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時機成熟時也應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在時機成熟時也應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據香港媒體報導,香港特區政府原則上已經完成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並計划在下月諮詢公眾。據稱,該諮詢文件會明確表示,有關法例的精神,會強調不以言論或思想入罪,同時強調「基本法」已經保障了港人的個人權利及各種自由。因此,法例不會限制個別政治及宗教團體發表不同意見的權利。但倘有人或傳媒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不斷發表分裂或者攻擊中央政府的過激言論,是否已經構成煽動罪行,消息認為得視乎個別情況,不能一概而論。至於極具爭議的個案,則可能須由香港法院裁決。

近日,香港社會及媒體就「二十三條立法」問題,展開了深入討論,各種立場和觀點的都有。由於澳門社會受香港媒體的影響較深,也由於「澳門基本法」也同樣存在著一個「第二十三條」,故也引起澳門一些人私下議論:澳門是否也將會為「二十三條」立法?如果准備立法,其尺度又如何掌握?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也存在著一個「第二十三條」,而且其內容、條文也基本上一模一樣,只不過是「香港」二字置換成「澳門」二字而已:「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在這裡,該條文使用的是「應自行立法」的字眼,故澳門特區是應當就「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而根本不存在「會不會立法」的問題。目前澳門特區尚未就第二十三條立法,並不等於是澳門特區將來就永遠不會為第二十三條立法。目前只不過是因為時機尚未成熟,故而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尚未就此進行立法醞釀准備而已〔今年四月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公佈的「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划」清單,也未將就「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開列進去,故估計特區在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都不准備為它進入立法程序〕。待到認為時機成熟後,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就必定會開展這一工作。否則,就將會形成在貫徹執行「澳門基本法」方面不夠全面徹底,基本法指定「應」做的工作而沒有去做。至於何時才算「時機成熟」,按照香港的「規律」,看來極有可能會是在第二屆特區政府成立之後。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一個責成澳門特區必須在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統一和安全方面應當負起責任的條文規定。其實,任何主權國家,為

F維護其本國及人民的利益,均會制定法律,致力於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統一和安全,都會嚴厲懲罰和制裁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府等犯罪行為。而澳門特區作為我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因其實行不同於內地的法律制度,國家的所有刑事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均不會適用到澳門特區。有關犯罪和刑罰,包括懲治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犯罪,都應當由澳門特區自行制定法律予以禁止及處罰。

澳門特區應立法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區進行政治活動,這是防止外國敵對勢力顛覆、分裂國家,維護澳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必要措施。澳門是一個地方狹小的城市,根本經不起外國政黨在澳門折騰。當年葡國的政黨鬥爭延伸到澳門,導致發生「解散立法會」等政治事件,引發社會政治動蕩,這是鐵的教訓。何況,澳門從來就不是一個政治城市,澳門過去三十多年來之所以能獲得較大的發展,是因為澳門本身沒有政黨鬥爭,沒有政治運動,從而為澳門經濟發展提供了良好、安定的社會環境。澳門回歸後,澳門作為

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也必定是不會變成一個政治城市,而是繼續保持政局穩定和社會安定,來作為經濟發展的環境保障。那些要從政治上將澳門攪亂的行為,那些要將澳門作為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聯絡基地、培訓基地及交通樞紐的企圖,都是不得人心的,必然會受到澳門特區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因此,澳門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就不適宜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是包括政黨在內的以從事政治活動為宗旨的組織或團體。「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有結社的自由,因而也就有組織政治性團體的自由。不過,澳門特區內的政治性組織,應在「基本法」和澳門特區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不能成為外國政治性組織和團體的分支機構,不能與外國的政治性團體和組織建立政治上和組織上的聯繫,更不允許其以任何形式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和團體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在這裡,有一個問題就頗為值得注意。正如前述,澳門在回歸前,葡國的政黨鬥爭曾延伸到澳門﹔而葡國幾個主要的政黨,包括社會黨、社會民主黨等,都在澳門設立了支部組織,並分別與澳門的葡人政治團體〔公民團體〕如民主聯盟、澳門民主友聯促進協會、澳門公民協會等有掛鉤關係,實際上這些政治團體與同其掛鉤的葡國政黨的澳門支部就是「兩個牌子,一套人馬」,在同一地點辦公。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這些本地葡人政治團體可以繼續活動,但它們就必須與葡國政黨脫離掛鉤關係,更不得作為葡國政黨的澳門分支機構,而葡國政黨在澳門的分支機構也必須解散。這些葡人公民社團有否遵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宣佈與葡國政府脫離掛鉤關係?葡國政黨是否已解散了其在澳門的分支機構?值得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去認真地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