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人如欲赴台工作應了解遵守當地就業法律 澳人如欲赴台工作應了解遵守當地就業法律

工聯總會理事長陳敢鳴在談及在台澳門工人「維權」問題時指出,准備到台灣打工的澳門居民,在動身前要了解清楚台灣地區的勞動就業法律,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而勞工暨就業局局長孫家雄也呼籲赴台澳門工人必須遵守台灣地區的勞動就業法律,並在此基礎上維護和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陳敢鳴和孫家雄的這些談話內容,都是崇尚法治的具體表現。實際上,澳門特區本身也有自己的勞動就業法律制度,澳門特區以外人員〔包括台灣居民〕要到澳門工作,也須符合及遵守一定的法律規定條件。如果未經許可就在澳門工作,將被視為「非法勞工」,受到本地法律的處罰。作為澳門特區最大並負有維護本地工人權益責任的工會組織的領導人,及本地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也應當提醒前往包括台灣地區在內的外地各地工作的澳門居民,必須遵守當地的勞動就業法律。這是負責任的表現,也有利於澳台兩地民間交往交流健康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將會為台灣當局日後善待澳門工人並施行較為開明的政策,營造良好氛圍。

然而,光是說幾句「務虛」的「必須遵守當地勞動就業法律」的話,是並不足夠的;還應當「務實」地透過各種有效方式,向已在台灣或准備赴台工作的澳門工人,講解台灣當局的勞動就業法律規定及相關政策,以避免澳門工人誤觸法律,釀成無法彌補的損失。也就是說,事前講法,避免赴台澳門工人誤觸當地法律,比在台澳門工人「出事」後再親自出面或委托當地團體施予助援,是更為積極主動的態度。

要向打算赴台工作的澳門工人講解台灣當局的勞動就業法律及政策,當然首先就需了解台灣當局有關澳門居民的勞動就業法律制度。而在目前,調整及規范澳門居民在台灣工作的法律條文,大致上有以下幾項:一、「港澳關係條例」的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二、《就業服務法》的第五到第七章;三、《取得華僑身份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四、《華僑身份証明條例》。

按照上述法律條文規定,澳門回歸後,澳門居民在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之下,仍可在台灣工作,但應先申請「聘僱許可」。而不是像在「九九」前那樣,澳門居民在經申請「入台証」並獲得批准後,就可持証在台灣短期停留三個月〔期滿後可申請延期三個月〕,並可在此期間比照台灣居民在就業市場自由尋求職業。

即使如此,澳門居民赴台工作,仍須視其身分不同而須遵守不同的規定:一、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未申領到「華僑身份証明書」者,必須比照《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的規定。也就是說,隨著「九九」後台灣「僑委會」停止向澳門居民核發「華僑身份証明書」,除了已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的二萬一千多名澳門居民之外,其餘的大部份澳門居民如欲赴台工作都將會受到嚴格的管制。而且,隨著時光轉移,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陸續老病故亡之後,所有澳門居民如欲到台灣工作,都須比照《就業服務法》第五至第七章的嚴苛規定。二、在「九九」前領取到「華僑身份証明書」或獲准在台灣居留的澳門居民,則可依《取得華僑身份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申請許可,與前一類相比,較為寬鬆。

也就是說,按照《就業服務法》第五至第七章的規定,凡未領到「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如欲受聘僱在台灣地區工作,僅得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工作:一、專門性或技朮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院校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的短期補習班的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宗教、藝朮及演藝工作;七、家庭幫佣;八、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工作;九、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島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其中,如欲從事上述第一至第六項的工作者,應由僱主檢具相關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是從事第七至第九項工作者,則由僱主檢具相關文件向「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申請〔但有例外,台灣當局目前尚未准許澳門居民從事上述第七及第八項的工作〕。獲得批准者,其受聘僱在台工作之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的必要者,僱主得申請展延。

至於已申領到「華僑身份証明書」或已獲准在台灣居留的澳門居民,如欲在台灣工作的,應依《取得華僑身份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其申請手續分別為:一、未取得居留資格者,應由僱主檢具「申請書」、僱主之身份証〔或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特許事業許可証影印本〕、「健康檢查証明」、受聘僱人的「華僑身份証明書」、聘僱合約〔影印本〕,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二、已取得居留証者,可由本人或僱主檢具「申請書」、「華僑身份証明書」、「居留証」影印本,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上述申請案所需費用為新台幣一百元,申請人除可親向職業訓練局送件外,亦可郵寄辦理。

原則上,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除依法不得進入公職之外,私營企業的任何工種都可以擔任,而且一般上只要提出申請都可獲得批准。而不像未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那樣,只能從事《就業服務法》所指定的專業性工種,且不一定獲得批准。

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獲得「聘僱許可」後,其在台工作之許可期限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僱主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者,應申請展延,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如獲准在台灣居留者,其工作許可期間與「許可居留」期間相同;倘「居留期」屆滿,如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應於獲准延長居留期後,重新申請「工作許可」。

澳門居民申請「聘僱許可」所須檢附的「健康檢查証明」,必須是最近三個月經「行政院衛生署」指定或認可的台灣醫院發出的「健康檢查証明」。澳門居民申請赴台工作的程序,比一般「外勞」須先行獲得「工作許可」之後方可入境的規定較為寬鬆,可在入境前或入境後,由僱主或本人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經獲許可後,即可在台工作。已獲「聘僱許可」的澳門居民,可填妥「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並檢附「聘僱許可証」影印本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加入勞保。但如未經「許可」就在台灣工作,依「港澳關係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另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