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高等法院裁決看公務員納稅適法問題 從香港高等法院裁決看公務員納稅適法問題

行政會昨日討論完成「修改職業稅規章、所得補充稅規章及在稅務事宜上的權限」法律草案。據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表示,為體現「稅務公平」原則,特區政府建議將徵稅範圍擴大至所有居民,亦即將過去豁免職業稅的神職人員、公務員和教師等納入稅網,只要年收入超出免稅額時,就需繳納職業稅。唐志堅還透露,政府在修例前已諮詢公務員團體及社會人士,並採納了他們提出的部分建議。

按照「澳門基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上述有關稅務的「法律草案」在經行政會討論通過之後,很快就將會提交特區立法會審議。因此,該「法律草案」實際上已經進入了立法程序。而據唐志堅所言,特區政府建議該「法律草案」在今年七月一日生效,對新納入稅網的神職人員、公務員和教師等則在十月一日生效,但按立法會審議法律草案選舉採取「先來先審」排序,及類似「一、二、三讀」的大會引介、常設委員會審議、大會討論表決的程式,如要讓該「法律草案」能趕及在七月一日立法會放暑假前完成立法程序,就有可能需要採取「緊急立法」之類的程序,優先安排審議,並以「快刀斬亂」的方式處理。可惜回歸後囿於「澳門基本法」有關特區立法會是唯一立法機關的規定,澳門特區的立法體制並無「授權立法」模式之設,否則採用特區政府向立法會介紹該「法案」的內容,並聽取議員們的修改意見及建議之後,透過表決授權給行政當局立法的方式,那就更為方便快捷。

不管怎樣,將過去豁免職業稅的公務員納入稅網,已是勢在必行。這不但要是體現「稅務公平」的原則,以調節平衡,改善分配不公現象,縮小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僱員之間的收入差距,也是要與「納稅是每一位公民的義務」的國際慣例相接軌。實際上,就是在兩岸四地中,祖國大陸、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公務員都要繳納相當於職業稅的個人所得稅項,即使是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也不能豁免。只有澳門地區仍受蔭於前澳葡政府為更好地實施殖民管治而制定的「公務員豁免職業稅」政策,繼續維護公務員不必繳納職業稅的「稅務特權」,繼續讓公務員被動地逃避承擔納稅責任的公民義務,繼續違背「稅務公平」的原則,製造分配不公。因此,特區政府提出修改相關稅務法律,並將公務員納入稅網的政策及立法建議,是與時俱進及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明智之舉,應當受到包括公務員在內的全體「澳人」的歡迎和支持。

相關「法律草案」的進入立法程序,也顯示了「公務員繳納職業稅」,已是大勢所趨,不可阻擋。即使是有個別葡籍「法律專家」,要引入外國勢力干預澳門特區內部事務,致函葡國政府「投訴」澳門特區政府的這一政策,並指控澳門特區政府的這一政策是「違反基本法」,還打算向本澳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卻有如螳臂擋車,無法阻擋這股歷史潮流的前進。這正是:「青山擋不住,畢竟東流去」。

事有湊巧。也正是在行政會討論「修改職業稅規章、所得補充稅規章及在稅務事宜上的權限」法律草案的前夕,香港特區政府與公務員「立法減薪」的世紀官司,由香港特區高等度法院裁定公務員敗訴,港府「立法減薪」並無違背「香港基本法」,而且符合社會整體利益。香港特區高等法院的「判詞」指出,公務員「立法減薪」並沒有違反「香港基本法」。減薪後公務員的薪酬及福利並不低於回歸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條的立法原意,並非阻礙特區政府引入新機制,從而更有效管治香港。第一百條其實是確保公務員薪酬、年資和福利等會延續下去,而一百零三條則確保此延續不變。「判詞」更明確指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確保公務員薪酬、福利延續,但也不表示要將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的公營服務完全保持固定不變。一百零三條的最重要的字眼是「制度」,而薪酬只是公務員制度中的其中一部分,「

立法減薪」並不影響現行的公務員體制。「香港基本法」也沒有禁止行政機關更改公務員薪酬條款;行政長官有權力作出修改,以達至更好的管治。當局作出「立法減薪」的決策已經確切考慮並沿用現行的薪酬機制,該機制「可加可減」。減薪非只為令政府庫房得益,透過減薪反而可令公務員薪酬回複至與私人機構相若的水平,有助改善特區政府面對的財政困難,符合公眾利益。

香港高等法院對「立法減薪」官司所作出的公正判決,對要向澳門特區行政法院就「公務員納稅」作出「違反基本法」指控的幾個葡籍「法律專家」來說,應是當頭棒喝。既然連具體涉及到「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中有所表述的「薪酬」的「立法減薪」政策,都被裁定沒有違反「香港基本法」,那麼,並沒有觸及到「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中關於「薪金、津貼、福利待遇」表述的「公務員納稅」,就更是與「違反基本法」沾不上邊了〔詳見本欄五月二十九日分析〕。因此,澳門特區行政法院如果有收到葡籍「法律專家」的「訟狀」的話,大可參考香港特區高等法院的裁定及「判詞」,作出符合「澳門基本法」規定及澳門公眾利益的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人的印象中,香港在與國際社會的聯繫方面比澳門更為密切、頻繁、廣泛,香港公務員受前港英殖民主義影響比澳門公務員受前澳葡殖民主義的影響更深,但香港公務員在遇到與自己切身利益猶關的「立法減薪」問題時,尚只是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範疇內,向特區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而沒有搞什麼向英國政府「控訴」此類引入外國勢力干預澳門特區內部事務及侵蝕中國國家主權的小動作。但是,澳門的葡籍「法律專家」,卻是比香港的公務員團體走得更遠,這不禁令人要問一句「為什麼」?

當然,這些葡籍「法律專家」的所為,只是個人行為,並不能代表絕大多數澳門公務員的意愿。實際上,在特區政府提出「公務員納稅」的設想之後,絕大多數公務員及多數公務員團體,是識大體、顧大局,理解及擁護這一政策的,並在徵諮意見過程中積極提出合理意見,使政府的相關設想得以更臻完善。與這幾位葡籍「法律專家」相比,就正如一句不朽名詩那樣,「沉船側畔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