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長與法律專家應跳出本地法律衝突的窠臼 司長與法律專家應跳出本地法律衝突的窠臼

澳門特區立法會昨日開始對澳門特區政府司級官員進行施政辯論。首先上場的是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她在回答議員們的詢問時表示,民政總署跟進委員會的其中一個專責小組,已經就民政總署的職能可能與政府其他部門重疊的問題向她呈交了初步報告。報告指出,民政總署部份職能最少在法律字眼上存在與政府其他部門職能重疊,但是否只是法律出現重疊,還是實際工作與其他部門重疊或者雙重工作,尚未有最後結論。

民政總署的職能與政府其他部門重疊的問題,確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它牽涉到能否合理配置機構、人員,提高行政效率,分清責任職權,避免重複勞動、浪費人力和資源的問題。如果「上綱上線」,還可將此問題上升到是否全面、準確貫徹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的層次。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保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如果嚴格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文化局所職掌的大部份職能及其所管轄的文化基金、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演藝學院、中央圖書館、歷史檔案館、澳門博物館等機構,都是屬於「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方面服務」的內容。另外,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的本身職能及任務,就是屬於「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環境衛生方面的服務」的範疇之內。它與民政總署下屬「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及「道路渠務部」所掌管的市政街道清潔、垃圾收集、渠道疏通等,都是屬於「環境衛生」的範疇,只不過是在「前期收集」與「後期處理」方面有所分工而已。還有,體育發展局所職掌的大部份業務,以及其管理的澳門運動場及各體育設施,以及體育醫學中心等,也是屬於「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康樂方面的服務」的範疇。

以上在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職能,應是屬於民政總署的業務範圍,不但是有「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作法律依據,也有香港特區政府的樣板可以參考。實際上,香港特區政府民政事務局所掌管的業務,就除了包括原來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職能之外,還負責管理博物館、公共圖書館、游泳池,以及各個大型文化場館和多用途設施、演藝學院,以至舞蹈團、話劇團、樂團等,還包括文物考古工作。

在今年初民政總署成立時,特區政府之所以未有將屬於「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範疇的職能全部撥給民政總署,可能是為了避免混亂而採取「分步走」策略之故。現在,在經過接近一年時間的磨合之後,民政總署的各項工作已經走上了常軌。為了更好地全面落實「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應是盡早進行將「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範疇事務的職能全部划歸民政總署的研究工作的時候了。因此,有關專責小組就此問題在研究了接近一年的時間之後,只是呈交了「初步報告」,看來可能會有「遲滯」之嫌,應當加快速度,盡早解決,不要把這個問題拖到第二任特首的任期去,以示對施政的高度負責。

從陳麗敏昨日所言中分析,似乎是有關專責小組的工作進度不如理想,是遇到了「法律敘述」的問題。實際上,之所以會形成「職能重疊」的情況,主要是以下兩個原因所致:一、當初在研擬《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時,由於其主導思想是「不是照搬市政機構」、「成立全新的民政總署」,也就忽略了「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中的「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的規定。結果,這個「民署規章」就未有將現在分別屬於文化局、體育發展局、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廠辦公室、土地工務運輸局、教育暨青年局、澳門基金會所職掌的部份或全部職能划撥給民政總署,使民政總署無法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相關職能。

二、正如前述,「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所規定的一些職能,現在是分別由文化局等部門掌管的,而這些部門的上述職掌,又是由澳門地區的法律授予的。比如,文化局的主要職掌,是由第六三/九四/M號法令《核准文化局之新組織架構》核定,而文化局管轄的歷史檔案館、演藝學院、中央圖書館,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澳門博物館等單位的章程及隸屬關係,也是由前澳督分別以「訓令」的形式核定。其餘各個相關政府部門的職掌規範,也是處於同一情況,均是由前澳葡政府以「法令」或「訓令」形式規定。而新的澳門基金會的職掌,更是在澳門回歸後,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形式規定。另外,在澳門回歸時由特首何厚鏵頒佈的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中,亦有社會文化司司長在文化、青年等施政領域行使職權,運輸工務司司長在交通管理施政領域行使職權的規定,並在其附件六中訂定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隸屬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因此,如要將澳門特區政府的文化、康樂及環境衛生職掌全部撥歸民政總署,就不是民政總署自行制定的「組織架構規章」能夠發揮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所謂「法律敘述」,亦即民政總署的職能與成立文化局等部門所依據的法律之間的衝突,只是本地區法律之間的矛盾。但是,民政總署「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的職能,卻是由「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按照「澳門基本法」高於本地區法律的原則,有關專責小組以至行政法務司司長,不宜再在「本地區法律衝突」這個層次上打圈子了,而是應以「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為依據,對上述的相關法律進行「大翻修」,即由特區政府全盤統籌,除了是修改前述的《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行政法規之外,還須對文化局、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廠辦公室、體育發展局、教育暨青年局、土地工務運輸局、澳門基金會、旅遊局的組織規程進行修改,甚至是由特首以「行政法規」形式核定,將其職能移交給民政總署後宣佈予以撤銷〔如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廠辦公室,倘可能的話,還將包括文化局和體育發展局〕。這樣,就什麼「法律敘述」的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了。因此,我們還是奉獻飽讀法律書的司長和法律專家們,還是快些跳出「本地法律衝突」的窠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