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職業領事‧無牌律師‧法律訟訴代理掮客 非職業領事‧無牌律師‧法律訟訴代理掮客

在澳門律師公會發出聲明,質疑來自葡國的三位律師、法官及「外交」人員觸犯「澳門律師通則」的相關規定,及本地社會輿論發表評論,抨擊這三位外來政治人物的所作所為是挑戰中國國家主權、插手干預澳門內部事務之後,這三位葡國人一改其以往兩日「救世主」的「氣勢」,昨日忙不迭地對其澳門此行的性質和目的進行重新詮釋,表示自己只是到隔離「花圃」進行施肥的「花王」,希望這個「花圃」的花草更為茂盛美麗。而且,也避而不談「打官司」的問題,並承認澳門的事情應由澳門自己人予以解決。不過,其中的庇利士「領使」〔很可能是這次「三人行」的組織者和「領隊人」〕,卻仍是以「退一步,進兩步」的手法,宣揚幾個與「澳門律師通則」規定有抵觸,及與「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精神有相衝悖的謬論:其一、是發生在澳門的訴訟可聘請澳門或香港的律師作訴訟代理,葡國的律師也可以擔任當事人的訴訟,法官的國籍也可以是國際性的;其二、是「澳博合約風波」的某些內容及其影響,已經超越了澳門的範圍,需要國際性的律師尤其是葡國的律師參與,這是國際慣例;其三、是澳門本地的律師可以與葡國的律師合作,來處理此宗訴訟業務,外國的律師可以在旁邊提供幫助,希望大家要有這個思維。

這些「偉論」,盡管調子比前兩日有所降低,但其主旋律卻仍是要以「前朝管治者」的「思維」,來做澳門特區司法架構的「太上皇」,及做數千娛職的「救世主」。實質上是無視「澳門律師通則」有關必須經向澳門律師公會注冊登記成為本地律師才可在澳門承攬法律代理及提供法律諮詢業務的規定,捨不得放棄標的價值近「七億元」的巨額訴訟生意,並繼續無視中國政府已經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事實,有意無意地挑戰中國的國家主權尊嚴,及澳門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威。

實際上,按照「澳門律師通則」的規定,凡是未向澳門律師公會進行注冊登記的人士,不管他在其他地方具有什麼樣的律師或法律代理資格,都不具澳門律師的資格,也不能自稱為「律師」。他們就不但是不能在澳門從事任何與法律代理和法律諮詢服務的業務,也不准與澳門的合法執業律師合作,更不能與本地律師合設律師事務所。同樣,本地合法執業律師也不得與他們合作,而且也不得讓他們使用自己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者均有可能會被澳門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澳門律師公會昨日發出的聲明,已經清楚地宣示了這個重要法律規定。建議號稱十分熟悉葡國法律,又十分了解澳門法律的庇利士「領使」,認真地閱讀由五月四日第二六/九二/M號法令及八月二十一日第四二/九五/M號法令作若干修改的五月六日第三一/九一/M號法令《澳門律師通則》的相關條文內容。

庇利士說,國際慣例是允許外國律師參與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訟訴,並與當地律師合作的,而法官的國籍,也可以是國際性的。聽完此語,不禁使人啞然失笑。說此混帳話的人,究竟是哪門子「經驗豐富的駐外領使」﹖因為他連擔任外交官員必須擁有的國際公法基本常識,都付之厥如。

實際上,按照國際公法的原理,法律代理及法律諮詢業務涉及司法管轄權,而司法管轄權則須服從於國家主權。國家主權作為國家的固有權利,表現為對內最高權、對外獨立權和為防止侵略的自衛權等三個方面。所謂對外獨立權,是指按照國際法原則,在國際關係上,享有獨立權,即獨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如國家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國家的制度、國家的形式,制定國家的法律,決定國家的對內對外政策,等等。這就是國家行使主權權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由國家主權而衍生的國家司法管轄權,也是如此,具有自主性和排他性,不容其他國家插手干預。因此在實踐上,外國的律師如要在其他國家執業,就必須先行經過該國法定的手續,考取該國的律師資格,在當地的律師管理機構登錄注冊,並須遵守當地的律師管理法律。凡未依法注冊者,一律不得執業。這已成為真正的國際慣例。即使是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的內地、香港、澳門、台灣四個法律區域之間,也嚴格地執行著這樣的規定,更遑論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的澳門特區與葡萄牙共和國之間。

按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和世界各國普遍的領事實踐,領事是派遣國根據兩國協議派駐接受國執行領事職務,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包括法人〕權利和利益的政府官員。他必須掌握包括國際公法在內的領事專業知識,而且還須在其職責中,肩負依照現行國際協定或依照符合接受國法律規章的任何其他方式,為派遣國法院傳遞司法文件或執行錄取証詞的司法委托或囑咐的任務,這就需要他必須擁有專業的國家司法管轄權常識。而這位「經驗豐富的駐外領使」庇利士先生,在這方面竟是一無所知,我們真不知道他的「領使」職務是怎樣擔當的,葡國政府又是為何會任命這樣的人來出任「駐外領使」的。不過,昨日他突然改口否認自己是葡國的駐外領事,而是葡國公民,由某個與葡國有邦交的國家任命他出任駐葡國的榮譽領事。原來他只不過是一個未經嚴格外交訓練的商人。看來,他是一個衝著那個標的賠償額「高達七億元」的巨額訴訟「生意」而來的「掮客」,意圖以「十分之一」的律師費來搏取那個巨額分成。實質上是要謀娛職們的利益,又何談什麼為娛職們謀利益。娛職們應對此類「掮客」有所警惕,不要誤信誤托在澳門並無執業資格的「無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