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合法化維護特權縱容馬路上的腐敗 公車私用合法化維護特權縱容馬路上的腐敗

繼行政長官何厚鏵日前簽發了立法會通過的規範澳門特區車輛一般原則的法律之後,行政會上周五亦通過了有關細則規範澳門特區車輛的取得管理使用的行政法規。由於該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主旨,是允許「公車私用」,這就凸顯了在「一個中國」架構之下的兩岸四地之中,唯有澳門特區是允許「公車私用」。亦即不但是實施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地嚴禁「公車私用」,而且是施行資本主義制度,並與澳門同樣實施「一國兩制」政策的香港特區,也是原則上禁止「公車私用」,而作為香港、澳門兩特區以之作為示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對象的台灣地區,其公車使用制度也顯得比澳門特區更為先進,禁止「公車私用」〔有關內地、香港、台灣在公車使用方面的法律規定,詳見本欄六月四日介紹〕。這就不禁使對澳門回歸後,能夠逐步消除葡國人殖民管治遺風,廣大公務員樹立既是澳門主人翁又是市民公僕的觀念,清廉勤政,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抱有憧憬期待的廣大市民,深感失望;也使響應江澤民主席關於搞好「一國兩制」建設,向台灣率先垂範的號召,孜孜不倦地向台灣民眾宣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好處,並積極從事促進兩岸及澳台民間交往交流工作的有心人士,頗感受挫。

實際上,這兩個法律、行政法規,是將前澳葡當局帶有特權及行政腐敗性質的「公車私用」惡習,進一步予以合法化及制度化,在敦促公務人員立新風方面是不進反退。相信,就是連在回歸前飽受澳門居民批評指責「製造特權」、「縱容腐敗」的前澳葡當局,也會暗中竊笑:「亞哥莫話亞娣,話起大失禮」!

「公車私用」問題,一向來被視為「公務腐敗」的一項主要內容。實際上,在內地就曾掀起一場打擊「馬路上的腐敗」的鬥爭。這個「馬路上的內容」,除了是指各級各地公務人員使用超標准座車,及違規購買進口轎車之外,就是指「公車私用」。中央電視台和各地電視台,都曾拍攝和播出過官員用公車接載子女放學、買菜,借給他人組織婚喪車隊……等的鏡頭,實行輿論監督。而在台灣地區,由於媒體的監督力度更強,各級官員在從事私人活動時,都不敢使用公家配給的座駕,而是自駕私車或是乘搭由家人駕駛的私車。筆者認識的幾位政務官,包括在「總統府」上班的人士,他們都是平日由公家配派的司機定時開車到其邸宅接載上班,並在下班時將其載返家;而在休息時間,他們獲分配的公車就由司機開回公家車庫,集中保管。休息日與筆者相聚,他們或是自駕私車,或是乘搭計程車〔的士〕到約會地點。即使是平日「惡慣」、動輒就向行政官員施行「震撼教育」的「立委」,如超額使用「公車」而又未向「立法院」會計處繳交費用,也被媒體揭露出來,迫使這些「惡慣」了的「立委大爺」,也不得不乖乖地補繳超額用車款。

與之相比照,澳門居民在如有機會向台灣朝野作「一國兩制×大好處」宣傳時,如何解釋澳門特區的「公車私用」問題?難道是要把台灣民眾視為「官場腐敗」的「公車私用」,也當作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大好處」的其中一個「好處」來大加褒獎宣揚嗎?

誠然,有關細則規範澳門特區車輛的配給管理使用的行政法規,規定公車識別牌必須注明車輛使用人及實體的名稱縮寫,並規定對每輛公車必須有一個登記冊及工作日並表,規定每月消耗油不得超過標准,這在一定程序中可以防止「公車私用」特權的被濫用。但是,這是並不足夠的。因為既然在法律上已經給了「公車私用」的合法地位,在識別牌上注明使用人名字的做法,就失去其「民眾監督」的實際意義。只有在法律明文禁止「公車私用」的情況下,在公車識別牌上注明擁有人姓名或實體名稱縮寫,才是方便民眾藍督的可能辦法之一。因此,盡管這兩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之下,恢復了公車懸掛識別牌的做法,但因「公車私用」已然合法化,這個「恢復識別牌」的做法也就只不過是虛有其表,缺乏誠意。也正可能是「批評接受,惡習照舊,公車照揩油」的緣故,「公車私用合法化」政策的設計者才那麼「大方」地回應社會輿論關於「恢復懸掛公車識別牌」的呼籲吧?

政府代表曾表示,憑著相關官員的自律自覺,將會減少「公車私用」的情況。在倫理上,這句話並無不妥。但在實踐上,要全面做到這一點,卻並不容易。實際上,貪污受賄更是比「公車私用」嚴重得多的犯罪問題,雖然政府當局也加大了廉政宣傳的力度,廉政公署也破獲了一系列的涉嫌貪污受賄案之下,但卻有一些公務員既不那麼「自律」也不那麼「自覺」去貪污、受賄、索賄。而「公車私用」不但沒有涉及刑律問題,相反還是合法的,如要相關官員「自覺自律」地不用公車做私事,就相信更難以做到,尤其是在這個物質主義的社會及時代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