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此去泉台招舊部,十萬旌旗斬閻羅 廉署:此去泉台招舊部,十萬旌旗斬閻羅

「澳門特區公報」於七月二十八日刊登第二八/二零零三號行政命令,同意廉政公署增加人員編制總額後,廉政公署即決定向社會進行公開增聘活動,以增聘各類人才尤其是調查員,誠意邀請正直不阿、具多方面才能、有進取心、能堅守保密原則、勇於接受挑戰及能在壓力下工作,願意竭誠為澳門市民服務的精英加入廉政公署工作,以強化調查力量。

廉政公署及回歸前的「反貪公署」,過去一直被人們形容為「冇牙老虎」。之所以會予人這樣的印像,過去人們將之歸究為法源不夠、授權不足。這當然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由於過去廉政公署行使其「開展防止貪污或欺詐行為的行動;針對貪污及公務員作出的欺詐行為,在因應澳門特區機關選舉而進行的選民登記及有關選舉中所作出的貪污及欺詐行為,依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及正當利益受保護,以及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及效率」等職權時,也就恍如「有槍無彈」。但在澳門立法會作出配合,對一些涉及廉政公署職權的法律作出修訂,強化廉政公署的偵查權力之後,廉政公署的偵查工作雖然有了「數量」方面的進步,但在「質量」方面仍有待提高,亦即未能把一些經辦的貪污賄賂弊案辦成「鐵案」,往往過不了法院或檢察院這兩「關」,據說是「証據不足」。這又涉及到辦案過程中搜集証據的能力和技巧的問題,而這兩者都是需要由人來掌握的。也就是說,有了「槍」及有了「彈」之後,還須要有「神槍手」來發射,否則就「發而不中」,浪費彈藥。因此,對調查員進行法律、偵查學等方面的專業訓練,固是提高辦案「質量」的重要因素;而增加偵查員人手,強化調查力量,就更是從「數量」方面予以補強。

事有湊巧。在廉政公署今次決定公開招聘各類人才之前一日,該署與各中文媒體合作的「廉政園地」專欄刊出了《審慎分析》一文,借用已進入司法程序的勞資糾紛案件,來說明廉政公署無權對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要求查閱卷宗,因而對於「貪污」指控必須嚴守刑事調查機關的重要守則,審慎處理舉報者提供的資料,及「保障所有舉報者不會觸犯誣告罪」。很明顯,「廉政園地」所引述的這一事例,主要是間接婉轉地解釋了前一段時間有議員要求調閱已進入司法程序的「火鳳凰」等案的資料的問題,說明凡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依法律規定不能要求查閱卷宗,連經辦案件的廉政公署也不例外。不過,這則《審慎分析》亦從另一個側面透露,廉政公署一貫的辦案宗旨,絕非只是等待市民舉報及提供線索資料,亦會主動就存在貪污瀆職或行政違法跡象的事實搜集更多材料,以決定是否作進一步的深入調查。而要做好這一點,尤其是在決定立案之後能否將「存在貪污瀆職或行政違法跡象」的案件辦成「鐵案」,調查員能否設法取得確鑿的証據,就是關鍵的因素。因此可以說,這則《審慎分析》,實質上也是為廉政公署的「招兵買馬」,預作輿論鋪墊。

誠然,廉政公署在偵查「存在貪污瀆職或行政違法跡象」的案件的過程中,應以事實為依據,不能為「辦案」而辦案,更不能為一味追求早出成績而把疑案辦成冤案、假案、錯案。必須注意對所獲材料進行去粗存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裡的整理分析,既不放過一個貪官,也不冤枉一個好人,尤其是「必須保障所有舉報者不會觸犯誣告罪」。這就需要進一步提高調查員的辦案技巧能力,及端正調查員的工作態度。這些,並非是「增聘人員」就可以解決得了的。因為如果增聘的是「槍法不准」的「槍手」,即使人員再多,也無法充分發揮廉政公署這桿「槍」,及廉政公署辦案的法律依據的「子彈」的作用。只有把所有調查員都訓練為「神槍手」,而新招聘的調查員也有決心和信心並經過訓練成為「神槍手」,才能「強化調查力量」,從「質」和「量」方面提高廉政公署的辦案效率。

順便提一句,《審慎分析》一文是以已進入司法程序的勞資糾紛案,來說明「必須保障所有舉報者不會觸犯誣告罪」的。這就對於行政部門的勞工局,及司法部門的檢察院、法院,都具有深刻的啟迪作用:在辦案時不要輕易採信其中一方所指稱的案情以至於誣告,以致使神聖的執法和司法出現偏差。

廉政公署辦案的法源依據問題解決了之後,調查員就成了辦案質素的決定因素。我們期待廉政公署能充分運用第二八/二零零三號行政命令授予的人員擴編的權力,招聘足夠的偵查人手並將之訓練成為廉政戰場上的「神槍手」,以「此去泉台招舊部,十萬旌旗斬閻羅」(陳毅《梅岭三章》詩摘)之態,把廉政公署建設為「鐵衙門」,掃除一切貪官污吏,全無敵。我們更期待,社會上有志於為民除害,掃除貪污賄賂陋習,淨化澳門公共行政風氣的青年,踴躍報名應徵。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參與澳門特區的廉政建設,從淨化公共行政環境的角度,鞏固和發展「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