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宜主動對計劃赴台打工澳民作政策宣導 台當局宜主動對計劃赴台打工澳民作政策宣導

據報導,自台灣「SARS」疫情緩和,台灣當局宣佈解除港澳和大陸人士入境管制措施之後,澳門居民申請「入台証」的人數急劇增加。其中有部分是七年前由「臨時逗留証」持有人轉換身份得以換領「澳門居民身份証」的人士。正由於這部份澳門居民所持「澳門居民身份証」已滿七年,符合台灣當局發出「入台証」的條件,故據說在今年下半年首次申領「入台証」的人數將會驟然大增,可能會有「成千上萬」之譜。在他們中,除了部分是準備到台灣寶島旅遊、探親之外,也有相當部分是打算到台灣打工。由於在七年前由「臨時居民」轉換身份為「澳門居民」的三萬多人中,有不少是從事三行和製造業的成年人,在近年澳門失業率高企,建造業和製造業工人首當其衝之下,紛紛加入失業大軍,故他們盼望能藉符合申領「入台証」條件之機,申領到「入台証」到台灣打工。

「臨時逗留証」,是前澳葡政府發給在「龍的行動」及「三‧二九事件」中獲得登記確認的三萬三千多名無証人士的身份証明文件。整整七年前的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前澳督韋奇立頒佈批示,正式宣佈由身份証明司為「臨時逗留証」持有人換發「澳門居民身份証」。從當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澳門身份証明司為持「臨時逗留証」者換發「澳門居民身份証」,這一工作在半年內完成。也就是說,從今年七月下旬起至明年二月之間,將會有三萬餘人所持「澳門居民身份証」的「証齡」已滿七年,符合「澳門基本法」中關於「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在這三萬多人中,絕大部分是當年「龍的行動」及「三‧二九事件」中的受益者,小部份是按正常程序從內地及其他地區移居澳門的新移民。

這三萬多人符合「澳門永久性居民」資格後,首先享受到的權利,當然是「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還享有澳門特區的「居留權」,而「居留權」不單止是「在澳門居住」這麼簡單,因為即使是身份証未滿七年的澳門居民亦可在澳門居住,並可自由出入境。但「居留權」的核心內容,是在於「在任何情況下都享有免受遣送離境或遞解出境的權利」。另外,他們在「升格」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之後,還可申領「澳門特區護照」。

按照台灣當局頒發的「港澳關係條例」,及「港澳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澳門永久性居民」可向台灣當局申領「入台証」。本來,在港澳回歸之前,港澳居民申領「入台証」的居住港澳地區年限是四年;但在港澳先後回歸後,台灣當局表面上是套用「永久性居民」的標準條件,實質上是為了「加強政治安全防范」〔即擔心剛到港澳地區定居不久的前大陸軍警政人員以港澳居民名義申領「入台証」〕,而將港澳居民申領「入台証」的在港澳定居年限提高至七年。

按此規定,七年前由「臨時居民」轉換身份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的三萬餘人,已經符合申領「入台証」的居澳年限條件規定。即使是其中有三成人申領「入台証」,也將是一萬餘人,從而形成一個「辦証高峰期」,將會對已開辦相關業務的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造成較大的業務壓力。

這部份澳門居民將會踴躍申辦「入台証」並取得赴台入境資格,對於加強澳台兩地民間交流及人員往來,是很正面的事情,應予肯定和鼓勵。當然,他們申領「入台証」的動機,還應是以赴台探親、旅遊、經商、進行社團及學術交流活動等為宜,總之是不應觸犯台灣當局的相關法律。而至於是打算申領「入台証」前往台灣打工的話,就須慎重為之,因為這是觸犯台灣當局「港澳關係條例」及「取得華僑身份港澳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的。盡管上述兩個法例的有關規定並不盡合理,但在「依法行政」之下,這些不符「取得華僑身份港澳居民」資格的人士,也應注意盡量避免觸犯台灣地區的法律。尤其是在兩岸關係因陳水扁拒絕承認「一中原則」而正呈緊張狀態之際,民間的違法行為極有可能會被台灣政客及「有心人」所利用,將之惡化為兩岸間的政治爭議事件。對此,不應掉以輕心。

這是因為,根據上述台灣當局相關法例的規定,港澳居民如欲到台灣地區受僱工作〔即打工〕,除了必須是合法入境之外,還應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而「華僑身份証明書」的領取條件,是在澳門回歸前持有「入台証」的人士。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後,澳門地區不再被台灣當局視為「僑居地」,故而停止向澳門居民發出「華僑身份証明書」。即使是在「九九」前已申領過並持有「入台証」、但尚未來得及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者,也是如此。去年十一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華僑身份証明條例」,更將有關行政法規「升格」到法律的位階。

而這三萬餘名澳門居民是在澳門回歸三年多後才申領「入台証」的,按規定已無法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如他們到台灣打工,台灣當局就將會依法對其處以監禁、罰款、遞解出境及若干年內不准再次入境等處分。

為了避免部分澳門居民因不了台灣法律規定而有可能會「違法打工」的情況,尤其是為了避免此類「違法打工」成為普遍性行為而演變成干擾、影響澳台關係良性發展的政治事件,台灣當局及其駐澳機構面對將有大批剛符合資格的澳門居民申領「入台証」並準備前往台灣打工的情況,應當加強法律宣導工作,把預防工作做在前頭。具體做法,可在辦理申領証件手續時,及在入境通道,進行法律政策宣導,尤其是可採編印、派發相關印刷品與口頭宣介相結合的辦法。這是台灣當局相關機構的責任,不應卸責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