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部頒佈供港澳雞肉產品出口管理辦法 外經貿部頒佈供港澳雞肉產品出口管理辦法

國務院外經貿部為適應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市場變化,保証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的衛生質量和穩定供應,完善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管理模式,最近頒佈了《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管理試行辦法》。這個「試行辦法」的頒佈,相信對解決困擾本澳市場的「凍雞肉」問題,有正面的作用。

該「試行辦法」規定,外經貿部負責全國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貿易管理工作,並對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企業和加工企業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划單列市外經貿廳〔委、局〕是負責本地區出口企業和加工企業登記備案工作的主管機關。

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的出口企業和加工企業,應當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向本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港澳地區出口雞肉產品實行「出口許可証」管理。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的產品質量、內外包裝、標簽、運輸工具及加工、包裝、儲運過程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的規定。

該「試行辦法」又規定,出口企業經營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業務,應當向本地區的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取得《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企業登記証明》。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加工企業〔或加工廠〕,應當向本地區的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取得《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加工企業登記証明》。

出口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及相關資料:一、本企業的申請文件〔正本,加蓋單位公章,內容應當包括對本企業經營情況的必要說明〕;二、企業獲得對外貿易經營許可或外貿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有效証明文件;如為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並經上一年度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四、稅務登記証書。

加工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及相關資料:一、本企業的申請文件〔正本,加蓋單位公章,內容應當包括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必要說明〕;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放的有效註冊或備案証書;三、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污染排放達標合格証;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五、稅務登記証書;六、如為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並經上一年度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

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本地區經審核後准予登記備案的出口企業和加工企業的有關情況上報外經貿部。外經貿部將於二十個工作日內公布企業名單。經外經貿部公布的出口企業或加工企業,由各登記主管機關在外經貿部公布之日後五日內為其發放《出口企業登記証明》或《加工企業登記証明》。《出口企業登記証明》自發放之日起兩年內有效。《加工企業登記証明》自發放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後,企業應當重新辦理登記備案。各登記主管機關應對本地區登記備案出口企業和加工企業所提交的文件資料留存備查,並定期或不定期對有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核查。外經貿部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地登記備案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核查。

該「試行辦法」又規定,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到港澳地區,必須領取「出口許可証」。由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証機構按有關規定發放。出口企業申領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許可証」時,除按有關許可証管理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向發証機構提交以下文件:一、本企業的《出口企業登記証明》;二、供貨企業的《加工企業登記証明》;三、出口合同〔復印件〕。

「出口許可証」發証機構應當嚴格審核出口企業提交的有關文件,並在「出口許可証」中註明供貨加工企業名稱及其登記備案証明的編號。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許可証」有效期為六個月。

「試行辦法」對港澳地區雞肉產品的出口,制訂了嚴謹的違規處罰規則。其「罰則」部分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違規:一、所出口雞肉產品被港澳地區主管當局檢出規定的病原微生物;二、所出口雞肉產品被港澳地區主管當局檢出限制使用的化學藥物殘留超標;三、所出口雞肉產品被港澳地區主管當局檢出含禁用化學藥物殘留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四、對港澳地區出口未經登記備案的加工企業的雞肉產品;五、從非註冊養殖場收購活雞加工雞肉產品對港澳地區出口。

對發生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或加工企業,外經貿部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可採取或建議有關部門採取以下臨時措施,但該臨時措施不得超過六十天:一、通知發証機構暫停為其發放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許可証」;二、建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暫停接受其對港澳地區出口雞肉產品報檢;三、建議海關暫停對其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放行。

經查實確有上述規定情形的,外經貿部將對有關出口企業或加工企業予以如下處罰:發生上述規定的第一或第二項情形的,對出口企業停止發放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許可証」一個月,並吊銷其已申領但尚未報關的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許可証」;對加工企業予以警告。發生上述規定的第三或四項情形的,對出口企業停止發放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許可証」三個月,並吊銷其已申領但尚未報關的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許可証」;對加工企業予以警告。發生上述規定的第五項情形的,對出口企業停止為其發放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許可証」九個月,並吊銷其已申領但尚未報關的供港澳地區雞肉產品「出口許可証」;對加工企業撤銷其登記証明。既是出口企業又是加工企業的,分別按照出口企業和加工企業進行處罰,合併執行。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已採取的臨時措施應同時中止,臨時措施已執行的時間不計算在正式處罰時間之內。

加工企業一年內連續受到兩次及以上警告處罰的,撤銷其登記証明。登記証明撤銷後,各登記主管機關一年內不予辦理重新登記。出口企業一年內連續受到兩次及以上處罰的,或加工企業受到撤銷登記証明處罰的,外經貿部將定期公布此類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