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呼籲加快防治傳染病立法工作的進度 再次呼籲加快防治傳染病立法工作的進度

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李鍾郁昨日在布魯塞爾警告說,「SARS」可能會在今年冬季再次爆發,「WHO」已經為此建立了抗擊「SARS」快速反應中心。而湊巧的是,全國預防「SARS」工作電視會議,也是於昨日舉行。身兼全國防治「SARS」指揮部總指揮職務的吳儀副總理在會議上強調,要按照胡錦濤、溫家寶等領導人關於保持高度警惕,有效防範「SARS」的指示,思想上立足預防,工作上防止反覆,加強組織領導,統一指揮協調,統籌安排各項預防工作,鞏固成果,落實措施,嚴密防範「SARS」疫情複發。

吳儀副總理在電視會議上還要求全國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統一領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落實預防措施。一是正確認識和把握當前的預防「SARS」工作,既保持高度警惕,又不能反應過度。二是積極穩妥地啟動防治「SARS」指揮協調機構的工作,保持信息通暢,落實預警制度和防治預案,做好後勤准備,確保預防工作需要和市場穩定。三是嚴格實行疫情日報告和零報告及統一發佈制度,對遲報、瞞報和漏報疫情者要嚴厲追究責任,疫情和相關信息由衛生部統一組織發佈。四是繼續加強診斷試劑、治療藥物等攻關工作和國際及地區間的交流與合作。五是做好重點部位和重點環節的防控工作。六是做好宣傳工作,正確引導輿論,增強群眾預防「SARS」的信心。

由於「SARS」病毒的傳播蔓延,是不分國界區境的,也由於防治「SARS」的工作,不存在社會制 度之間的界限,故李鍾郁總幹事的警告及吳儀副總理的動員,相信對我們澳門特區也同樣有效及適用。因此,澳門特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及醫務工作者以至全澳居民,都有必要聞風而動,堅持思想不麻痺,領導不削弱,工作不鬆懈,有效地鞏固前一階段防治「SARS」工作的成果,將「SARS」病毒抗御在區門之外,保障廣大「澳人」的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為「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更好落實,及保持和發展澳門特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提供一個安全的社會衛生環境。

由於有特首何厚鏵的正確領導,也由於有全體醫護工作者及廣大「澳人」的積極、自覺參與,更由於有中央政府和鄰近兄弟地區的全力支援及衷心合作,當然也得益於澳門醫護界與廣東醫護界的特殊聯繫,澳門特區在前一階段的防治「SARS」工作中,打了一場漂亮的狙擊戰,使澳門成了疫區中的一塊淨土,獲得世界衛生組織和全球輿論的高度贊賞,也凸顯了澳門回歸後,廣大「澳人」充分發揚「當家作主」精神,能夠創造出種種人間奇跡。

但是,我們不能驕傲自滿,更不能躺在成績冊上吃老本,而必須以圓木警枕、朝乾夕惕、旰食宵衣、再接再厲的精神和態度,盡早採取得力措施,防止「SARS」死灰複燃、侵襲本澳,繼續保護「澳人治澳」的成果和群眾的安全健康。

由於有前一段時間防治「SARS」工作的經驗,尤其是特區政府對防範「SARS」工作的高度重視,相信即使是「SARS」疫情在冬季再次爆發,我們也是能夠再次將冠狀病毒抗御於區門之外的。實際上,近日來特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已經加緊了組織上及物質上、輿論上的准備,除了與鄰近地區建立通報合作機制之外,也購置了新的抗愛滋病藥物作防治「SARS」之用,為特定人群免費注射流感疫苗,並計劃設立新的隔離康複中心及在山頂醫院設立傳染病大樓,加強培訓專業人員。此外,還加大了輿論宣傳的力度,調動各種形式向廣大群眾和遊客進行防治「SARS」的宣傳教育。

然而,似是仍然存在著一些「盲區」。其中最明顯的,就是防治「SARS」以至一切傳染病的工作,仍然處於缺乏法源依據的情況,亦即傳聞中的「傳染病防治法」的立法工作,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這個「盲區」必須盡早予以消滅。尤其是在世界衛生組織已對「SARS」有可能會重新爆發,及中央政府亦已對嚴防「SARS」複發作出部署的情況下,為防治包括「SARS」在內的一切傳染病立法,就顯得十分重要。

實際上,包括「SARS」在內的一切傳染病,是人類的天敵。防治傳染病要依靠科學,依靠群眾,依靠法律。特別是要有一部完整、系統而又在涉及到公民權利時具有法源依據的法律,來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共同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部法律,應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則,法定傳染病的範圍,各政府部門、各醫療機構、社團及居民個人在防治傳染病工作中的職責,傳染病的預防,疫情的報告和公佈,傳染病的控制,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還有防治傳染病工作的經費及醫療費用的負擔等,作出明確規定。

特首何厚鏵為因應「SARS」疫情的需要而簽發的第一零九/二零零三號「行政長官批示」,盡管在本澳立法機關尚未來得及為含有限制居民行動自由等內容的「傳染病防治法」立法之前,不失為一個較好的權宜措施,也是善意作為,使到本澳的防治「SARS」工作擁有一定的法源保障,可在一定程序上解決「無法可依」的問題,但嚴格來說,這項「批示」只可算是權宜之計,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尚未能完全達到「治非典用重典」的要求。其原因很明顯,就是這個「法律依據」只是特首的一項「行政批示」而已。而按照法理學的觀點,行政長官的「批示」,只是行政長官在其行政權力範圍內發佈及具有行政法規性的文件,其法律地位及效力均低於法律,本身並不具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懲治犯罪行為的法律效力。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也比照國際慣例,凡是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及刑事責任方面的法律,都應由立法機關制訂,而不是由行政首長以行政法規頒行。何況,這項「行政批示」的實施範圍較窄,僅限於防治「SARS」工作,未及於其他各種傳染病。為了盡快消除這種可能會被認為在法治方面存在缺失的現象,我們鄭重建議:還是應當盡快完成「傳染病防治法」的擬法及立法工作〔最好是提請立法會以「緊急程序」處理〕,使本澳抗擊「SARS」的鬥爭及日後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從行政干預走上法制化、科學化管理的法治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