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特區醞釀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說開去 從特區醞釀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說開去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指出,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並將會隨即開展法律草案的草擬工作,相信可於明年初正式提交立法會,進入立法程序。行政當局隨後會與立法會充分商討,以最適當的方式,向公眾解釋法案及進行諮詢。陳麗敏還強調,特區政府必會嚴格遵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既有責任禁止一切妨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又全力維護居民的基本權利及應享的所有自由。

陳麗敏主動透露的這一消息,顯示澳門特區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已經提上特區當局的議事日程。這比本欄一個多星期前的分析猜估,起碼提前了三年。澳門特區之所以能在第一屆政府任期內就將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排上議事日程,而不是套用香港特區拖到第二任政府任期開始後才進行立法的模式,當然是沾了澳門社會政治條件相對比香港較為有利的客觀條件的「光」,但也與特首何厚鏵及主責官員認真負責任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將「澳門基本法」規定要做的工作,盡量安排在第一屆政府的任內完成,不拖賴給下一任政府的工作態度,所分不開的。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損害國家安全的七種罪行,其中的「應自行立法」,就決定了特區必須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這是一個責成澳門特區必須在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統一和安全方面應當負起責任的條文規定,根本不存在「需不需要立法」和「會不會立法」的問題。如果時機成熟,越早立法就主動、越有利。而且,在中國政府對澳門恢複行使主權,葡國的一些原來延伸到澳門生效的有關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規定都不再在澳門生效的情況之下,澳門特區如不盡早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就將會在這方面留下「真空」,亦即是在祖國的南大門留下一個保衛國家安全的「缺口」。因此,在經過了兩年多的摸索、醞釀之後,澳門特區政府適時地決定將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排上議事日程,也就與香港特區一道為構筑保衛國家安全的銅牆鐵壁,砌上最後一塊磚頭。

特區政府在籌劃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能夠考慮到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協調,這是細膩的工作作風。其實,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主要內容,除了是澳門簽署該公約時聲明保留的內容之外,都已基本上反映在「澳門基本法」之中了。只要能妥當處理好自由與法紀之間的辯証關係,就能做到既能保障法律賦予澳門居民的一切自由權利,又能負起禁止一切妨害國家安全應負的責任。

按照陳麗敏昨日所說,澳門特區在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不會像香港那樣先行進行文件諮詢,而是待法案草擬好之後,再向公眾解釋法案並進行諮詢,亦即是「擬法前」諮詢改為「擬法後」諮詢。這不但是與香港特區的做法有距離,而且也與「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有所不同。這樣做,可能會使部份澳門居民產生種種想法,甚至會認為澳門特區政府比香港特區政府「保守」。如果出於種種原因,特區政府最後仍然決定是不搞「擬法前」諮詢的話,就應將「擬法後」諮詢工作做得更為充足,充分提高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透明度,以作平衡、補救。畢竟,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既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但也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問題,應當充份諮詢廣大澳門居民的意見。

本欄日前曾認為,今年四月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公佈的「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並未將就「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開列進去,故估計特區在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都不準備為她進入立法程序。而陳麗敏昨日則澄清稱,這份「清單」中的「中期規劃」的「落實基本法規定的相應法規」,指的就是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此一說法在原則上可以說得通,但仍有不夠准確之處:其一、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單行法律,其規格及效力等級是必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的「法律」,而不是只須由行政長官制訂頒佈的「法規」。其二、「落實基本法規定的相應法規」,並不單止是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這一宗,還有好幾宗。比如,「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凡列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由澳門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而在「附件三」中開列的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政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另外,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也決定在「附件三」增列以下兩個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並指令必須由澳門特區公佈或立法實施。澳門回歸後,除了國旗、國徽、國籍等事項是澳門特區已立法實施之外,其餘的一些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只是由特首何厚鏵在「澳門特區公報」予以公佈,並未立法予以配合實施。這個工作是不能減省的。又如,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宣佈了一批澳門原法律不被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澳門回歸後,特區已就其中的立法會選舉制度,議員章程、頒授勳章制度、立法會章程、居民身份証法律、選民登記、市政機構法律制度、立法會選舉制度、反貪專署等,進行了立法,填補了這方面的「法律真空」。但仍有一些「法律真空」是尚未得到填補的,仍需進行立法予以填補。這些工作,也應是被視為「落實基本法規定的相應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