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娛職工家屬要就勞資糾紛打「國際官司」? 澳娛職工家屬要就勞資糾紛打「國際官司」?

據報載,有「海外神秘人」力撐的「澳娛職工家屬」,繼上月底邀請三位葡國法律、外交及司法界人士來澳門向娛職講解法律問題之後,前日再次高調舉辦「澳娛職工家屬座談會」,並宣稱該「座談會」在未來一個月內還將以常態定時繼續舉行。在前日的「座談會」上,主持人向與會的娛職派發了一份統一規格的「致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任由娛職們填寫本人資料後呈交給「澳博」。該「聲明書」聲稱娛職與「澳博」簽署的勞動合約抵觸了多項國際公約,因而並無效力,如公司不與娛職重新協商勞動合約的內容,呈交「聲明書」的娛職則「將該合同及其附件視作廢止」。

這份「聲明書」,可被視為娛職對資方的「哀的美敦書」。這就等於是將廣大娛職推往火堆上燒烤──如果有娛職採納「澳娛職工家屬」的安排,填寫該「聲明書」並將之呈交給「澳博」的話,就實質上等於是單方宣佈毀約,可能會產生如下兩個後果:其一、向「澳博」呈交「聲明書」的娛職,等於是單方宣佈與「澳博」及「澳娛」斷絕一切關係,「另謀高就」,而失去一份收入較為豐厚及相對穩定的工作,而且還須按合約規定向「澳博」作培訓賠償;其二、即使「澳博」退一步,只是將其視為與「澳博」解除僱佣關係,但仍承認其與「澳娛」的僱佣關係,日後他們就只能是被視為「澳娛」的員工,不能享受「澳博」員工的每月五千元底薪及勞工假期上班補償,而只能是繼續按以往「澳娛」每日十五元底薪及不能享受勞工假期上班補償的標准領取酬勞,另外還須是在娛樂場崗位有「空缺」時才能以「替工」形式上崗,開工率沒有保障。因此,有娛職要求「座談會」組織者刪去相關內容。而「座談會」主持者張玉華則聲稱,如果「澳博」拒絕對「聲明書」作出回應,則不排除會採取法律行動和工業行動。

顯然,「座談會」的組織者已將自己擺在與「澳博」資方相對立、相對抗的位置上,而不是把自己與「澳博」資方的關係視為共同繁榮澳門、合作經營業務的伙伴關係。而且,這種策動娛職簽署帶有「一拍兩散」意涵的「聲明書」的行為,不啻是要把廣大娛職綁在自己與「澳博」資方相對抗的戰車上,要他們為自己的對抗行為作陪葬品。

實際上,上月底一連三天「法律座談會」的動機,已經越來越清楚,就是「法律座談會」的組織者及受邀請的三位葡國法律、外交、司法界人士,是衝著標的為「七億元」賠償金的巨大「商機」而來的。──倘若「勞資糾紛案」能被提上司法程序甚至是提交國際勞工組織仲裁,且「百分百會贏」的話,這些幕後組織者和幕前活動者從「七億元賠償金」中所獲得的「分成」,必然十分「和味」。因此,三位葡國人才那麼慷慨大方,聲稱只收取十分之一的律師費。

由於澳門律師公會發聲明指出並未依法在澳門作執業律師註冊登記的葡國人,如在澳門從事法律諮詢服務是違法行為,須被追究刑事責任,也由於澳門社會輿論批評三名具有葡國外交、法官等身份的葡國人來澳門介入娛職勞資糾紛事務,是干預澳門內部事務、侵犯中國國家主權,企圖將澳門地區的勞資糾紛推向國際社會,三名葡國人在此義正辭嚴的揭批之下,不得不灰溜溜地縮了回去〔也有消息說是仍沉潛在澳門〕。

然而,「澳娛職工家屬」仍未能從中吸取教訓,繼續將本屬澳門地區內部事務的「澳博」與娛職之間的勞資糾紛,有意無意地推向「國際化」。實際上,那份提供給娛職們填寫的「聲明書」,大量地援引了《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的多項公約的內容,而絕口不提澳門特區的勞動法律。日後倘「澳娛職工家屬」果真是率領已向「澳博」遞交「意見書」的娛職「採取法律行動」,不知是否要將這宗官司打到主管這些國際公約的聯合國秘書處或國際勞工組織?因為如是向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只能是依據本地區的法律進行審理。何況,《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對締約方只有拘束權而無裁量權。更重要的是,按照國家主權的原則及司法管轄權的原理,聯合國秘書處或國際勞工組織也根本不可能會受理「澳娛職工家屬」所提起的勞資糾紛訴訟。

誠然,如果娛職們認為他們與「澳博」所簽署的勞動合約不合理、不合法,當然是有權提起法律訴訟。但他們只能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二條關於澳門特區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及第八十二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規定,向澳門特區的法院提起訴訟,而且終審判決也只能是由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作出,決不能超越「澳門特別行政區」這個範疇。而且澳門司法機關在進行審理時,也只能是依據澳門特區的相關法律,及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的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來作審理准繩。

既然如此,「澳門勞工法」第四條已有「所有工作者享有同等就業機會,以及在就業及提供服務上的同等待遇,作為承認對所有人有此權利的效果,而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信仰、所屬組織、政見、社會階層或社會背景」的規定,為何「澳娛職工家屬」卻偏非要在「聲明書」上援引同樣內容及涵義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第六條第一款,及《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不可呢?因此,人們也就完全有理由質疑這是他們要「打國際官司」,蓄意要將澳門的內部事務推向「國際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