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決定不派代表長駐澳門抵觸國際法准則 歐盟決定不派代表長駐澳門抵觸國際法准則

就在歐盟宣布今年底之前在中國的台灣地區設置辦事處之際,曾任前港英總督的歐盟外事專員彭定康卻違背自己多次許下的承諾,透過其發言人向一家葡文報章透露,歐盟已決定不委派一名含合作項目的諮詢專家長駐澳門。彭定康的發言人並無透露作出這個決定的原因,但這份葡文報章聲稱,「因為是澳門特區政府認為歐盟無需派代表來澳,而且歐盟駐香港的代表已有能力兼任澳門相關的事務」,才決定不委派代表長駐澳門。

歐盟是否已經正式決定不委派代表長駐澳門?如果確有此決定,促使其作出這一決定的原因是什麼?究竟是如葡文報章所言,是「澳門特區政府認為歐盟無需派代表來澳」,還是歐盟自己的決定?這些疑團,我們都希望能早日得以解開。而刻下正在布魯塞爾率領澳門特區代表團出席歐盟澳門混合委員會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也應趁此難得的機會,將事情的真相及其來龍去脈了解清楚,並告知廣大澳人。

實際上,無論是澳門特區政府主動要求歐盟「無需派代表來澳」,還是歐盟單方面決定不委派代表長駐澳門,都是違背「外交平等」、「外事對等」及「無差別待遇」的原則的。按照外交學的原理,「對等」是在國際關係中早已形成的一個國際法原則,也稱「互惠」。「對等」或「互惠」的主要含義,是一方給另一方以某種優遇,另一方即給以相對稱的回報。「對等」所包含的最重要的觀念是平衡對稱。在以主權平等為基礎的當前國際關係中,「對等」成為指導雙邊關係的重要原則,一切雙邊條約或協定都包含「對等」原則。比如,主權國家的「建交公報」,就常規定雙方要以「對等」原則為對方的建館提供協助。又如,有關領事的條約或協定也以「對等」原則來確定互設領館的數目、級別,轄區大小……等等。延伸開來,就連國際航線也講究「對等」,亦即你要飛一班飛機到對方國家,對方國家亦有權飛一班飛機到你的國家。

「對等」一般是指雙邊關係而言的。但在其中的任何一方同第三方的關係中,又可能會引起差別待遇。比如,A國和B國之間互相給予某種待遇,這種待遇如果不同樣也提供給C國,就會形成差別待遇。為了防止和消除這種差別待遇,《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就專門規定:「接受國適用本公約規定時,對各國不得差別待遇。」

也就是說,既然中國澳門特區已經在歐盟總部的布魯塞爾設置了「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並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第八五/九九/M號法令,第六/九九九號行政法規,第二四八/二零零一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了該辦事處的職能、任務及人員編制,並由行政長官何厚鏵任命了羅立文作辦事處主任,按照「外事對等」原則,歐盟也應在澳門設立相等的辦事處,或是派出專任的代表。

而按照上述的「無差別待遇」原則,既然歐盟已經在中國的香港設置了辦事處及派出專任人員,也既然歐盟已決定在今年底之前在中國的台北設置辦事處及派出專任人員,歐盟也就應當同時亦在中國的澳門也設置辦事處並派出專任人員。如果是受到經費限制而未能在澳門設置辦事處,而是將澳門辦事處「寄存」在其駐香港的辦事處,或只是聯合設置駐港澳辦事處的話,也應當向澳門派出專任代表。否則,就是抵觸了《維也納外交關係條約》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鑑於上述原理,如果是如葡文報章報導的那樣,「因為澳門特區政府認為歐盟無需派出代表來澳」,而導致歐盟決定不委派代表長駐澳門的話,那就是澳門特區政府自己放棄對等尊嚴,「上網上線」來說就是「喪權辱區」。如果是歐盟單方面決定不委派代表長駐澳門的話,那就應當在國際法准則的層面上,請求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門向歐盟進行交涉,要求歐盟嚴格遵守《維也納外交關係條約》及「對等」、「無差別待遇」的外事原則。

而在政治層面上,我們也有充分的理由向歐盟及其外事專員彭定康先生提問以下兩個「為什麼」:一、為何在宣佈向中國的台北設置代表機構並派出長駐代表的同時,決定不向中國的澳門派出長駐代表?這兩者之間究竟有什麼政治意圖?二、眾所周知,在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的進程中,由於當時任前港督的彭定康推行什麼「政制改革」,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和起草「香港基本法」時中英雙方達成的有關協議和諒解,給香港政權的順利交接和平穩過渡製造了混亂和障礙。而與此同時,前澳葡政府在澳門過渡期事務上較為與中方合作,為澳門政權交接所做的准備工作也就較為順利、平穩。但就在此時,卻連接發生了幾宗前港英政府針對澳門的事件,當時人們就批評這是彭定康不甘港澳反差強烈而作出的搗亂行為。現今彭定康又決定不向澳門派出歐盟長駐代表,這是否又是故伎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