與環境景觀的結合,由獨立的或有關聯性的建築物組成的建築群。

三,古跡遺址〔SITES〕。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工物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創造物和地區〔包括考古遺址〕。

而「澳門十二文物點組區域」並非是類似「麗江古城」,「平遙古城」,「皖南古村落」之類的「建築群」,也並非是類似「莫高窟」,「秦始皇陵及兵馬俑」,「龍門石窟」那樣的「古跡遺址」,故只能被歸納進「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的「紀念物」類別中去。

依據《履行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第二十四條,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以下相應標準,方可獲得批准:

一,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二,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

三,能為一種已經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証;

四,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的,以及具有普遍意義的事件的建築類型,建築群,技術整體或園林景觀的傑出範例;

五,代表一種或多種文化的傳統人居環境或土地利用模式的傑出實例,尤其是在該文化受到不可逆轉變化的影響業已變得十分脆弱的時候;

六,與各種活動,活的傳統,思想,信仰,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的或有形的聯繫,具有突出的普遍意義〔委員會認為:此條款只適用於某些特殊情況,並且應將該項標準與其他標準一同考慮才能作為列入名錄的標準〕。

與上述標準比照,「澳門十二文物點組區域」可能只是勉強地湊合上述第五項標準──「代表一種或多種文化的傳統人居環境的傑出實例,尤其是該文化受到不可逆轉變化的影響下已變得十分脆弱的時候」。

如果「澳門申遺」果是以這一項標準來定調並甄選項目的話,我們就不得不忠告有關部門,其中有幾個項目,是並不完全符合「傳統人居環境」的要求的。比如,「民政總署大樓」後面的那幾幢現代化大廈,就大煞了「民政總署大樓」的「葡式風格」的風景。須知道,「世界遺產委員會」在評審申報項目時,是有一個「空間距離」的限制的。正因為如此,山西壺口瀑布就是因為附近修建了一座賓館,人為地改變了其固有風景,而使其「申遺」工作遇到極大障礙。

另外,對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項目,除須符合上述六條登錄標準中的一條或若干條之外,還須符合「原真性」這個重要原則。所謂「原真性」就是原始的,第一手的,非複製,非仿造的意思。為符合這一原則,還須檢驗申報項目在設計,材料,工藝,環境方面是否符合「原真性」的要求,及是否有充份的法律性和/或契約性/或傳統方式的防護與管理機制,確保提名的文化財產或文化景觀的保護。為此,正在修葺中的「鄭家大屋」是否符合「原真性」的原則,就不無疑問。

以何種類型來「申遺」,也是「申遺」能否獲得成功的關鍵之一。以江蘇周莊,同里為例,最初是以「江南水鄉」類型申報的,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一九九九年六月派遣專家前往周莊,同里考察時,指出僅僅是這兩個鎮,「不足以代表長江三角洲的江南水鄉文化,不足以表現水和城鎮的關係」。如果決定是以「江南水鄉」類型申報的話,就須連同周莊,同里以及浙江省的南潯,烏鎮,西塘等六個鎮「捆綁」申報。由此可見,以「區域」作申報項目,倒不如以某個具有典型意義的單一建築物申報還較為容易「入籃」。又如,「雲南石林」在「申遺」時,由於對國外同樣的地質現象了解不多,不深刻,同時保護管理不符合國際公法準則,導致「申遺」鍛羽而歸。澳門「申遺」的「賣點」是「中西文化融合點」,澳門相關單位是否有去認真考察比照過具有同類景觀的馬六甲,果阿等地,以找出澳門的差距和不足呢?

還有,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在同一國同類型的申報項目中,一次只能批一個。而「澳門十二文物點組區域」就與「開平碉樓」,「客家土樓」等有某種相類之處,但「開碉期樓」,「客家土樓」的週邊環境景觀比「澳門十二文物點組區域」要好得多。這一點,也是不能沒有思想準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