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如何接受原選舉單位監督?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如何接受原選舉單位監督?

日前,《深圳特區報》刊發一則題為《任職期間為市民百姓做些甚麼?市人大代表須向選民交「年終總結」》的消息。該消息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正在部署一項富有開創性的工作:由全體市人大代表向原選舉單位的選民述職。人民代表分若干選舉單位由選民選舉產生。但是長期以來,選民選出代表後,相互缺乏聯繫、接觸的渠道,代表們在任職期間做了些甚麼,有沒有履行職責,選民們不得而知。一些代表特別是一些身居要職的代表因為「工作忙」,一年到頭都不參加視察等活動,未能發揮人民代表的應有作用。為此,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根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在全市開展代表向選民述職活動。代表述職的內容包括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及選舉單位組織的學習、視察、執法檢查、評議、接訪、代表小組活動情況等。代表在述職中需要填寫類似於「個人年終總結」的述職報告書,分「履行職責情況」和「履行職責中的不足和今後努力方向」等內容。今年採取口頭述職和書面述職兩種方式。口頭述職由選舉單位安排五名代表在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述職,書面述職為全體代表向選舉單位述職,最後報到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特區報》的這則消息,指出深圳市人大開展代表向選民述職活動的法律依據,是《代表法》。這個《代表法》,可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簡稱。我們查閱了「代表法」,發現其第五條確實有類似的規定。其實「代表法」第五條是源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監督」。而「代表法」的第五條則規定,「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還為「監督代表」議題專設了一個第九章──「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其第四十三條就明文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民意代表作為廣大選民的「代議士」,必須接受廣大選民的監督,這是所有民主政制國家的應有之義。中國作為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由全體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當然也應實施這樣的民主監督制度。因此,「憲法」、「代表法」及「代表選舉法」都對「對代表的監督」進行了明文規定。這就決定了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都是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大由人大代表組成,通過各種方式,密切聯繫人民群眾,積極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充分集中人民群眾的智慧,以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因此,代表人民群眾與接受人民群眾監督,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這就決定了人大代表必須在承擔好其法定的責任和對國家、社會、人民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密切聯繫人民群眾,了解和掌握人民群眾的意愿,積極向國家機關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切實起到橋樑紐帶的作用,並使自己置身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不斷改進工作,努力為人民服務。

那麼,澳門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是否也需要接受澳門居民的監督?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澳門居民又應透過甚麼樣的機制對其實施監督?這是一個值得思考及應當解決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及其聯絡局,有必要就此進行調查研究,根據「憲法」等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研擬出一個適當的辦法,再經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實施。

實際上,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中,並沒有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必須接受原選舉單位督監的規定,也雖然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編寫,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專供人大代表在執行職務時參考的《人大代表手冊》中的「港澳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如何發揮自己的作用」一題中,也沒有類似的說明,但鑑於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選出自己的代表參加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工作,行使國家的最高權力,是屬於國家層面的事務,亦即是屬於「一國」的範疇,而不是澳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亦即不屬「兩制」的範疇,故「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代表法」等國家法律內有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的規定,亦同樣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適用。

根據「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規定,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單位」,是「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事實上,出席第十屆全國人大的十二名澳區代表,就是由「選舉會議」依法選舉產生。按道理,澳區全大代表也應像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必須接受選舉產生他們的省級人大組織監督那樣,接受「選舉會議」的監督。

然而,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組織是常設機構,當然是可以發揮「監督人大代表」的功能。同樣道理,正因為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常設機構,就可以組織其代表向選民述職的活動。而「選舉會議」卻並非是常設機構,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或是「選舉會議」的成員如何行使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監督權,就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重視這個問題並設法予以解決及落實。

前述的《人大代表手冊》中的「港澳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如何發揮自己的作用?」一題中,有一段文字,看來可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有益的啟迪。這段文字是:「港澳全國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日常事務,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委托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協助辦理。必要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派員赴港澳辦理。港澳全國人大代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安排的會議和活動,其所需經費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比照這一說明,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委托澳門中聯辦協助及指導「選舉會議」〔當然前提是「選舉會議」應轉變職能為常設機構〕,執行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實施監督的工作。在舉行類似有關的「年終總結」或「回答詢問」活動時,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派員來澳協助辦理。其所需的一切經費,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