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何特首為二十三條立法的談話? 如何理解何特首為二十三條立法的談話?

在香港特首董建華宣佈撤回《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並在特區政府保安局成立一個內部專責小組,重新檢討有關工作,再向社會充分諮詢之後,澳門特首何厚鏵在本地傳媒問及到有關「澳門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事宜時表示,澳門和香港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因而對「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時間亦會有別。他強調,港澳兩特區政府均會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進行立法,澳門特區政府所有立法工作也都有議事日程。澳門特區政府一旦擬就法案,必定向社會詳細公佈、廣泛諮詢。

特首何厚鏵的這一回應,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問題,在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表態:一、澳門特區必須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二、澳門與香港的實際情況不同,故澳門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時間表,不會跟隨香港特區,而且澳門特區的立法工作,本已排定了議事日程。三、特區政府一旦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擬就草案,必定向社會詳細公佈、廣泛諮詢。

但至於澳門特區是否會比香港特區更早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問題,何厚鏵未作正面答覆。不過,如以何厚鏵所說的澳門與香港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因而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時間亦會有別來作分析解讀,不排除澳門的「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時間表,無須跟隨香港;而是在認為時機成熟時,就會隨時進入立法程序,包括諮詢社會公眾的意見。而以港澳兩地的社會政治情況來看,由於澳門立法的時機已基本趨於成熟,故相信澳門特區在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方面,未必會機械地跟隨在香港的後面。

實際上,由於歷史及現實的原因,在回歸進程上,澳門一直是緊緊跟隨在香港的後面。包括中英、中葡談判,「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和頒佈,香港特區籌委會和澳門特區籌委會的運作,以至香港特首和澳門特首的選舉,香港移交儀式和澳門移交儀式的舉行,都是香港比澳門先行一步,澳門則是緊緊跟著香港亦步亦趨。

因此,在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方面,按原先的安排,也是香港「一馬當先」,澳門「照板煮碗」。實際上,香港特區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早在前年底開始部署,去年九月正式展開;而澳門則是在去年四月間公佈的《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中的「短期」及「短中期」計劃中,尚未見有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安排,但在「中期」〔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其第二項則是「落實基本法規定的相應法規」,相當這項安排已包括了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內容在內。而在去年十一月的「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施政方針」中,法務領域部分則明確指出,在二零零三年內,將就「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所展開的立法進行諮詢工作。今年三月底的「澳門基本法」頒佈十周年的紀念活動中,有一場研討會的專題就是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盡管這個研討會的主辦者並非是特區政府,但卻與特區政府有著密切關係,而且出席研討會並發表論文的人士又大多是中央及澳門特區的官方權威人士。因此,特區政府原先的設想,很可能是在香港特區按原定的日程表在今年七月九日為「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完成立法之後,澳門亦緊隨其後,在今年內公佈有關為「澳門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法律草案,並向公眾進行諮詢,然後在明年的適當時間正式進入立法程序,趕在特區第二屆政府成立之前完成立法。不過,如按這日程安排,即使是澳門跟隨香港,而以「絕對時間」計算,澳門還是比香港為早。這是因為,香港是在第二屆特區政府成立後才進入立法程序的,而澳門則是在第二屆特區政府成立之前就將會完成立法工作。

本來,澳門特區政府以至特首何厚鏵的心態,是一直奉行「老二哲學」,亦即凡事不愿搶在香港的前面。這其中,既是囿於香港比澳門回歸早兩年多的事實,也有澳門尊重香港,不愿搶奪香港「老大哥」光芒的考量。當然,讓香港「先行一步」,澳門也可學習經驗,吸取教訓,少走彎路,提高效率。比如,有「香港基本法」的珠玉在前,起草「澳門基本法」也就省捷得多。實際上,「澳門基本法」就幾乎是「香港基本法」的翻版,只不過是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在一些問題上「澳門基本法」作出了適當的調適。比如,在葡萄牙後裔居民權利、行政長官任職條件、博彩業、土地契約…等問題上,兩部基本法就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尤其是在「永久性居民」的定義方面,「澳門基本法」比「香港基本法」更為嚴謹,而不用擔心會有類似香港的「釋法」事件的發生。

但是,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情況,就如何厚鏵所說的「澳門與香港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那樣,不一定也要跟隨在香港的後面。這是因為:一、在立法環境方面,澳門比香港較佳,時機也較為成熟。沒有理由要條件基本成熟的澳門,也要在立法日程表上跟隨時機並未成熟的香港的後面,以致在澳門區域內存在的國家安全漏洞,未能及時堵塞。二、正如何厚鏵所言,「澳門特區政府所有立法工作都有議事日程」,而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工作日程也排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內。在澳門並無發生「突變」情況下,沒有理由不實施這一日程表,以致損害特區政府的權威及誠信。三、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這是澳門特區的責任。盡管這是中央信任及放手澳門特區「自行立法」,但澳門特區也不能久拖不行,有失職守。因此,在第一任特首完成其任期之前進行立法,應是全面貫徹「澳門基本法」的具體表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