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當選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幾點期許 對新當選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幾點期許

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已經順利選出。這次選舉完全符合公開、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則,而且是在有序、依法的情況下進行。當選的十二名候任代表都是澳門社會政治生活中的有代表性及曾作出了各種程度貢獻的人物。而這樣的選舉結果,也符合澳門社會傳統愛國社團具有強大實力及存在著「協商政治」的現實,也與「選舉會議」成員中具有傳統愛國社團背景者佔頗大比例的事實較為接近。而落選的四名「候補代表」,也具有政商、醫務、獨立工商界人士的特點,他們雖然因為「僧多粥少」而未能安全上壘,但畢竟是獲得了過半票數,顯示了自己的「實力」,在日後澳門社會政治生活中,掌握了一定的「政治籌碼」。不管怎樣,這個選舉結果,既體現了澳門回歸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國家事務管理上也是「當家作主」的巨大變化,並使到澳門特區民意與中央的溝通渠道更為通暢,有助於「一國兩制」方針的進一步貫徹落實,也有利於澳門政局持續穩定、經濟持續繁榮發展。因此,我們對十二名當選的候任全國人大代表,表示誠摯的祝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佈代表名單。對補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而所謂「代表資格審查」,主要是審查選舉中各個環節是否符合「選舉法」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確認代表當選資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表當選資格無效。而以澳門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程序來看,由於是完全按照「澳門特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的各項規定進行,並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何椿霖親自「督陣」,並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人員和澳門中聯辦的工作人員直接承擔選務組織工作,再加上代表候選人名額符合法定的差額比例,沒有未經依法提名的人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選出的十二名候任代表沒有超過規定的應選代表名額,並且全部均獲得法定的過半票數,且是其得票數排列在應選名額的前十二名之內,故相信這十二名當選者的代表資格,是全部有效的。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他們進行代表資格審查時,將能順利通過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因此,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是全國人大代表履行與其職責有關的重要義務。這是因為,全國人大代表代表著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參與我國憲法和法律的制定,而我國憲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現。在貫徹憲法和法律中,在執行全國人大決議的過程中,在進行一切其他的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特別是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是人大代表應盡的義務。人大代表除了自己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還有責任宣傳和維護憲法和法律,宣傳依法辦事的重要性,向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作鬥爭。另外,協助實施憲法和法律,也是人大代表履行與其職責有關的有關的義務之一。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是代表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利益和意志參加全國人大和開展其他各項活動的,他們就理所當然地應該成為協助實施憲法和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及「澳門基本法」的骨幹。我們相信,前日選出的十二名全國人大代表,是完全能夠履行起這一重要義務的。不過,也須指出的是,其中有個別候任代表,在過去曾有意無意地抵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某些規定,如筆者本人作為中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就曾受到其人侵犯〔即信件遭到扣押,並被當作是「冒充××××記者」的「証物」,更要求退回卻遭拒絕〕。前事已逝,但應成為後事之師。既然當選為全國人大代表,今後就不應再發生類似的抵觸憲法和法律的情事。

憲法第三條和「人大代表法」第四條又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應當與原選區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是全國人大代表履行與其職責有關的義務之一。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只有及時地把澳門特區居民的意見和要求集中起來,反映給全國人大及其他國家機關,才能使國家制定適合我國國情及澳門區情的政策、法律及法令。而有關政策、法律和法令制定出來之後,還要放到實踐中去檢驗,看它是否正確和完善。故它的執行情況,以及人民群眾對它的意見,也需要全國人大代表及時反映上去。因此,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應當隨時注意觀察了解,同澳門居民交談,做好調查研究工作,以便有根據地參與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

憲法第七十七條和「人大代表法」第五條又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澳區全國人大代表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要參與最高國家權力的行使,負有重大的管理責任,享有崇高的政治榮譽。為了使他們不脫離群眾,能夠忠實地代表澳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意志和利益,使他們不濫用「人大代表」的職權,積極地為人民群眾謀利益,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必須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回答原選舉單位關於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這是我們國家實行的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具體體現。然而,「選舉會議」不是常設機構,澳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如何行使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監督權?還須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重視這個問題,並設法予以解決及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