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會議成員登記仍存灰色地帶幸已預設擋火牆 選舉會議成員登記仍存灰色地帶幸已預設擋火牆

在籌組「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前,派發「選舉會議成員登記表」的工作,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函通知符合「選舉會議」成員條件的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推委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沒有參加推委會的澳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以及不是推委會委員的澳門特區居民中的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及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借用「澳門特區籌委會澳門辦事處」辦公的臨時辦事處領取「選舉會議成員登記表」的。而今次籌組「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前期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則是向符合「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條件的人士,包括參加過「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澳門特區第二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直接寄發「選舉會員成員登記表」。

這個不同之處,雖然只是屬於技術操作上的變化,但卻大有學問,蘊含著某種政治內涵:其一、前一屆「選舉會議」的籌組工作進行時,澳門尚未回歸,亦即澳門地區仍由葡國進行行政管理,全國人大常委會不便於直接在澳門進行屬於國家主權的人大代表選舉的各項運作;而在回歸後,澳門已置於中國的國家主權之下,並已是中國政府直接管轄的特別行政區,而按「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並可依法在澳門選出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故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完全可以在澳門特區行使其法定職權,透過澳門特區政府的公權力單位〔郵政局〕向有關人士寄發「選舉會議成員登記表」〔按「通知函」信封上的郵戳所示,該「通知函」應是在澳門發寄〕。其二,從有關人士自行前往臨時辦事處領取「登記表」,到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直接向有關人士寄發「登記表」,呈現了從「被動」到「主動」的轉變。這除了是凸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操之於我」地進行運作之外,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操之於我」地決定哪些人士是符合「選舉會議」成員的條件的,而不是像上次那樣,任由一些其實並不打算成為中國公民的「雙重國籍」人士也可領到「登記表」。這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再次發生「馬若龍事件」。

然而,即使如此,仍然會在「國籍」問題上存在著一些灰色地帶,這主要是反應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在澳門特區第二屆立法會中,有幾位原來不是「選舉會議」成員的「新人」,即張立群、區錦新、梁玉華、鄭康樂、方永強、鄭志強、陳澤武、徐偉坤。其中的方永強,雖然他是華裔居民的後代,但他自小就接受葡式教育,自認為「土生葡人」。按「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他如參加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或被選舉的活動是應當受到「國籍限制」的,亦即是他必須在辦理「選擇中國國籍」手續之後,才能享受中國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其二、在上一屆「選舉會議」中,有江濠生、姍桃絲二人是葡裔居民。據說江濠生在「選舉會議」召開之前就已辦理了「選擇中國國籍」的手續,而姍桃絲當時尚未辦理這項手續。但在上次「選舉會議」舉行時,筆者在大會上提出「葡裔居民如若參選全國人大代表應先行辦理選擇中國國籍」建議後,據說專程來澳門指導會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人員在詢問她的國籍時,她只回答自己是「澳門永久居民」,而迴避了國籍問題。然而,「澳門永久居民」與「中國公民」是兩個不同概念,前者擁有澳門特區的選舉和被選舉權,後者則擁有中國最高國家權利機關的選舉和被選舉權,不能混為一談,在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問題上更不能偷換概念,以「澳門永久居民」來偷渡「中國公民」。希望今次在進行「選舉會議」成員登記工作時,要弄清楚她的國籍問題。當然,如果她已經選擇了中國國籍,就應享有中國公民的政治權利。

其三、按照「澳門特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規定,不是「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的澳門特區第二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也可成為「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而在上一屆「選舉會議」籌組過程中,既為「推委會」成員又是立法會議員的歐安利,及身為立法會議員的戴明揚,本來有機會成為「選舉會議」的成員,但因他倆自認為「葡萄牙公民」,沒有領取「選舉會議成員登記表」,故不是「選舉會議」的成員。但由於他倆的「葡國國籍」的認定,並非是透過辦理「國籍選擇」手續而自然形成,而正是因為他倆並未辦理「選擇中國國籍」的手續,而不能享有受到中國國籍限制的政治權利。在此情況下,從理論上說,只要他倆在遞交「選舉會議成員登記表」截止期的七月二十日之前,前往身份証明局辦理「選擇中國國籍」手續,就有權索取並遞交「登記表」,即使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沒有向他倆寄發「通知函」,他倆都擁有這一權利。儘管從現實來看,他倆為了擁有這個「選舉權」而去辦理「選擇中國國籍」手續的可能性很低,但只要有此法理存在,有關方面就要有此心理准備,並預留操作空間。

在上述的三個「灰色地帶」中,最有可能會「發生狀況」的還是前兩項。因此,今次的「選舉會議成員登記表」,作了「擋火牆」的設計,除了是昨日本欄指出的「是否中國公民」欄之外,還在「持何種澳門身份証件或居留証明文件」欄中,特別列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這是上次所沒有的。這除了是因為上次因澳門尚未回歸而未具頒發澳門特區護照的條件之外,也是藉登錄「澳門特區護照號碼」,來凸顯「中國公民」的原則問題。

另外,在「登記表」的「簽名」欄中,還增加了一行「本人至誠聲明上述填寫屬實」的文字。這也對既要保留葡國公民身份又想享受中國公民政治權利的人士,予以道德上的警告。在設置了這幾道「擋火牆」之後,就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再次發生「馬若龍事件」和「姍桃絲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