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內地貪官外逃談到幾比名譽領事館售賣護照 從內地貪官外逃談到幾比名譽領事館售賣護照

本報上周六第三版轉載內地《焦點》新聞周刊關於「中國追捕外逃貪官」的報導,文內提到,外逃貪官除了是持中國有關部門發出的因公護照或因私護照外,也有一些人持的是其他國家的護照,而且有的人是一人持有幾個國家的護照。而據內地知情者對筆者表示,在這些已外逃或未有來得及外逃已被內地反貪機構或公安機關抓獲的貪官﹑經濟犯罪分子所持的外國護照中,有一些是在澳門購買的,或是委托他人向一些國家的駐澳門領事機構購買的。

如果這一說法屬實,一些國家的駐澳領事機構出售護照的行為,在客觀上也就成了中國內地貪官的「窩藏共犯」。這樣做,不但褻瀆了其所代表國家的主權尊嚴,而且也干擾了中國的反貪鬥爭。另外,也令澳門蒙上了「內地貪官外逃捷徑」的污名。因此,對於某些涉嫌向內地中國公民兜售護照的外國駐澳門領事機構,負有「協調處理外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的有關事宜」責任的外交部駐澳門特區特派員公署,及負責監管這些領事機構的澳門特區政府,看來是有必要透過外交途徑,制止它們向內地中國公民出售護照的行為。

其實,某些國家的駐澳門領事機構涉嫌向內地中國公民出售護照,早就不是什麼秘密,其中一個國家的外交秘書還為此與本報「幹了一仗」。──一九九五年四月中旬,剛對台灣進行「國事訪問」,並與李登輝發表含有「幾內亞比紹共和國繼續堅定支持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內容的「聯合公報」的幾內亞比紹總統韋而立來澳門訪問,本欄連續以《製造「兩個中國」的韋而立來澳門幹什麼?》及《接待韋而立是對北京不友好的行為》為題,揭露了幾內亞比紹當時在台灣問題上的錯誤做法,及前澳督韋奇立邀請他來澳訪問的不友善態度。在文中,筆者指出,「按道理,幾內亞比紹雖然是一個葡語國家,但在澳門沒有幾內亞比紹僑民,澳門與幾比之間也沒有重大的政治經濟往來,是沒有在澳門設立領事館的必要的〔如果僅是以『葡語國家』的理由,許多面積比幾比大﹑人口比幾比多的國家,早就會在澳門開設領事館了〕。不過,在這個領事館成立不久,就有一些『中介人』在向港澳人士,甚至是向中國大陸一些人推銷幾比的護照,也有一些在經濟上不那麼乾淨的人士用巨額金錢『申領』到幾比護照,當反貪部門追查時就持幾比護照逃離中國,給中國的反貪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擾」。本欄還指出,「按照中葡建交協議及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澳門政府和澳門立法會是不適宜接待韋而立的,應當採取迴避政策。另外,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在『九九』之後,倘幾內亞比紹仍與台灣保持外交關係,其在澳門的『領事館』也必須撤走,並不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任何幾內亞比紹的官方活動。佐治華也必須在撤除其『名譽總領事』的身份後,才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商務活動及其他一切活動」。

本欄當時的這些言論,激怒了幾內亞比紹訪問團,他們以「幾內亞比紹秘書」的署名,向筆者寄發了一封葡文信函,對本欄進行「反駁」。該信函除了是為其總統前往台灣〔信中用的是「福摩薩」一詞〕及來澳門訪問作辯解之外,還聲稱要「澄清」該國駐澳門領事館出售該國護照的問題,並質問:「售賣護照是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在進行的事情,為何只是批評幾內亞比紹?」而且,該信函還面皮老厚地說:「倘若閣下有興趣與我國發展商貿關係,只要閣下介紹他人購買本國的護照,當會付上百分之二十的佣金」。

本欄當即又以《回答「幾內亞比紹秘書」的一封來涵》為題,予以反擊。本欄除了是指出台灣和澳門都是中國的領土,韋而立聲稱「推動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是踐踏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而韋奇立邀請及接待韋而立也是抵觸「中葡聯合聲明」之外,也對「幾內亞比紹秘書」為其駐澳名譽領事館出售護照的行為予以批駁。本欄指出,「對此問題,可話分兩方面說。一方面,幾內亞比紹要售賣該國護照,在理論上是屬於該國的內政。如果這些護照是售賣給第三國家的公民,我們也懶得去理會。但是,由於幾亞內比紹設在澳門的名譽領事館在推銷該國的護照時,是以中國公民為主要對象,這是侵犯中國國家主權,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的。更何況,已發現有個別被中國司法部門立案偵查的貪污疑犯,已持買來的幾比護照逃離國境,逃避法律的懲治,給中國的反貪工作帶來一定的困擾。我們就有權予以揭露和批評」。

本欄當時又指出,「即使購買到幾比護照的中國公民,其本身並不涉及到貪污犯罪行為,但由於他是花費了大筆外匯來取得幾比護照的,其倒匯的行為也是一種擾亂中國外匯管理的違法行為。而且,這些人冒充『幾比公民』出入中國國境,擾亂了中國的出入境管理的正常秩序,及以『外國人』身份投資經商,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屬於招搖撞騙,也是一種詐騙行為。因此,這些人是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而在某種意義上說,向其售賣護照者是這些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中的『共犯』。另一方面,從國際法的理論來說,護照從屬人管轄權角度體現了國家主權,頒發護照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主要內容。如果護照可以用金錢購買,這無疑等於是可以用金錢來購買國家主權。而從國內法理論而言,不論是高價出售還是高價購買護照,都是一種非法行為:對政府官員而言,高價出售護照是索賄受賄行為﹔而對購賣者來說,則是一種行賄行為。雙方將護照變為一種商品買賣,雙方都是以非法方式進行不法活動。從法律觀點來看,不但要宣佈這種護照的無效性質,而且要適當追究持照人的法律責任。如香港廉政公署就曾拘捕了涉嫌收取賄賂簽發護照給中國公民的委內瑞拉駐香港總領事沙里奧‧奇拉斯」。

必須指出的是,當時的幾內亞比紹駐澳門名譽領事館在向內地中國公民出售其國家的護照時,不但是以豐厚的佣金招攬了一些本澳居民到內地推銷,而且還使用了「狐假虎威」及「偽造名單」的欺騙手法,這就是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幾內亞比紹國慶節當日,在本澳一家可以在內地發行的報章上刊登三版半祝賀該國國慶的政治廣告,其中一些參與「致賀」的內地企業,其實是子虛烏有,根本不存在的。當時的幾內亞比紹駐澳門名譽領事館所僱聘的經理人,就以刊登這些「致賀」廣告的報章來彰顯其「政治公信力」,來引誘內地中國公民購買幾內亞比紹護照的〔順便說一句:幾內亞比紹總統韋而立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來澳訪問當天,幾內亞比紹駐澳門名譽領事館也在該報頭版刊登了全版「歡迎」廣告〕。

可能是幾內亞比紹名譽領事館向內地中國公民出售護照的行為過於囂張,故在澳門回歸後,後來已與中國建交的幾內亞比紹共和國,按「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本來是有權在澳門設立或保留領事機構的,但沒有繼續保留其在澳門的名譽領事館。實際上,據外交部駐澳門特區特派員公署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公佈的資料顯示,在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外國駐澳門領事機構的名單〔包括十家名譽領事館〕中,並無幾內亞比紹駐澳門名譽領事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