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公投」法案門檻甚低具有極高危害性

本欄前昨兩天列舉大量事實,揭露「台獨」分子長期以來一直以「公投立法」來作為分裂國土的重要手段。昨日,筆者翻查民進黨成員的一些「論著」,又找到不少資料,進一步証實了「公投立法」、「全民自決」是「台獨」分子企圖將台灣地區脫離祖國版圖,進行「台灣獨立建國」的基本途徑。

實際上,民進黨在一九八六年的「創黨黨綱」中就明確主張,應以「自由、自主、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決定台灣前途」。民進黨的一位「台獨理論權威」陳少廷更直言不諱地表示,「公民投票、總統直選都是為了台獨的目的。公民投票就是台灣人民結束國民黨統治的和平革命方式,是建立新憲政體制的重要途徑。簡單地講,公民投票就目前而言是一個以和平手段達成民主革命與台灣獨立的必要工具,是正大光明地搞台獨。此時此地提倡公民投票,目的就是以此為民主革命的方式,達到建立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的目的」。

於是乎,在海內外「台獨」勢力於一九九零年七月聯合成立了「台灣公民投票基金會」之後,同年十一月,現民進黨籍「立委」蔡同榮在台灣地區發起成立了「公民投票促進會」。一九九一年三月,民進黨「新潮流系立委」炮製了「公民投票法草案」。此後,民進黨便利用各種機會大炒「公民投票」這個議題,主張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新憲法」、更改「國號」,決定台灣的前途。為了解決「公民投票」活動的法源問題,尋求「住民自決」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証,民進黨曾在「立法院」不遺餘力地推動「公民投票法」草案的通過。在民進黨籍「立委」蔡同榮、林濁水、黃爾璇等人各自提出的「公民投票法」草案中,都主張「公民投票」的適用範圍包括「全國性事務」,「黃爾璇版」甚至還鼓吹「有關國家前途定位、領土變更、憲政變革等,亦得請求交付公民投票決定」,充分顯現了民進黨試圖透過「公民投票」來解決統、獨爭議的意圖。

目前,筆者手頭已搜集到十個不同的「公民投票法」草案的版本。其中,蔡同榮、林濁水、黃爾璇版的「公民投票法」草案,正如上述,均是如假包換的「台獨公投」法案;而國民黨籍「立委」高育仁、趙永清〔最後已宣佈加入民進黨〕,新黨籍「立委」郁慕明分別提出的「公民投票法」草案,則是為了反制「台獨公投」而擬制的限定「公民投票」只適用於公共事務政策的「內務公投」法案。

蔡同榮版本的「公民投票法」草案較為簡短,一共只有十個條文。其第二條是規範「公民投票」的適用範圍:「本法所稱公民投票係指經由選舉人直接投票決定全國性之重要政策」。第四條則規範了「公民投票」的提議權屬:「公民投票案之成立,得經由立法院決議,或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連署向行政院提出之」。第五條則規定:「公民投票案成立後,由行政院送請總統於十日內通過,並於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第七條則規定:「經半數通過的公民投票案,政府應執行」。

林濁水擬制的「公民投票法」草案較為詳盡,共七十九個條文。「林版」將「公民投票」分為「全國公民投票」、「地方公民投票」及「原住民公民投票」等三類。其中第二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國際條約之內容涉及國土之割讓、合併,或主權行使之讓渡、限制者,非經公民投票表決,不生效力」,「與中國簽訂之條約、協定涉及前項內容者亦同」。第十五條更是規定:「投票人得依法提案增訂、廢除、修正憲法條款」,這一條文的要害是,若這個法案獲「立法院」通過,就將迫使「修憲機關」不得不修改「憲法」條款,將「公投」入「憲」。

黃爾璇版本的「公民投票法」草案,共有八十三個條文,是所有「公投法案」中條文最多的版本,「黃版」所指的「公民投票」方式,不只是包含創製複決,還包括一段政策的「公民投票」,這可從「黃版」的第三條規定得知:「公民投票之對象範圍分為全國公民投票、地區公民投票、原住民公民投票;就其方式分為公民創制、公民複決及一般政策公民投票」。其第五條第一款為「創制」定下如下的定義:「本法所稱創制,係指人民需要之憲法、法律、條例、制憲修憲或立法機關不為提出,或雖提出,卻為制憲修憲或立法機關否決,乃由法定人數之公民連署,提出交付公民表決之請求」,這同樣涉及到「公投入憲」的問題。其第五條第四款亦規定:「其他爭議難決之公共政策事項,以及有關國家前途定位、領土變更、憲政變革,凡經決定機關決議,或由法定人數之公民連署,亦得請求交付公民投票表決」。其第二十六條也將「凡涉及國家主權或有關領土交換、割讓、歸併之國際協議」,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之條約、協定,凡涉及前項內容者」,都列入「強制性公投」的範疇,亦即「非經公民投票批准,不生效力」。第二十七條更是貨真價實的「台獨公投」條款:「投票人得針對國家前途定位、主權問題、領土變更、參加國際組織、制憲與否等

げ窗M由全國投票人百分之十五之連署,提案請求交付全國公民投票表決。前項提案,以過半數通過,唯投票人數不得低於全國投票人總數百分之五十」。而以去年十二月一日「立委」選舉時,全台灣地區選民總數為一千五百八十二萬二千六百八十四人作計算標准,只需要有二百三十七萬三千四百零二名選民連署,就可進行「台獨公投」。而且,只需要有七百九十一萬一千三百四十二人參與投票,其中有三百九十五萬五千六百七十一人投了「贊成」票,台灣當局就應當宣佈「獨立」,「門檻」甚低。實際上,在「總統」選舉中,陳水扁所獲選票已達四百九十七萬七千六百九十七張,而在去年十二月一日的「立委」選舉中,民進黨也斬獲了三百四十四萬七千七百四十張選票。正因為如此,「公投立法」就一直被民進黨視為推動「台獨」活動的重要工具,而陳水扁呼籲「所有台灣人認真思考公民投票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是徹底地暴露了其「台獨」的本質和真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