雛議人大代表選舉會議及基本法委員會成員問題 雛議人大代表選舉會議及基本法委員會成員問題

正在北京舉行的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昨日分別表決通過了香港、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的名單。據中新社報導,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有二百零三人。不過這則消息並沒有附報這二百零三人的具體名單。

不過,如果我們對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通過的有關澳門特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及其補充規定的規定來分析,我們大致上也可以拼湊出這二百零三人名單的具體人員「拼圖」來:

一、原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有二百零三名成員,其中的王啟人、黃友獅已逝世,馬若龍已宣佈「退出」。如果其餘各人均有進行「選舉會議成員」登記,則還有二百人。倘再加上曾在自己是否是中國公民的問題上持含糊態度的姍桃絲最終確認自己不具中國公民資格,及其他的一些人士因年齡或身體因素未能履行職責而未有前往進行「選舉會議登記」的話,這部份構成人員的人數可能還會有所減少。

二、不是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成員的澳門特區第二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有區錦新、張立群、鄭志強、徐偉坤等四人。如果他們全部進行「選舉會議成員」登記的話,顯然就是原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中,有人未有登記,或是本文前述的「逝世」人員中,有因筆者健忘而未有開列出來的人員〔在筆者的記憶中,似是有某位具有「選舉會議成員」身份的某個傳統愛國社團的女性元老及負責人,已經逝世〕。

三、「補充規定」規定,獲增選為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而又不是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本人願意參加的,是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組成人員。而檢視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十二人名單,因王啟人逝世而補替其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崔世平,並不是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故在這一部份增加了一名「新人」。

現在有一個問題是,按照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模式,澳門中聯辦的主任應是選舉會議主席團的成員。而在具有選舉會議成員身份的前主任王啟人已逝世的情況下,接任主任的白志健就應同時亦填補其主席團成員的「遺缺」。不過,白志健雖是中共「十五大」的代表,及第十五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委員,但卻不是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亦即不是第十屆選舉會議的成員,也就無法出任其主席團成員。在香港,因香港中聯辦主任姜恩柱調職,接任主任的高杞仁也不是選舉會議成員,亦同樣存在此問題。這個矛盾如何解決?值得思量。如果在香港、澳門兩個特區的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召開之前,能採取補救措施,亦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訂相關規定時,增列相關的內容,或是分別由廣東省及內蒙古自治區的人大增選他倆為全國人大代表,並將其「關係」分別轉到香港和澳門特區,就或許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同樣,由於估計澳門中聯辦已經「升格」為正部級單位,故按照「香港模式」,澳門中聯辦的主任應當當選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因此,相信白智健將會報名參加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因為只有當選為全國人大代表,才具有在全國人大會議上當選為其常委會委員的前提條件。

隨著全國人大代表的換屆,全國人大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也有可能會隨之換屆。這是因為,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其成員的任期原則上是應當與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相同,而不能乘坐「直通車」直接成為下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的成員。即使是其中有些成員連任的機會甚高,也應由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任命。

實際上,全國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成員,就經歷過全國人大換屆時「重新任命」的過程。盡管此時離香港回歸、他們剛被任命為基本法委員會成員才只有八個多月的時間。而在今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區政府換屆時,因仍在第九屆全國人大的屆期之內,故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繼續其任期。由此可見,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的任期,不是向特區政府的屆期「看齊」,而是與全國人大的屆期「同步」。

不過,下一任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的產生,與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完全無關,而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亦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任命。而從一般規律猜測,內地委員是「職務委員」,而其中的陳滋英已在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的職位上退休,蕭蔚雲亦到了澳門科技大學教書,其「職務」已發生變化,是否仍可繼續連任?值得觀察。另外,其中有個別委員的年齡偏高,是否亦應執行「年輕化」的規定,讓賢於較為年輕的有資格人士?也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