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台商擔任政協委員應當慎重考量處理

繼廣東省政協八屆二十一次常委會議協商決定廣東省政協第九屆委員會委員名單之後,全國各地省級政協也已經或將會在日內舉行常委會議,決定新一屆政協的第一次會議的召開日期,及協商決定新一屆政協的委員名單。議程含有協商決定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名單的第九屆全國政協的常委會議,也將在一月中旬召開。而地級市一級政協的新一屆委員名單的協商決定工作,也將在三月初第十屆全國政協第一次會議召開之後,陸續進行。

在全面進行全國和地方各級政協推荐和協商決定全國和地方各級政協委員名單之際,台灣《經濟日報》日前刊登一則發自北京的消息稱,中共中央統戰部同意省市級以下政協和人大可以安排台灣居民加入,但省市級以上則因牽涉太廣,暫時不考慮。不過,部分省市規划邀請台商擔任諮詢委員或顧問,作為台商在當地參政議政的第一步。而相關省市已在研擬新一屆政協委員或人大會議裡台商參政議政的名單。

日前,也有消息報導,浙江省的一些台商企業較為密集的地區,在最近進行基層人大代表選舉的時候,有一些台商被所屬企業的選民聯合提名參選人大代表並當選。此消息傳到台灣後,引起「陸委會」的高度關切,蔡英文主委就曾表示,參選並當選大陸人大代表的台商已經觸犯了台灣地區的相關法律,「陸委會」將會了解此事,並將根據相關事實決定是否予以處罰。

這幾則消息,使我們有心要思考,在保護及支持台商參政議政以至當政熱情的同時,又要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避免他們在返回台灣時受到台灣當局的政治迫害。

這個矛盾現實是有必要慎重以對,並設法予以妥善解決的。一方面,台商參加各級政協以至人大組織的活動,這是他們作為中國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應受到鼓勵和保護。實際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十條就指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參與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統一祖國的方針政策,積極開展同台灣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聯繫,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實現」。這說明,團結廣大台灣同胞,共同推動祖國統一大業早日實現,這是人民政協的一項重要職能及任務。而「政協章程」第十九條亦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組成,根據當地情況,參照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決定」。而在具體安排方面,參與全國及地方政協的「台灣同胞」,是以「台盟」和「台灣同胞聯誼會」作為參加單位,他們都是內地居民,而不包含在大陸投資的台灣商人。而現在在大陸的台商及其家屬已有逾百萬人〔據說單是一個上海市就有四十萬人〕,等於台灣地區總人口的百分之四。如果人民政協不吸納大陸台商參加政協以參政議政,確是不利於落實中央關於「寄希望於台灣人民」及「做台灣人民工作」的政策。

與此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目前在全國人大,有一個「台灣省代表團」,但代表團中的代表都是內地居民,並無台商在內。既然台灣居民也是中國公民,也既然相關法律規定中國公民不分「居住期限」都享有被選舉權,那麼,在大陸投資並因此而「居住」的台商,在法理上就應享有被選舉權。在基層人大代表選舉中,只要有十名以上選民或代表聯合提名,他就有權參加選舉。這不但是為了保障作為中國公民的台商的政治權利,而且也是為了彰顯「一個中國」原則。

但另一方面,目前海峽兩岸間尚未在「一個中國」原則前提下簽署「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協議」,台灣當局就仍將祖國大陸的人大、政協組織視為「敵對組織」。故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就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機構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其第九十條則規定,違反此一規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如果戶籍仍在台灣地區的大陸台商參加大陸地區的人大、政協組織,有可能會遭到台灣當局的處罰。

台灣當局今年九月間向「立法院」提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時聲稱,「基於兩岸經歷十三年來的交流,雙方在各層面的往來日益頻繁,無論交流之形式、管道和層次均不斷地擴增及提昇,為避免法律規範與現實脫節,大陸事務法制有必要跟上現實狀況的演變,作較大幅度的檢討調整」,實際上該「法案」在一些領域也提出了「放鬆」建議,但卻偏是「反其道而行之」地對第三十三條進行「強化」處理,建議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並對第九十條增加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的建議規定。在此情況下,內地政協、人大組織吸收台商加入,等於是將這些台商推上到火堆上「燒烤」。當然,如果那些台商是准備在大陸地區永久定居,或是並不介意受到處罰,那又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