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國政府表態:澳門公務員繳納職業稅合法 葡國政府表態:澳門公務員繳納職業稅合法

據葡文《澳門論壇日報》日前報導,葡國外長古魯斯在與到訪的中國外長李肇星會晤之後舉行記者會宣稱,葡國外交部法律專家認為,澳門特區政府決定向公務員徵收職業稅,並無違反「中葡聯合聲明」。為此,《澳門論壇日報》分析指出,葡國外長公開發表上述談話,相信已交代了葡國政府就一些葡國法律界人士指控澳門特區政府向公務員徵收職業稅違反「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八條的問題的立場。

根據這一報導,我們有理由相信,六月底李肇星外長的里斯本之行,在與葡國政府領導人會晤中的商談議題,除了是新華社公開報導的加強發展中葡友好關係,及讚揚澳門特區的發展現狀之外,也包括了所謂「公務員繳納職業稅違反澳門基本法」的問題。對此,葡方的反應頗為正面,比當初本澳葡文媒體所揣測的「葡國政府暫時不會對此事公開表態」還要進取得多,而是明確地表態:澳門特區政府決定向公務員徵收職業稅,並無違反「中葡聯合聲明」。

當然,在一些葡裔法律人士就特區政府向公務員徵收職業稅而指控的「違反澳門基本法」,與葡國政府公開表態的「並無違反中葡聯合聲明」之間,仍是存在著微妙的差異的。這就是,葡裔法律人士所指的是「澳門基本法」,而葡國政府則只是就「中葡聯合聲明」表態。但唯其如此,才更凸顯出葡國政府不願介入澳門事務,也不打算干預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範圍的施政作為的謹慎態度。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是中國的國內法,包括葡國政府在內的任何外國勢力都無權對它說三道四。而這正折射出那些飽讀法律典籍的葡裔法律人士,尤其是曾在澳門主管包括涉國際公法事務在內的司法事務的前澳葡政府司法事務政務司蕭偉華等人,其對國際公法中的「不干預他國內政」准則是多麼的貧瘠無知。而葡國政府即使是對「公務員繳納職業稅」這一命題持抱正面態度,也小心翼翼地迴避屬於中國內政的「澳門基本法」,只是另行舉証葡國政府有份簽署、並對葡國政府具有約束力的「中葡聯合聲明」。這就顯示,葡國政府的「當家人」不但是政治態度正確,而且其法律及國際關係專業知識也是十分的豐富。

葡國政府的公開表態,使我們更加堅定了向公務員徵收職業稅並不違反「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八條的理念,同時也加強了特區政府這一決定經受得住國際雙邊協議考驗的信念。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是源自於「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的第六節:「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務〔包括警務〕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准」。而按照葡國法律所屬於「歐陸法系」中的「成文法」原則解讀,及絕大多數「澳人」的理解,其中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的三個概念是十分明確的。「薪金」指的是俸祿,亦即是按其職等、職級、職位所應得的報酬,並不妨礙因請假、公積金、納稅、處罰等的扣除。而「津貼」則是因其服務公務所享受的各項津貼,包括家庭、房屋、結婚、子女出生、親屬喪葬、旅差、超時工作等方面的津貼。「福利待遇」則主要是指各種有薪假期,包括年假、結婚假期、配偶分娩假期及親屬喪葬假期等。至於繳納稅項,則是每一個公民都應承擔的基本義務。無論是實行什麼樣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均是如此。而作為個人所得稅收的職業稅,更應是如此,因為它的課徵對像是以工作收益考慮,凡是固定的工作收益或非固定的收益,無論是其支付形式是薪金、酬金、聘請金、津貼、賞金、佣金等,均屬於計算課程規範。公務人員也是受薪者,故不應享有「特殊」優惠對待。更不應偷換概念、指鹿為馬,將納稅義務與「薪金、津貼、福利待遇」混為一談,並將「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中的「薪金、津貼及福利待遇」置換為「收入水平」。

實際上,徵收職業稅,不但是為了保障和增加公共財政收入,也是為了調節部份社會成員的較高收入,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並加強納稅者的公民意識。既然如此,將徵收職業稅的對象範圍擴展到公務人員,就十分有必要。因為澳門公務人員也同樣是社會的一員,也須擔負起繳納稅項的公民責任。否則,就不但是放縱分配不公的現象,而且也是放縱在公民義務方面的不公平現象───部份公民可豁免履行部份公民義務。

儘管說,公務人員在日常生活消費中,已部份地履行了繳納稅項的義務,如大部份的間接稅,以及房屋稅、物業轉移稅等直接稅稅項,但其直接履行公民義務的感覺,仍不是十分強烈。這是因為,消費稅、旅遊稅等間接稅項,是間接收取,並未令人產生「納稅」的強烈感覺。而房屋稅、物業轉移稅等直接稅項,也並非是每一位公務人員都需要繳納﹔即使是需要繳納的,也因某些稅項有可能是一生人才繳納一次〔物業轉移稅〕,或在感覺上也未有見強烈。只有職業稅是必須每年填報、每年繳交,而且其稅額是根據每人的收入高低而有所不同,這對納稅者所造成的「納稅」信息刺激,就是十分強烈的。這對於公務人員能建立起「納稅光榮」、「守法納稅」的公民意識,就較為有利。何況,納稅是每一位居民的義務,而職業稅既不是「薪金」,也不是「津貼」,更不是「福利待遇」,兩者的性質及取得與繳付方式並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

雖然葡國一些法律人士就澳門公務員繳納職業稅一事向葡國政府告洋狀一事,已經以「碰了一鼻子灰」而告終,但相信他們並不會因此而甘於蟄伏,還將會利用一些議題繼續向葡國政府甚至是國際組織「告洋狀」。──去年夏季,包括有葡國法官在內的幾個「葡國法律專家」要將澳門旅遊娛樂公司僱員的勞資糾紛問題鬧到國際勞工組織去,就是明顯的例子。而最新的一次有可能會被種種式式「葡國法律專家」自認為是「好機會」的事例,極有可能是澳門特區將會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對此,我們絕對不能掉以輕心。當然,我們也希望葡國政府能像對「澳門公務員納稅」問題的做法一樣,也能對「二十三條立法」問題持抱明智、正確、務實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