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應關心及維護在台澳勞的切身權益 特區政府應關心及維護在台澳勞的切身權益

筆者這次在台北採訪的過程中,聽到一種反映,就是澳門特區政府尤其是勞動就業主管部門毫不關心正在台灣務工的一萬多名澳門居民的權益。實際上,這些在台灣工作的澳門居民,除了是知識層次較高,具有一定技能,並在都市地區從事金飾、餐飲、點心、洋服等行業的澳門老居民之外,那些從福建鄉下移居澳門,文化程度以至維權意識都較低,在台灣非都市地區從事建筑等行業的澳門新居民,經常受到僱主的欺負,或是在發生工傷意外時,都不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其中有個別有一點見識者,曾跑到「陸委會」、「勞委會」申訴,但這些「政府」部門又因他們並非是台灣居民,或以澳門政府並未與台灣當局簽署勞動僱佣協議、因而特區政府並未授權他們受理等為由,表示愛莫能助。在台灣政黨輪替前,有些澳門勞工曾到「港澳居民在台協會」求助,因其負責人周慶峻是資深的中國國民黨黨員,「政府」相關部門都給其「面子」,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一些問題。但在政黨輪替後,因該民間團體的負責人又以「中華愛國同心會」的名義,經常上街進行反對「台獨」的活動,其政治色彩過於濃厚,相關「政府」部門對其頓生「瓜田李下」、「投鼠忌器」之感,故這個民間團體近兩年來在幫助在台灣工作的澳門居民方面,也就使不上勁。

其實,「特區政府不關心在台澳門勞工」之說,又何止是這些例子?記得今年六月初,台灣「立法院」的「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二審通過《華僑身份証明條例〔草案〕》,而該「草案」明訂澳門居民不具有僑民身份,故不得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之時,曾引起一陣疑慮以至恐慌。因為按照「港澳關係條例」規定,如未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如欲到台灣工作就必須比照《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的規定,事先向台灣當局有關部門申請「就業証」後,才可受台灣公私僱主的聘僱。如果此「法案」是追溯對「九九」前已領取「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生效的話,正在台灣工作的一萬多名澳門居民就將被剝奪在台灣打工的權利,並將被迫回流澳門。這樣,就不但是這一萬多人被迫失業,而且也將會對失業率已經偏高的澳門勞力市場造成猛烈的衝擊,進而損害澳門地區的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

對此,無論是中央政府的涉台主管部門,還是台灣當局的駐澳門機構,都顯得十分緊張,透過各種途徑了解這個「法案」的內容,尤其是其法律效力是否具有「追溯力」,亦即是否會追溯到對在「九九」前已領取「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生效。後來,大家了解到,按照台灣的立法慣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該「法案」的相關規定並不會影響到正在台灣工作的一萬多名澳門居民的就業權益,這才鬆了一口氣,放下心來。然而,與此同時,不但是澳門特區政府對此不聞不問,而且就連具體主管勞動就業事務的勞工暨就業局,也不將之當作是一回事。結果,就形成了「皇帝不急太監急」的強烈反差──海峽兩岸的相關機構都高度關注這一事態的發展,唯有與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澳門特區政府卻偏不予過問。幸好,此事事後被証實是虛驚一場。否則,倘若該「法案」不是因受「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限制,而將會對正在台灣工作的一萬多澳門居民發生法律效力的話,當這一萬多失業大軍湧回澳門之時,特區政府又豈能獨善其身?!

再說,人們慣常所說的在台灣工作的澳門居民「有一萬多人」,究竟這一數字是否准確?在台灣工作的澳門居民的工作地點分佈、工種、工資及其保障狀況等如何?從未見勞工暨就業局進行調查研究,就像這些人並不是澳門居民,故而「不屑」將他們列入自己的業務主管范圍一樣。實際上,筆者就聽到過一些難以入耳的怨言:由於這些人並非是澳門的原居民,也因語言、生活習慣等原因而未能融入澳門主流社會,故不管是回歸前的前澳葡政府,還是回歸後的特區政府,都是將之視為「棄民」。如果說,曾對澳門進行殖民管治的前澳葡政府持這種態度,我們是無可奈何的話,那麼,號稱「澳人治澳」亦即代表全體澳門居民管理澳門的特區政府也不把他們當作是「澳人」看待,就根本上是違背了「以民為本」的承諾,而且也不符合「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居民不因語言、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的規定,應當受到也是「澳人」一部分的在台澳勞動監督批評。

誠然,由於台灣當局現正在台上的陳水扁至今不肯承認「一個中國」原則,澳門特區政府不能與台灣當局發生官方關係,因而也就不能像印尼、泰國、菲律賓等國家政府的勞工行政部門就在台印勞、泰勞、菲勞的權益向台灣當局交涉那樣,直接向在台灣工作的澳門居民提供服務,這可以理解。然而,這些澳門勞工是澳門特區的居民,特區政府不能「因噎廢食」,忽略了他們的權益。而是可以亦應當充分運用「一國兩制」及「澳門錢七條」的靈活性,在台灣設立以民間機構名義出現的辦事機構,來為在台澳勞提供服務,並出面維護他們的權益,或是授權澳門工聯總會等民間團體,去處理在台澳勞的各項事務。這樣,才是已發誓「以民為本」的「澳人治澳」政府的應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