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台關係應有突破宜盡早建立正式溝通管道 澳台關係應有突破宜盡早建立正式溝通管道

香港特區政府繼日前宣佈從第二屆政府任期開始,葉國華將不再擔任行政長官特別顧問,日後港府處理港台關係的事務,將轉由政制事務局負責,台灣有關機構日後的相關事宜,在適當的情況下可向政制事務局反映之後,昨日香港《大陽報》又報導稱,據消息人士透露,香港特首董建華上月底在香港接見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章孝嚴等人時曾表示,北京中央稍早已經允許香港特區政府稍後派人常駐台灣,北京此舉是希望香港一方面加強港台兩地的商務聯繫及文化交流,另一方面則是希望透過香港駐台代表向台灣宣介「一國兩制」。而董建華不再繼續聘用專責港、台溝通的特別顧問葉國華,把港、台溝通的事務交由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掌管,便是為未來派出駐台代表「鋪路」。另外,中央社昨日亦報導,香港特區政府目前正在考慮委派駐台代表的方式及人選,到底是以現時駐外經貿辦事處的模式還是有新想法仍是未知數,但派駐的代表須對台灣事務有深厚的認識。

關於中央已允許香港特區政府向台灣派駐代表的傳聞,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日已予以否認。他說香港在回歸後落實「一國兩制」具有成效,同時很希望香港實施的「一國兩制」,長遠而言對國家統一有推動作用,但香港特區政府目前沒有任何計劃在台灣設立駐台機構。

然而,一般人卻不把林瑞麟的「否認」當作是一回事。這是因為,林瑞麟是剛從港府新聞統籌專員的位置上轉任政制事務局局長,而且主管港台關係事務的職掌亦剛由特首特別顧問葉國華的手中轉到他的身上,他不一定對港府的港台關係事務政策的脈絡及未來走向十分熟悉,也不一定了解董建華對章孝嚴等人的談話內容。即使是有所熟悉和了解,也可能會因為此一決策尚在研究醞釀之中,未到拍板階段,故他以其過往所擔任的「新聞統籌專員」角色的「制式語言」予以否認,並不等於是並無其事。而且,此項決策因為涉及到兩岸關係,按照「錢七條」規定是中央政府的權限,應是由中央政府在認為適當的時機時予以宣佈,或是由中央政府授權香港特區政府宣佈。作為特區政府「問責局長」的林瑞麟,並無權就此事予以「証實」。

其實,關於向台灣派駐機構的問題,澳門也有此需要。撇開「向台灣宣介『一國兩制』」這一重大議題不提,就實質的需要而言,長期以來大約有一萬五千名以上的澳人赴台謀生,多數從事於建築業,少數從事商業、服務業。另外,近幾年來,每年大約有五百名澳門高中畢業生赴台深造。期間,或多或少會發生一些赴台之澳人需要緊急救助、援助的個案。但由於澳門政府未有專門處理涉台事務的部門,遇到困難的澳人或其家屬,往往處於「求救無門」、「求助無人」的境地。尤其是一些文化水平不高及法律常識不多的打工一族,在遇到工傷意外或勞資糾紛,甚至是僱主刻意欺壓的情況下,他們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及爭取權益,只好被迫忍氣吞聲。「陸委會」、「勞委會」等機構即使是得悉此類事件,或是有澳門勞工上門求助,這些機構亦因處理此類事宜並不屬於其職掌範圍之內,且也未獲授權,而只能是有心無力,贈以幾句安撫慰問之語,無法實質解決問題。而一些旅台澳門居民在涉及刑事案件而被台灣警政單位拘押時,也因澳門特區政府並無向台灣派駐代表機構,而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伸張和保護。

過去,曾有澳門居民向「港澳居民在台協會」求助,而該協會在幫助澳門居民方面也的確是曾做了不少工作,但由於該協會只是一個單純的民間團體,沒有任何公權力,再加上該協會的負責人周慶峻同時又是「中華愛國同心會」的負責人,在「反獨促統」的鬥爭中表現甚勇,經常參加台灣「統派」組織的街頭遊行抗議活動,成了「新政府」的「反對派」,故被台灣當局的一些機構列為「拒絕來往戶」,在代為旅台澳門居民向相關機構交涉時也就「牙力」不足。

因此,澳門特區政府為了切實負起維護廣大澳人權益的基本責任,也是為了落實「江八條」和「錢七條」,推動澳台關係發展及澳台民間交往交流,並向台灣地區宣介「一國兩制」,很有必要主動向中央人民政府申請,在台灣開設民間機構性質,但具有一定的公權力,類似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那樣的代表機構,以落實特首何厚鏵在「施政報告」中作出的「以民為本」、為澳人服務的承諾,而台灣當局也應承認該民間機構的公權力地位。

另外,澳門特區政府也宜像香港特區政府那樣,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港台關係事務的工作,建立與台灣駐澳機構進行正式接觸聯繫的管道。並在「錢七條」的指導之下,研究澳台關係事務的具體政策措施,密切注視澳台關係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進行了解,以弄清真相、原因,找出應對對策,或是向台灣駐澳機構反映,並與之協商,以消除誤解、清除礙障,使澳台關係得以健康發展。

比如,前一段時間,台灣「立法院」「二讀」通過「華僑身份證明條例法案」,按該「法案」規定,將有可能會危及正在台灣打工的一萬多名澳門居民的打工權利,並使他們被迫回流澳門,衝擊已經失業率偏高、瀕臨「安全警戒線」的澳門勞動力市場。如已建立適當機制,就可透過管道向台灣當局了解、反映及交涉,促使該「法案」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處理,亦即該「法案」不對在「九九」前已領取「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適用。反過來,如果澳門特區政府作出的決策不利於澳台關係發展,或是台灣居民在澳門遇到意外或困難需要處理或解決,台灣駐澳機構也因有「對口機構」的管道而得以反映、交涉。這總比指定個人,但個人因並非是專職並往往因公事商務繁忙而不在澳門,而致渠道有欠通暢的情況,更有利於澳台關係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