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國政治人物已觸犯澳門法律澳府應予追究 葡國政治人物已觸犯澳門法律澳府應予追究

針對有三位葡國工會律師、法官、外交官員來澳門講解「澳博」僱佣合約及承攬為娛職「打官司」業務的問題,澳門律師公會昨日發出聲明指出,這些以「律師」自稱的人士並未在澳門律師公會作出任何登記或登記之申請,故在澳門並不具有律師的資格,亦不得以「律師」的身份自稱,更不能向第三者提供法律諮詢。

澳門律師會作出上述聲明,是依法而為之。因為根據現行「澳門律師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事諸如法院、行政、稅務及勞動之職業代理以及為第三人進行法律諮詢,只能由在澳門律師公會線冊之律師進行」。而「律師通則」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又規定,「未在本職業團體線冊而作出律師職業之本身行為、自稱有律師資格、使用任何語文中之相等資格或使用其標並者,將被處以最高至兩年之監禁及最高至二百日之罰金」。而同一條文第二款又規定,「對下列者亦得科處上款所規定之刑罰:A、上款所指違法者工作之事務所之領導人;B、在該事務所工作之律師;C、有意識允許上款所指違法者使用其事務所之人;D、以任何方式從第十八條第三款所指之共同從事之業務中獲取利益之人」。而第十八條第三款的內容則是:「對違反本通則且損害律師之技術獨立性及完全無私性,實際受未在澳門律師公會線冊之第三人領導而從事業務,或與未在公會線冊之人以任何方式共同從事業務之律師,科以中止處分」。

很明顯,這三位葡國工會律師、法官、外交官員專程來澳門為娛職提供法律諮詢,並揚言要受娛職委托,與「澳博」以至澳門特區政府勞工局「打官司」,不但是如本欄昨日所指的,在政治層面上有「外國勢力插手澳門內部事務」,及作出此一邀請者有將澳門的內部事務推向「國際化」,並引來外國勢力插手干預澳門內部事務之嫌,而且在法律層面上,也是觸犯了「澳門律師通則」的相關規定,涉嫌「非法執業」,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如罪名成立,應對其判處兩年以下的監禁及二百日以下的罰款。

實際上,「澳門律師通則」對在澳門合法執業的律師的資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一是澳門大學畢業的法學士經過實習,並經澳門律師公會考核合格;二是澳門認可的非本地大學畢業的法學士經就讀澳門律師公會規定的培訓課程並通過實習和考試。但對在葡國已獲律師實習資格的法學士,可免除實習;而擁有碩士或碩士以上學位資格且在澳門大學擔任教員職務兩年以上的法律教師也可免除實習。「通則」還規定在其生效時已在澳門執業的律師在法定期限線冊可豁免有關實習和考試。此後,「唯在澳門律師公會有效線冊的律師和實習律師」,方可在澳門執業。

澳門律師公會擁有的這一權力,是由澳門地區的法令賦予的,這個法令就是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所確認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的「澳門律師通則」。該「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澳門律師公會是一公法人,擁有「給予律師及實習律師之職業資格」的權力,並須履行「組織及保持強制性職業登記」及「組織及指導職業實習」的義務。而前來澳門向娛職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甚至是要代理娛職「打官司」的三名葡國人,不管他們在葡國具有什麼樣的身份、資格,但由於他們未曾依法向澳門律師公會進行線冊登記及實習,他們就不但不能在澳門以「律師」自居,更不能在澳門承攬一切與法律有關的業務。而他們在「法律座談會」上的種種所為,顯然是觸犯了上述的法律規定。類而推之,他們也是觸犯了澳門特區勞動就業制度的法律規定,實際上就是「非法勞動者」。邀請三人來澳門的「澳娛職工家屬」,及倘委托此三人「打官司」的娛職,則實際上也是在「聘僱非法勞工」,也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其相關刑責,予以法律制裁。

昨日,被介紹為「葡國駐外領使〔事?〕的庇利士聲稱,他是受到澳門一位多年前認識的有名譽、在市民中有一定地位的朋友邀請,而專程來澳門的。既然是「有名譽」、「有地位」,那就不是普通市民,更不是「澳娛職工家屬」,而是「社會知名人士」甚至是「政治人物」。這就不禁令人頓生疑竇:此人作出這樣的邀請的動機,僅僅是為了「交換和切磋法律意見、觀點,提供法律援助及申訴」嗎?連繫到近來鄰埠香港特區也有一些「政治人物」將香港內部事務推向國際社會的做法,這難道不發人深省嗎?

從葡國三名具有政治身份人物來到澳門,下車依始就哇喇哇喇地發議論、提意見,指手劃腳,卻是已經觸犯了「澳門律師通則」的事實,已經佐証了本欄昨日所指的他們並不了解澳門法律制度,他們所熟悉的葡國法律並不能生搬硬套澳門的頭上,他們對在澳門特區合法執業的律師已構成喧賓奪主,越俎代庖,鵲巢鳩佔。既然他們連在澳門擔任律師的最基本法律──「澳門律師通則」的相關規定都不知道,又如何去為澳娛解惑紓困,甚至是為他們「打官司」?還虧的是有臉說得出「百分之百會贏」!

值得注意的是,這三位葡國政治人物前日曾經聲稱,娛職「被迫」簽約,是違反國際法例和人權的,可向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人權組織投訴。由於他們並無在澳門出任律師代客「打官司」的資格,既然他們又聲稱可受澳娛委托「打官司」,連繫到他們的這番話,他們是否要把這宗「官司」打到國際勞工組織及國際人權組織去?看來,澳門特區政府相關部門有必要依據「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及澳門相關法律,出面處置此宗有可能會損害中國主權尊嚴及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事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