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樂跑制式T恤有侮辱國旗之嫌應予抵制停用 歡樂跑制式T恤有侮辱國旗之嫌應予抵制停用

本報日前接獲讀者朋友投訴,謂由特區政府體育發展局等單位在國慶日聯合舉辦的「二零零二澳人喜迎國慶世界步行日歡樂跑」,向參與者派發的「制式T恤」的圖案是以五星紅旗的圖案及顏色為基調,但其比例又並不相稱,極不嚴肅,有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澳門特區「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之嫌。而在昨日,《華僑報》亦分別刊發消息和評論,對體育發展局等機構的這一舉措提出了嚴肅的批評。

澳門民眾和社會輿論對體育發展局等機構將以五星紅旗作為體育活動的「制式T恤」,的確是於法不容,於理不妥,於情不合。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第十八條就規定,「國旗及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國旗法」第十九條又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澳門特區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的第三條規定,「國家象徵應當被尊重及愛護」;第五條第一款也規定,「國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一、商標或廣告;二、私人喪事活動;三、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第六條則規定,「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違反附件一至附件三規定的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被毀壞的國旗或國徽」;其第九條「侮辱國家象徵罪」又規定,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構成「侮辱國家象徵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其第十一條規定,違反第五條規定的,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而違反第六條規定的,則科以澳門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根據上述法律的精神,侮辱國旗是必須負起法律責任的。其中,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而情節較輕的,則須負上行政法律責任。

按照「一國兩制」原則,因「刑法」不是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故前述對侮辱國旗的刑事及行政處罰,並不直接適用於澳門。但是,由於「國旗法」是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其中的有關「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及禁止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的精神,則同樣適用於澳門。故此,澳門特區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就規定,禁止將國旗或其圖案展示使用於商標或廣告,違反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之罰款;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的國旗,違反者可科澳門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而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的,則被視為「侮辱國家象徵罪」,可處最高三年刑罰,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款。

盡管「制式T恤」的設計、印派者,在主觀意識上並無侮辱國旗的動機,但卻在客觀上形成了侮辱國旗的效果:其一、其規格並未按照「國旗法」和「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所附的「國旗制法說明」嚴格製作;其二、運動員將之穿在身上參加賽跑活動後,汗漬會形成「污損」的效果;其三、該「制式T恤」實質上是「歡樂跑」活動的「廣告」。

而且更嚴重的是,由於有七千多人報名參加該項「歡樂跑」活動,按大會要求他們將會統一穿著這「制式T恤」;也由於該項活動是由特首何厚鏵主持「開步禮」,這就將會構成如下的政治後果:不但是大會組織者和「制式T恤」的設計、製造者構成「侮辱國旗」,而且參加「歡樂跑」的七千多民眾也將會成為「共犯」。而主持「開步禮」的特首何厚鏵,也將會在客觀上構成「縱容、參與侮辱國旗」。這就將會陷七千多名民眾和特首何厚鏵於不義。

實際上,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並,代表著國家的主權和民族的尊嚴,代表著自己的祖國神聖不可侵犯。各國都把維護國旗的尊嚴與法律規定緊密聯繫在一起,以增強人們使用國旗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除了中國和澳門特區、香港特區之外,俄羅斯、羅馬尼亞、德國、奧地利、意大利、西班牙、瑞士、韓國、泰國等國家都在其「刑法」中列有「侮辱國旗罪」的罪名及量刑標准,並在其相關法律中規定,不得將國旗作商標和廣告使用。

鑑此,我們建議「歡樂跑」的主辦當局,立即收回「制式T恤」;已經發出的,立即通知各相關社團轉告其將參加「歡樂跑」的會員不要穿著「制式T恤」參加「歡樂跑」及作日常生活用途,以免造成不良政治影響。如大會當局未能從善如流,參加「歡樂跑」的七千餘名市民也宜自覺予以抵制,拒絕穿著「制式T恤」參加「歡樂跑」。而應當帶頭自覺執行國家法律的特首何厚鏵,更不宜為穿著此種「制式T恤」的「歡樂跑」運動員主持「開步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