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禁制令保障娛樂博彩業健康營運發展 法院禁制令保障娛樂博彩業健康營運發展

據報導,澳門特區初級法院昨晚接納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採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下達了禁制令,禁止已經被視為自動離職的前「澳博」和前「澳娛」的員工使用「澳娛」和「澳博」的工作服。如果有人違反這項「禁制令」,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初級法院這項「禁制令」的規定,凡是因向「澳博」提交「聲明書」而在期限內未將之收回的前「澳博」員工,因已被視為已經自動離職,今後將不得穿著「澳博」的制服及「澳娛」改制前的「澳娛」舊制服參與任何社會和私人活動。以此引伸,凡未與「澳博」簽約的「澳娛」員工,雖然是由「澳娛」借調給「澳博」所經營的各個娛樂場提供勞務服務,但他們並非是「澳博」員工,只是為了方便於其在「借調」時的工作,而獲發放了「澳博」的制服,他們在非為「澳博」提供勞務的時間亦即在下班之後,也不得穿著「澳博」的制服參與社會及私人活動。再伸而延之,根據初級法院「禁制令」的精神,即使是現職的「澳博」和「澳娛」員工,在參與針對僱主的社會活動或私人聚會時,也不得穿著「澳博」和「澳娛」的制服。

其道理,十分簡單,所有公共機構和私營企業向其員工發放的制服,其功能一是員工身份的識別標並,二是勞動保護用品,三是體現機構、企業的團隊精神。如是服務機構,還包含了向服務對象以示禮貌的涵意。在一定程度上,公司制服還帶有「專利」的性質。因此,除了是僱主或上級允許的場合或活動,如社會公益活動等,是可以穿著制服之外,其餘社會活動或私人聚會就不宜穿著,因為此時穿著並不符機構或企業發放制服的原意。而已經離職的原員工穿著原服務機構、企業發放的制服,參與社會活動及私人聚會,就帶有「假冒」的成分。而已離職的員工穿著原服務機構、企業的制服從事對抗原服務機構、企業的活動,就更是涉嫌刑事犯罪,其原服務機構、企業是完全可以依據《澳門刑法典》中「侵犯名譽罪」及「偽造文件罪」、「妨害公正之實現罪」內相關罪名的規定,予以追究起訴。

按照初級法院「禁制令」的精神,已經自動離職的前「澳博」、「澳娛」員工今後在參加「澳娛職工家屬座談會」時,如穿著「澳博」、「澳娛」的制服就可被視為觸犯《澳門刑法典》的相關規定,「澳博」、「澳娛」就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樣,如果他們在明日的「罷工」及遊行活動中,是穿著「澳博」、「澳娛」制服的話,就更是屬於欺騙行為──冒充「澳博」、「澳娛」員工,向「澳博」、「澳娛」宣稱「罷工」,──「澳博」及其公司「澳娛」就完全有權報警並向檢察院提起檢控。

「禁制令」的頒佈,在法律層面上維護了合法經營的「澳博」的形像和聲譽,及將可保障作為澳門經濟領域「龍頭」產業──博彩娛樂業的健康營運及發展,並將可保障堅守工作崗位的「澳博」員工的勞動權利。實際上,如果任由「澳娛職工家屬」穿著「澳博」、「澳娛」的制服,混在各個賭場內,向賭客聲稱「罷工」〔其實他們並不擁有賭場的上班權,本來就不能上崗工作〕,或是在各個賭場外圍進行針對「澳博」的環繞遊行,就必會擾亂賭場管理秩序,影響賭客下注情緒,分散堅守崗位員工精力,干擾賭場正常營運,損害「澳博」形像聲譽。因此,「禁制令」的及時頒發,使「澳娛職工家屬」製造「娛樂場員工罷工」假像的圖謀不能得逞。

正如本欄昨日所述,並非是「澳博」員工的「澳娛職工家屬」,宣稱對「澳博」實施「罷工」行動,缺乏正當性。但即使是他們有權行使廣大澳門居民都擁有的遊行權利和自由,明日在進行遊行活動時,也有可能會觸犯澳門特區的法律。──按第二/九三/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及相配套的法規規定,澳門居民在行使示威權利時,必須與特區政府總部及各政府機關、法院、警局、監獄、具外交地位的使館或領事代表處的總部保持不低於三十公尺的距離。而「澳娛職工家屬」明日的遊行活動所針對的主要目標──葡京娛樂場所在的葡京酒店之內,是設有一家名譽領事館的;另外,「澳娛職工家屬」遊行集會地點附近的置地廣場,大廈內也設有一家名譽領事館;沿途還將經過澳門治安警察局。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澳娛職工家屬」在遊行時就必須與這些建築物保持至少三十公尺的距離。他們如要與置地廣場和治安警察局保持三十公尺距離,還比較容易做到;但如果是要與葡京酒店及葡京娛樂場保持三十公尺距離,就難以達到「圍繞葡京酒店遊行」之意圖。因為葡京酒店的周邊環境,無法向「澳娛職工家屬」提供與其「保持三十公尺距離」的空間。也就是說,他們並不能按其原計劃緊貼葡京酒店遊行,只能在馬路對面的行人道遊行,這就將會無法達到他們所望的「氣氛」、「氣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