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華必須停止損害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活動 張玉華必須停止損害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活動

以澳娛員工張玉華為首的「澳娛職工家屬」,繼邀請葡國外交人員、法官、律師來澳門介入澳博勞資糾紛,以圖謀將澳門內部事務推到國際社會去之後,昨日又決定將在今日下午進行「請願」活動。而其中的一個請願對象,竟是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澳門中聯辦」,下同〕,大有要求中央政府插手干預澳門特區內部事務之態。這個張玉華將單純的勞資糾紛事件予以泛政治化,抵觸「澳門基本法」,先是踐踏「一國」原則,繼而糟蹋「兩制」精神、挑戰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力的真實面目,已經完全暴露了出來。

實際上,澳博與娛職之間的僱佣合約糾紛,完全是澳門特區的內部事務。儘管娛職透過簽署合約從澳娛過檔到澳博,涉及到澳門特區的政府行為──因澳門特區政府改革博彩業法律制度,開放賭權,原澳娛的經營者以澳博的名義投得其中一個賭牌,並允諾繼續聘用娛職而引致,但這個「合約糾紛」並未超出「澳門內部事務」的範疇。當然,正如前述,由於這個糾紛涉及到政府行為,再加上特區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之一是「致力於勞動關係之發展,該發展係以行政當局與涉及勞動關係發展之社會伙伴經常保持對話為基礎」,故張玉華及其主持的「澳娛職工家屬座談會」,發動和組織娛職向特首辦、經濟財政司、勞工暨就業局,以至吳國昌議員辦事處遞信請願,可以理解,這也是「澳門基本法」賦予他們的基本權利。他們完全有權要求特區政府及各相關部門出面協調解決這場勞資糾紛,也有權要求由選民投票選出、代表選民意志的吳國昌議員協助他們爭取應有的權益〔不過,他們向與這場勞資糾紛毫無關□的保安司遞信請願,則令人莫名所以〕。

而「澳門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其職責是:聯繫外交部駐澳門特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澳門的中資機構;促進澳門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澳門之間的交往,反映澳門居民對內地的意見;處理有關涉台事務;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澳門中聯辦」嚴格遵守「澳門基本法」和澳門當地的法律,依法履行職責。與之相比照,澳博與娛職之間的勞資糾紛,與「澳門中聯辦」的定位及職責完全沾不上邊。也就是說,調解這場勞資糾紛並不屬於「澳門中聯辦」的職責範圍。而且,由於這場勞資糾紛是澳門特區的內部事務,按照「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則,「澳門中聯辦」也沒有義務出面予以調解。否則,就是干預澳門的內部事務。故張玉華等人向「澳門中聯辦」遞信請願的行為,是完全錯誤的,將會令外界產生某種錯覺,從而損害「一國兩制」的形象,及損害澳門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威。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自治」,就是依法設立的地方政權機關,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實現對地方事務的管理。澳門特區享有的自治權,是區別於一般自治權的「高度自治」。它是指澳門特區有權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享有中央授予的其他權力。也就是說,除了外交事務和國防事務之外,澳門特區享有處理各項事務的權力。故此,「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又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按照這一規定,澳門特區依照基本法處理其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即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部門與澳門特區政府各部門,在業務上沒有領導關係。祖國內地實施的各項政策、措施,均不適用於澳門特區。當然,凡是與澳門特區有關的、不屬於澳門特區自治範圍的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權具體負責管理,如外交部有權管理與澳門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國防部有權管理澳門特區的防務。但澳博與娛職的勞資糾紛,只是澳門特區的內部事務,故應由澳門特區自行解決,而不能也不應將這個矛盾「上交」給中央政府。因此,張玉華等人到「澳門中聯辦」遞信請願的行為,是極端錯誤的。

因此,我們希望廣大娛職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要輕信張玉華及其「幕後高人」的蠱惑,人云亦云地跟著去「澳門中聯辦」遞信請願,做出抵觸「澳門基本法」,損害「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精神和澳門特區政府管治權威的傻事。這樣做,無助於合約糾紛的圓滿解決,也不利於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更希望張玉華等人能夠迷途知返、懸崖勒馬,停止執行向「澳門中聯辦」遞信請願的計劃,並應自覺地執行和維護「澳門基本法」,停止將澳門勞資糾紛推向「國際化」的種種活動。否則,不但是其僱主難以容忍,而且也得不到全澳居民的諒解,相反還可能會因觸犯法例〔僱請無牌律師在澳門非法執業〕而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