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從制度法律面加大保障航空安全的力度 宜從制度法律面加大保障航空安全的力度

執行澳台航線的「澳航」客機,昨日爆出「炸彈」驚魂。一名懷疑為醉酒的台灣乘客〔一說是神經不正常〕在登機後誑稱「有爆裂物」,要求機組人員立即落機,被機組人員制服。澳門警方接報後即啟動緊急應變機制,除了將該名男子帶署偵訊之外,還對該班機乘客及行李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以確保並無挾帶危險物品。事件擾攘了三個多小時後,乘客被安排另行乘機赴台,幸未有釀成災禍。

這名台灣乘客的行為,究竟是故意搗亂,還是惡作劇?這有待澳門警方偵查。但不管其動機如何,都已嚴重危害及擾亂航空安全,使機上乘客、機組人員、澳門國際機場以至澳門地區,都虛驚一場。儘管說,台灣居民出外旅行較為方便,但亦不排除有人會採用「劫機」手段來達到其個人某種目的,或是「做一件轟動的事」。──在過去數年間,就有台灣乘客劫機到祖國大陸廈門的事件發生。因此,對滋事者是否有「劫機」意圖,不能不追查個清楚。即使退一步來說,滋事者並無「劫機」意圖,只是一場惡作劇,也必須嚴肅對待。而在近來內地頻頻發生有乘客誑稱「有炸彈」而引發緊張氣氛,當地警方調動大批警員進行搜查,嚴重浪費警力,而乘客也擔驚受怕、耽誤時間,航空公司也因拖遲起飛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加緊防范此類人物的種種滋擾行為,就是維護航空安全的首務要務。尤其是目前美英已橫下心來要強行攻伊,引發國際社會彌漫緊張氣氛,恐怖組織有可能會利用一切機會進行報複的情況下,加強航空安全工作,也就十分有必要。

因此,昨晚「澳航」機組人員的防衛反制舉措,及澳門警方的緊急應變措施,都是值得肯定的。不過,也折射出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著明顯的漏洞。首先,是安全檢查方面,似乎未有做到萬無一失。──據說,這名疑犯是手握可疑物品誑稱「有爆裂物」的。不管這「可疑之物」是什麼,它都逃過了安全檢查的一關。儘管說,我們並不主張仿效國內外一些機場要求乘客喝一口所攜帶飲料,或是脫鞋檢查等屬於擾民的措施,但加強安全檢查還是有必要的。

現在,世界各地機場執行安全檢查任務的人員,都是由警方擔任。由於警務人員一來受過嚴格的訓練,在技術上對識別可疑物品較有並証;二來他們是屬於準軍事化人員,紀律性及責任感較強,在執行安全檢查任務時較為認真負責;三來警務人員多是當地人,對所在地區懷有較強的歸屬感,也就盡心盡力執行安全檢查任務。而在澳門國際機場,執行安全檢查任務的主要是菲律賓外勞,他們與警務人員相比,上述三個方面也就較是處於弱勢,使人們對澳門國際機場的安全檢查不敢拖有十足的信心。

對此,應引起澳門特區政府及保安部門的關切,及早作出整改,在警務機關中設置一個部門,由本地區經過嚴格訓練的警務人員專門執行機場的安全檢查任務。這樣做,可能會令警務機關額外增加一筆開支負擔,但能保障到澳門民航安全,這是千金也難買到的。相反,如果因為澳門機場安全檢查鬆弛而導致發生意外,其所帶來的人命財產損失及對澳門特區形象所造成的損害,就不能以金錢來衡量。

其次,在法律制度面上,雖然《澳門刑法典》列有「公共危險罪」及「妨害交通安全罪」的罪名,而在單行刑事法律中又有第一一/九三/M號法令《檢討藏有、使用及攜帶武器的刑罰》,但似乎並不能完全達到懲治危害民航安全之行為的目的。這是因為,在「公共危險罪」中,只有「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較為適用於民航安全方面;在「妨害交通安全罪」的罪名之下,也只有「劫持航空器、船舶或火車又或使之偏離航線」可用於民航安全。但是,對比昨晚誑稱「有爆裂品」的台灣乘客,他手中所持的可疑物品倘經查驗並不是「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又或他的作為之目的並非是為了「劫持航空器」,就只能以其他的一些程度較輕的「恐嚇」、「以實施犯罪恐嚇」來懲處之。

因此,澳門特區政府和立法會有必要參考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專為保障航空安全制訂單行法律。對一切危害民航安全的所為進行科學、準確的確立罪名及量刑標準,防止在懲治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方面出現「漏洞」,並針對民航安全的重要性優於一般社會治安的特殊性,對各項涉及民航安全的罪名予以「加重」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