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促法改既是排除發展障礙也是消除非法治狀態 推促法改既是排除發展障礙也是消除非法治狀態

昨日在兩個不同的場合,都有政商兩棲的重頭人物就「法改」問題發表意見。其一,是全國政協副主席、澳門中華總商會會長馬萬祺在中總癸未年春茗宴會上致辭時,要求特區政府「加快修改妨礙澳門發展的各項法規,為社會的發展排除絆腳石」。其二,是來自工商界的立法會議員鄭志強、許世元、高開賢等人在立法會的議程前發言中指出,「政府預計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一百零六項法例的修訂工作,至今已完成了一半,但仍有一半的法規草案在草擬階段。其實,除了短中期法規草擬或修改清單之外,本澳仍有為數不少的法律、法規需要作出修訂,處理時間非常緊迫,任務亦相當繁重」。

這兩番談話內容,給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和法務行政主管部門敲響了警鐘:澳門特區已經成立了三年多,特區及其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已經在成立時的「新手上路」及磨合中站穩腳跟,其運作亦走上了正軌。此後,就應當拋?1曾經是正確的決策,但隨著時勢發展已轉化為滯後的思維的固本守成做法,有所開拓,有所創新,使「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事業獲得更大進展,也使廣大澳人能夠真正享受到「澳人治澳,當家作主」的勝利成果。而在法務領域,就很有必要在回歸後最初三年的「固本培元」的基礎上,與時俱進地推動法律改革,使特區法律更能適應澳門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

實際上,雖然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根據「澳門基木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落實了「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政策,實現了原有法律的法統和效力基礎的轉變,保持了原有法律規范性拘束力的連續性,但這並不意味著採用原有法律相關工作的結束。相反,從澳門特區法制的建設及和諧發展的要求來看,還需要根據「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對在適用過程中發現與「基本法」相抵觸,或是不適應澳門實際發展的法律,尤其是在回歸前仿抄自葡國因而脫離澳門實際的法律,進行修改調整,就像馬萬祺所說的那樣,「為社會的發展排除絆腳石」。

去年四月初,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公佈了「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划進程清單」,較好地回應了廣大澳人對法律改革的期待和呼喚。但是,正如鄭志強、許世元、高開賢三位議員所指出的那樣,按此計划應在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的一百零六項法律的草擬及修改工作,至今仍有一半尚未完成。其中與廣大「澳人」權益有密切關係、社會急需的「工作收益的課稅法律制度」、「乘客的交通運輸」、「《民事登記法典》的修訂」等,仍是處於「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境況。面對這種情況,特首何厚鏵有必要督促相關部門,按期按質按量地完成這個計划進度。這也是關於到「服務承諾」的問題,而且對於某些政府部門的具體操作的「服務承諾」而言,這是屬於全局意義的「服務承諾」,更能體現回歸後,實施「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特區政府充分發揮主人翁精神進行施政的精神面貌。

馬萬祺昨日指出的「法改」滯後的情況,是屬於「妨礙澳門發展的各項法規」的層次。在這裡,我們更應指出,特區的法制建設存在著「非法治狀態」的問題。而且,由於其中涉及的一個事例,與筆者所從事的新聞傳播行業有密切關係,故迫切感就更為強烈。它就是澳門特區政府並未按照被採用為特區法律的《出版法》的第四章「出版委員會」的規定,「依法施政」的問題。如果特區政府鑑於幾個新聞專業團體都主張不設立「出版委員會」,或是只設立非官方的「出版委員會」,當局就應透過立法程序將《出版法》的第四章予以刪除,以免在客觀上形成「有法不依」的非法治狀態。但令人遺憾的是,前述的「法改進度清單」,並未將《出版法》開列進去,這應可算是一個嚴重的行政失誤。

實際上,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頒佈的第七/九零/M號法律《出版法》的第七章「最後及過渡規定」規定,在《出版法》生效後一百八十天內,行政當局「在聽取有關界別的專業人士及如有的有關社團之意見後」,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在《出版法》生效日起六十天內,行政當局公佈《出版登記規章》;在《出版法》生效一年後,訂定並公佈規范「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的法律。在《出版法》於一九九零年頒佈之後,當時的行政當局發佈了《核准出版登記規章》訓令,而《新聞工作者通則》及《出版委員會法律》,則因新聞專業人士及團體有不同意見,遲遲未有制訂及頒佈。一九九七年立法會議員周錦輝、馮志強等曾行使法律創制權草擬了「出版委員會法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但因新聞界中存在不同意見,立法會決定徵詢新聞界意見後再視情況處理。然而,在立法會向新聞界發出征詢意見函之後,就不了了之。因此,在澳門回歸之前,行政當局和立法會就已抵觸了《出版法》關於在一年內制訂及頒佈《出版委員會法律》,行政當局亦已抵觸了《出版法》關於在一百八十天內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法令的規定,形成了「非法治狀態」。

回歸後,立法會已更換了兩屆〔含民選議員可乘坐「直通車」的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行政當局也已由前澳葡政府嬗變為特區政府。即使是對《出版法》的相關時間規定予以「從頭計算」,也早已超逾了「一百八十日」及「一年」這兩個法定期限。但是,一直未見《出版法》的主管單位──新聞局對此有所作為〔在徵詢新聞界意見後,向特首提交《出版法》修訂法案──如有必要,刪去第四章「出版委員會」,──並由特首提交給立法會審議,並向特首提交《新聞工作者通則》草案〕,連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徵集法律改革「清單」的工作,新聞局也未予回應,使本應予以修訂的《出版法》變成了「漏網之魚」。這在客觀上就使澳門特區的新聞行政主管領域出現了「非法治狀態」,這不能不說是主管單位的失職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