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讓有為者有位,更應讓有位者有所作為 應讓有為者有位,更應讓有位者有所作為

八月二十六日一期《瞭望》新聞周刊「瞭望論壇」的題目,是《讓「有為」者「有位」,讓「有位」者「有為」》。其內文大意是,使「有為」者「有位」,「有位」者「有為」,不僅是公正、公平的需要,更是使我們的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在一個健全的社會秩序和良性的幹部任用機制中,「有為」者一定「有位」,「有位」者必須「有為」;「有為」者無需為所謂的位置四處奔波,甚至跑官要官,而在其位者也不愿、不敢、不能尸位素餐。無功即是過,幹不好就請讓位走人,這是我們所向往和追求的用人境界。使「有為」者「有位」,符合公正、公開、公平原則,得人心,合民意,眾望所歸,名副其實,誰都心悅誠服。而有些居高位者,人格低下、水平可憐,任其高高在上,白食俸祿,人民群眾是不會高興、不會滿意的。

「讓『有為』者『有位』,讓『有位』者『有為』」,這是人事制度的最高境界。澳門雖然實行「一國兩制」,但看來也同樣適用於之。既然特區政府有意在明年開始推動行政改革,我們也不妨向特區政府建言,在進行行政改革的同時,一併考慮改革現時的用人制度和習慣,真正做到「有為」者「有位」、「有位」者「有為」,而不能像現時那樣,一些「有為」者不但是「無位」,甚至還受到懷有「武大郎開店」心態的上司排斥打擊;或有「有位」者「無所作為」,尸位素餐。

實際上,由於現行的公共行政人員法律制度是完全照搬於回歸前由前澳葡政府制訂的法律制度,在回歸兩年多來尚未對其中的不完善、不合理、不符合澳門實際的內容進行調整和改善,致使在用人制度方面,在前澳葡時代就已病態叢生的狀況,在回歸後不但未能得到遏止,相反還有所蔓延、惡化。儘管回歸後大部份公務人員都能夠樹立起「當家作主」精神,積極地為「澳人治澳」事業努力工作,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有所作為,但也不能否認仍有不能算是個別而應是帶有普遍性的「有為」者無位、「有位」者無所作為的情形。而這亦正是廣大「澳人」熱切呼喚特區政府盡早進行行政改革的原因及內容之一。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正如前述,前澳葡政府為對澳門實行殖民統治而制訂的那一套公共行政人員制度,在「基本不變」的政策之下,被特區政府完整地繼承過來,並沒有在「基本不變」的原則之下,予以調整和改善,是主要原因之外,由於前澳葡政府拖延「公務員本地化」的實施進度,致使在回歸時擔任「澳人治澳」大任的高、中級公務員,頗有「拔苗助長」之態,因未有經過長時間的浸淫磨練而致行政操行實務有所疏嫩,也有一定的關係。當然,在澳門回歸後的一段時間內,由於特區政府懷有「改革也死,不改革也死」的顧忌,故以平穩施政為主軸,未將「改革」納入施政理念之中,可以說是墨守陋規、因循舊制,而且在用人方面,對個別人選有所失察,「千揀萬揀」,也助長了「有為」者無位、「有位」者無所作為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符合「澳門基本法」的前提下,以澳門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需要出發,以建設廉政、公正、高效的公共行政為目標,按照澳門的經濟和社會條件不斷運用立法和行政的手段,興利除弊地推行改革,使現行公共行政人員法律制度繼續得到調整和改善,並進一步完善好選賢任能的科學機制,讓「有為」者「有位」,也讓「有位」者「有為」。

「為」者何「為」?「位」者何「位」?「為」是有所作為的為,是執政為民、以民為本的為,是為全體澳人服務之為,而不是為非作歹、為所欲為之為。而「位」則既是作為「有為」條件的職位之位,更是人民群眾心目中崇高社會地位之位。要有所作為,就必須有膽、有識、有做好工作的韜略和方法。一個對「澳人治澳」事業沒有感情、沒有熱情、沒有忠誠的人,不可能有所作為;一個空懷一腔壯志,而不學無朮的人,不可能有所作為;一個才學俱佳而畏首畏尾、膽小如鼠的人,不可能有所作為。「有為」者「無位」,或「有位」者「無為」,這不單只是關乎據有位置者的職業道德及職業水平的問題,也與當政者的用人之道有很大的關係。

實際上,人才開創事業,事業造就人才。當政者對人才的正確態度,應是「德才兼備」,即既有「才德」,又有「才才」。而選人是用人的第一步,能否合理地選拔、配備、使用下屬,也是判斷一個領導者是否善於選人、知人、用人的尺度。領導者用人效能的小大,首先表現在領導者合理地用人數量與被領導者總人數的比例如何﹕比例大,用人效能高;比例小,用人效能低。它還表現在下屬能力的發揮情況與其潛能的比例上,下屬的積極性發揮得越充分,隨之其蘊藏的潛能發揮得越充分,比例就就高,說明領導者用人效能就高。反之,下屬的積極性受壓抑,其潛力調動不出來,比例就低,說明領導者用人效能不高。因此,領導者必須很好地掌握用人之道,以取得盡可能高的用人效能。現在內地用人採用「任前公示制」及公開考試競爭等手段,多方聽取群眾意見,不搞「一言堂」,建立公平競爭機制,是值得澳門特區在改革公共行政人員制度時,予以參考借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