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宜與時俱進放寬對投資居留之限制 CEPA宜與時俱進放寬對投資居留之限制

按照原定行程,率團前往北京進行「內地與澳門特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的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應是已返回本澳。為了讓澳門居民能及早知悉該「安排」是將會怎樣「對澳門經濟長遠、持續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及將會如何「有利於促進區域資源合理配置、兩地優勢互補,以實現共同發展和繁榮」的,讓經歷了「SARS」疫情衝擊及考驗的廣大「澳人」更為增強對澳門未來發展的信心,從而鼓足士氣,做好各種准備工作,以迎接與內地「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實施,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澳門的繁榮穩定大好局面,當然也是為了符合「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應有的政務透明化及信息公開化的要求,我們希望譚伯源司長在稍事休息之後,能盡快舉行記者會向公眾介紹此行的內容及成果。

根據香港與內地「CEPA」的經驗,「更緊密經貿安排」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的內容:一、貨物貿易,主要涉及分階段給予大部份香港產品以「零關稅」進入內地市場;二、服務貿易,主要是提早對香港開放內地服務業,令香港相關專業人士可在內地執業;三、投資便利化,盡量方便兩地投資,減少限制。在此「安排」之下,可以即時令香港鐘錶、電子、珠寶首飾、玩具等一系列行業受惠,帶動出口貿易的增長,促進香港製造業和服務業的發展,吸引外來投資,增加就業……等。這對於推動香港的經濟復甦和發展,將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對推動香港經濟轉型,有著深遠影響;對重建「港人」及外界對香港經濟的信心,具有重要意義。

雖然澳門的情況與香港有不少相同之處,但與此同時也有著較多的差異。比如,由於澳門的製造業外移比例甚高,而且在香港「ECPA」中涉及的鐘錶、電子、珠寶首飾等行業也不是澳門製造業的「強項」,故「零關稅」措施如是照抄香港,就未必能令澳門製造業得益。另外,由於中央對香港進入內地開業的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服務業的規模仍有一定程度的限制〔據說是每家律師行和會計師行、建築師行的母行必須在一百人以上〕,澳門的律師行和會計師行、建築師行並未具備這樣的條件。如果照搬香港的規定,澳門的律師行和會計師、建築師行也只能是「望洋興嘆」。因此,澳門「CEPA」不能照搬香港「CEPA」的內容,更不應是將中央對香港提供的優惠措施「延伸至澳門」,而是有必要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安排澳門「CEPA」的內容。而在內地與澳門的首次「CEPA」會議中,取得了澳門「CEPA」可參考香港「CEPA」達成的協議,並充分考慮內地與澳門經貿交流的實際情況的共識,相信將能較為妥善地解決上述問題。

看來,澳門「CEPA」有必要多些注視澳門與葡語以至拉丁語系國家有著密切聯繫的特點,將「CEPA」融合進這個特點中去,並作為其中重要一環來處理。這樣,就不單止是參考了香港「CEPA」的「中央照顧香港」的主要內涵,而且還是在「中央照顧澳門」的同時,也可使澳門「CEPA」更好地發揮內地與葡語以至拉丁語系國家經貿關係的橋樑的作用,幫助內地企業尤其是中小型民營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比如,日後成為制度的「葡語國家論壇」,可以邀請內地民營企業的代表出席,並允許這些民營企業在澳門設立辦事機構,以便於就近與「葡語國家論壇」秘書處聯繫。這不但是可幫助澳門房地產業紓緩「空置」壓力,及有助於澳門的消費行業及就業率,而且也符合中共「十六大」關於「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在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和活躍市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寬國內民間市場的准入領域,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採取措施,實現公平競爭」的精神。而相比起來,澳門的房地產價格比香港相對廉宜,經營成本也低得多,尤其是葡語和拉丁語系國家的市場正好適銷內地民營企業的產品,如果澳門「CEPA」是包含這一內容的話,或是將香港「CEPA」的第三方面內容「投資便利化,盡量方便兩地投資,減少限制」,具體化為澳門「CEPA」的歡迎內地民營企業在澳門設立辦事處的話,相信對內地和澳門的經濟發展,都會大有好處。

既然是香港「CEPA」含有「投資便利化,盡量方便兩地投資,減少限制」的內容,我們感覺到,是否可以「與時俱進」的態度,及以「新思維」、「新突破」的要求,去思考內地居民來澳門「投資居留」中的「出境証件」的問題。過去,內地公安部門從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出發,及以防杜內地貪官藉「境外投資」而將國有資產轉移到海外來考量,對透過「投資居留」途徑來澳定居的內地居民作出了較為嚴格的限制,使到澳門「投資居留法」的實施效績並不明顯,無法藉此盡快地消化空置樓宇。因此,宜在磋商澳門「CEPA」的過程中,能注意到這一點,對澳門「投資居留」政策給予「特事特辦」,尤其是對非公有制經濟企業主在澳門投資居留「網開一面」。由於是優惠民營企業主,故並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何況,澳門特區直屬中央,澳門警方與內地公安合作愉快,貪官要向海外轉移資產及逃離內地,也不敢在澳門停留,故敢於在澳門投資居留的,大抵上不會是「身上有屎」的貪官。故此,對澳門「投資居留」政策給予「便利化」處理,「減少限制」,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並不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