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也是公民,也應履行納稅公民義務 公務人員也是公民,也應履行納稅公民義務

澳門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高天賜去周在一個座談會中聲稱,澳門特區成立近三年,土生葡人公務員的信心已經「強烈動搖」,因為特區政府已將公務員繳納職業稅列入施政計劃,這將會降低土生葡人的生活質素。他還質問,「澳門基本法」規定回歸後公務員的收入和福利不低於回歸前的水平,而特區政府決定公務員納稅則是削減他們的「工資」,誰又敢保証將來不會削減他們的津貼和福利?

高天賜的這番話,顯然是在玩弄偷換概念、指鹿為馬的小把戲,將納稅義務與「薪金、津貼、福利待遇」混為一談,並將薪金、津貼及福利待遇置換為「收入水平」。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八條關於公務人員「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准」的規定,其中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的三個概念是十分明確的。「薪金」指的是俸祿,亦即是按其職等、職級、職位所應得的報酬,並不妨礙因請假、公積金、納稅、處罰等的扣除。而「津貼」則是因其服務公務所享受的各項津貼,包括家庭、房屋、結婚、子女出生、親屬喪葬、旅差、超時工作等方面的津貼。「福利待遇」則主要是指各種有薪假期,包括年假、結婚假期、配偶分娩假期及親屬喪葬假期等。而繳納稅項,則是每一個公民都應承擔的基本義務。無論是實行什麼樣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均是如此。而作為個人所得稅收的職業稅,更應是如此,因為它的課徵對像是以工作收益為考慮,凡是固定的工作收益或非固定的收益,無論是其支付形式是薪金、酬金、聘請金、津貼、賞金、佣金等,均屬於計算課程規範。公務人員也是受薪者,故不應享有「特殊」優惠對待。徵收職業稅,不但是為了保障和增加公共財政收入,也是為了調節部份社會成員的較高收入,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並加強納稅者的公民意識。既然如此,將徵收職業稅的對象範圍擴展到公務人員,就十分有必要。因為澳門公務人員也同樣是社會的一員,也須擔負起繳納稅項的公民責任。否則,就不但是放縱分配不公的現象,而且也是放縱在公民義務方面的不公平現象──部份公民可豁免履行部份義務。

儘管說,公務人員在日常生活消費中,已部份地履行了繳納稅項的義務,如大部份的間接稅,以及房屋稅、物業轉移稅等直接稅稅項,但其直接履行公民義務的感覺,仍不是十分強烈。這是因為,消費稅、旅遊稅等間接稅項,是間接收取,並未令人產生「納稅」的強烈感覺。而房屋稅、物業轉移稅等直接稅項,也並非是每一位公務人員都需要繳納;即使是需要繳納的,也因某些稅項有可能是一生人才繳納一次〔物業轉移稅〕,或在感覺上也未見強烈。只有職業稅是必須每年繳交,而且其稅額是根據每人的收入高低而有所不同,這對納稅者所造成的「納稅」信息刺激,就是十分強烈的。這對於公務人員也建立起「納稅光榮」、「守法納稅」的公民意識,就較為有利。

正因為如此,在祖國內地,相當於職業稅的「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徵收範圍,就几乎遍及全體公民及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其豁免範圍,只被限制在具有特殊的政治和社會意義者,如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以上單位頒發的科學、技術、文化獎金;國庫券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在國家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存款利息;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保險賠款;軍隊幹部和戰士的轉業費、複員費;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部隊、職工的安家費、退職金、退休金、離休幹部工資、離休幹部生活補助費。故此,連江澤民、李鵬、朱鎔基等國家領導人也要納稅,而他們亦能自覺繳稅。而香港「薪俸稅」的實施範圍,則包括了所有受僱於香港機構的任何人士,包括政府公務員,其從事職位或職業所得的入息,包括工資、薪金、假期薪金、酬金、佣金、花紅、賞金、額外收入或津貼等報酬和現金入息。在台灣地區,只有軍職人員和教師才被豁免個人得稅,公務員是需要繳稅的。即使如此,台灣當局亦已提出了取消軍教人員免稅方案,並製作了「教師軍人也是國民,當然要繳稅」的文宣。只有是在澳門,才將公務人員與領事人員、神職人員、教師、學徒及滿六十歲的僱員、達六十五歲以上或殘廢程度達六成以上的僱員,列為豁免繳納職業稅的範圍。對此之下,就顯得澳門的這一制度,頗為不符合國際慣例,予人「享受特權」的感覺。

實際上,澳門公務人員之所以享有「豁免特權」,只不過是當年葡國人為了實施殖民統治,以此來鼓勵葡人到「澳門海外省」任職的手段。現在,中國政府已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並在澳門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亦即由澳門本地人出任公務人員。故無論是從體現國家主權的層次,還是在無需再以「豁免特權」來吸引外人萬里遙遙來澳任職的角度,都必須廢除這個帶有殖民統治色彩的「豁免特權」。何況,納稅是每一位居民的義務,而職業稅既不是「薪金」,也不是「津貼」,更不是「福利待遇」,兩者的性質及取得與繳付方式並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

澳門公務人員薪金標准之高,據說在亞洲是名列前矛的,僅次於日本、香港和新加坡,而大為高於「亞洲四小龍」中的另外兩條小龍──南韓和台灣。據有關資料比照,台灣地區的一個「部長」級官員的薪金,只有新台幣十七萬九千餘元,折合澳門幣四萬四千多元,竟然不如澳門政府的一個局長。而且,台灣地區的「部長」還須面對「立委」和媒體的「修理」,做得不好,就要被轟下台。何況,台灣的「部長」還需要繳納所得稅。因此,當台灣一些公務員得知澳門公務人員不但薪金標准比他們高得多,而且還不須繳納所得稅時,都不禁大吃一驚,連呼「想不到」。

正如有關財政理論所言,政府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調節平衡,改善分配不公。而澳門公務人員的高薪厚祿,不但與社會受薪階層相比顯得過份懸殊〔公務人員工資比民間機構員工高,是應該的,但差距要合理,不能過於懸殊〕,不甚公平,而且與其服務工作效率及服務質素相比,也不成正比。取消他們的職業稅豁免權,就顯得相當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