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參考引進美國博彩業管理機制經驗? 如何參考引進美國博彩業管理機制經驗?

葡文《句號報》昨日報導稱,澳門特區政府准備成立博彩管理委員會,由行政長官親任委員會主席,成員來自多個與博彩業有關的部門。這個委員會的正式名稱尚未定出,但會類似美國內華達州博彩管理委員會和州立博彩控制委員會。而日前也有媒體報導,謂澳門特區政府將會成立博彩業政策諮詢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將會加強與國際間的博彩監管機構的聯繫,並就完善澳門博彩業的管理和監察制度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究竟是成立博彩管理委員會,還是成立博彩業政策諮詢委員會?──從這兩個機構的稱謂中分別有「管理」、「諮詢」的詞素來看,其功能是存在差異的。其中前者應是常設行政機構,享有行政執行權力;而後者則是任務編組型的諮詢組織,只是享有建議權。不過,按「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澳門特區政府的機構設置是司、局、廳、處,並無「委員會」之設。而在澳門特區政府的現行體制中,以「委員會」形式出現的,又基本上是屬於諮詢組織,實際上現時就存在著一個按第一二零/二零零零號行政長官批示而成立、名為「博彩委員會」的諮詢組織,也是由行政長官出任主席。因此,作為常設行政機構的博彩管理機構是否適宜稱為「委員會」?不無疑問。但似是可作特事特辦,為這個跨部門機構「破例」一次。

或許,是特區政府打算既成立博彩管理委員會,也同時成立博彩業政策諮詢委員會。其中前者適當地引進美國內華達州博彩管理委員會的經驗,作為澳門博彩業的行政管理機構,促進澳門博彩業的現代化改革,並協調政府各相關部門防制及打擊涉賭犯罪活動;而後者則作為特首何厚鏵在博彩業政策方面的「大智囊團」,集思廣益,向特區政府提供加強博彩業管理的各項建議。

實際上,《句號報》日前亦曾報導,特首何厚鏵曾致函美國內華達州博彩管理委員會主席丁尼斯‧喜蘭特,希望雙方舉行諮詢性質的會議。此事被喜蘭特視為是澳門特區政府計劃引進內華達州的博彩管理模式。而澳門現時一個官方代表團亦正在拉斯維加斯訪問,據說也是為成立博彩管理委員會而向美國同行「取經」。

據台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的《博彩事業管制與稅制規劃》報告書所載資料顯示,美國內華達州博彩管理委員會由五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任主席,任期四年。委員需具下列條件:一、美國公民並於內華達州有住居所;二、不具議員身份,非行政官員

峊籉颽F黨之黨職人員,且不得有三人同一政黨。委員會得隨時斟酌何時何地召開例行會議〔每月一次〕或特別會議,且凡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即可開會。博彩管理委員會的權力分為兩部分,其中一部分是與監理處共同擁有,另一部分則是屬於委員會的專有職權〔監理處也享有自己的專有職權〕。其中屬於「共同權利」部分,有:一、檢查相關人員是否符合經營條件;二、檢查各項設備是否符合經營條件;三、查閱經營者有關經營條件之紀錄及文件,注意由經所得之收入及其他政策上強制措施之貫徹;四、查閱與經營者之財務、管選或管理上有關之分支機構其經營條件的紀錄及文件;五、對相關証人發出傳票並得強制其出席,但應付予相當費用;六、得拒絕公開尚處於行政或司法程序中之事項。

而屬於博彩管理委員會專有職權的則有:一、終局決定權:委員會擁有是否發給執照之最後決定權,並得對已發出之執照決定是否加以限制或調銷;及有關反規定之處罰權。二、相關資料保留請求權:委員會得要求無限制執照持有人年收入在一百萬美金以上者,報告或留存其一切有關現金之處理紀錄。三、概括權力:委員會得發動任何其他必要之行為以實踐立法者所舉之立法目的。四、緊急命令權:委員會得發佈緊急命令,其原因有二:其一是管理上必要,得撤回、限制既發之執照,如賭場拒交相關規費、賦稅或為公益;其二是營業安全,得要求賭場驅逐特定人員或不得支付該人之薪金,如該人有詐賭行為或為預防該人之嗜賭行為。委員會須發出命令後五日,以書面具原因通知該等人員。不服該等命令者,得要求召開公聽會,並得循求司法救濟。

對比澳門的實際情況,美國的這一「經驗」似乎是並不完全適合澳門。其中最大的差異是在於美國實行政黨政治,故委員會成員有「不得有三人同一政黨」的規定。而澳門並非實行政黨政治,且政制設計是行政主導型,故博彩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是特首及特區政府相關部門的主管。而且,在職掌和權力方面,內華達州博彩管理委員會是抓「目」不抓「綱」,所從事的業務大多是大約相等於澳門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職掌,而缺乏決策及協調各政府部門進行博彩管理的功能。因此,澳門在引進拉斯維加斯的經驗時,還需實事求是、因地制宜,不能全盤照搬、生吞活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