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海基會的主要職責、組織形式及內設機構

日前本欄在分析台灣海基會董監事的人事變動時,引述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的一些規定。有讀者朋友表示對這個「章程」的內容,亦即海基會的主要職責及組織形式、內設機構感到興趣,要求本欄作一介紹。為此,本欄根據前述「章程」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組織章程》的內容,綜合整理如下:

海基會以協調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謀保障兩地區人民權益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提供服務時,得酌收服務費用。為達成此一宗旨,海基會辦理及接受台灣當局委託辦理下列業務: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案件之收件、核轉及有關証件之簽發補發等事宜;大陸地區文書之驗証、身份關係之証明、協助訴訟文書之送達及兩地人犯之遣返等事宜;大陸地區經貿資訊之蒐集、發布,間接貿易、投資及其爭議之協調處理等事宜;兩地區人民有關文化交流之事宜;協助保障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停留期間之合法權益;兩地區人民往來有關諮詢服務事宜;「政府」委託辦理之其他事項。

「海基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規定,海基會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這一規定,顯然是為海基會未來在大陸或港澳地區設置分會,留有後著。

海基會的基金來源,由捐助人五十三人共捐助新台幣陸億七千萬元成立。海基會的日常經費來源,為:一、基金運用之孳息;二、委託收益。三、「政府」或民間捐贈;四、由兩岸人民提供服務收取之費用。

海基會設董事會,為該會的決策機構,掌理基金的籌募、保管及運用,秘書長的任免,工作方針的核定,業務計劃及預算的審議等事宜。董事會置董事四十三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海基會置董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海基會。置副董事長一至三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正、副董事長均由董事互選。海基會置名譽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敦聘德高望重之人士擔任。名譽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在任期內,遇有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得由當屆董事會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每屆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推選次屆董事人選。新任董事會於上屆任滿之日成立,並依上述規定選舉董事長及副董事長。

董事會每三個月召 }會議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均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董事會之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行職務。但每一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海基會置秘書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解任時亦同。秘書長承董事會之命,綜理海基會事務。海基會置副秘書長一至三人,主任秘書一人,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同意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海基會設置下列各處:

一、秘書處。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關於議事及業務管制事項;關於庶務及出納事項;關於文書、印信及檔案掌理事項;其他有關事項;

二、文化服務處。文化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關於兩岸教育、文化及藝術交流事項;關於兩岸學術科技交流事項;關於兩岸新聞體育交流事項;關於大陸地區教育文化資訊之蒐集及諮詢服務事項;關於受「政府」委託、章程所定及其他與文化服務有關事項;

三、經貿服務處。經貿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關於兩岸經貿交流事項;關於兩岸經貿糾紛調處事項;關於工商業者在大陸地區經貿活動之協助及輔導事項;關於大陸地區經貿資訊之蒐集及諮詢服務事項;關於受「政府」委託、章程所定及其他與經貿服務有關事項。

四、法律服務處。法律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關於兩岸文書驗証及身份証明事項;關於兩岸民事糾紛調處事項;關於兩岸間文書送達、受託調查及其他司法協助事項;關於大陸地相關法規判解之蒐集及諮商服務事項;關於受「政府」委託、章程所定及其他法律服務有關事項。

五、旅行服務處。旅行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關於兩岸人民出入台灣及大陸地區協助事項;關於兩岸探親旅行輔導及協調事項;關於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停留權益保障事項;關於大陸旅行資訊之蒐集及諮詢服務事項;關於受「政府」委託、章程所定及其他與旅行服務有關事項。

六、綜合服務處。綜合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關於大陸資訊之蒐集、處理與運用事項;關於出版發行事項;關於教育訓練、規劃研究及推廣事項;關於新聞處理與發布事項;關於電腦系統之規劃與執行事項;關於受「政府」委託、章程所定及其他綜合服務有關事項。

各處置處長一人,視業務繁簡,得置副處長一至二人,專員、組員、辦事員、僱員若干人,並得於處下分科辦事。海基會視需要得設人事室及會計室。海基會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立之分事務所各置主任一人,視業務繁簡,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其他人員配置得比照前項辦理之。海基會的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聘任之。其職掌及人員分配,另以職掌表及編制表定之。

海基會置監事六人,由捐助人選聘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監事之任期、缺任、給與及次屆監事之產生等,均准用該「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

海基會得因業務需要,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同意聘任顧問若干人。顧問為無給職,但得視需要酌支車馬費。

海基會的會計年度,與「政府」的會計年度同。秘書長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定業務計劃及預算,提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基金的保管及運用,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編制基金保管及運用報告書、暨全年度決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核備。海基會年度經辦業務及基金收支平衡表,均應依法向主管機關〔「陸委會」〕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