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前後六次「修憲」的情況及內容

從種種跡象看,陳水扁的「催生台灣新憲法」說,盡管是「選舉語言」,但因未能達到「刺激中共當助選員」的設計目標,亦即北京並未上當,而且冷靜以對,這使陳水扁頗為失望。不過,陳水扁卻又從另一角度,發覺自己推出已踏上「台獨邊緣」口號,北京因擔心成為「民進黨助選員」而未予以還擊,這就使他的「切香腸戰朮」更易推行。因此,陳水扁已是假戲真做,索性全力推動「新憲法」,並定出了二零零六年「立憲」,二零零八年施行的「時間表」。

陳水扁要搞「制憲」,其理由之一是過去的「修憲」,因是採用美國式的「修憲」方式〔即不動「憲法」正文而加設「增修條文」〕,令到「憲法」支離破碎,「正文」與「增修條文」首尾不呼應,徒增使用困難。陳水扁所說的情況,確是事實。但他卻偷換概念,以「增修條文」的技朮性問題來掩蓋「催生台灣共和國新憲法」的政治問題,其手法是十分陰險的,對台灣民眾也具有一定的斯騙作用。

為了讓本澳讀者朋友了解六次「修憲」的情況,本欄特根據有關資料,綜合整理如下:

一、第一次「修憲」。〔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屆「國大」第二次臨時會〕。在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同時,議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十條。主要內容是增修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的法源依據,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功成身退,修正「總統」出席「緊急命令」的程序,「動員戡亂」有關法律之過渡,賦予「國家安全會議」的法源暨落日條款,授權制定兩岸人民事務的法律。

二、第二次「修憲」〔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屆「國大」第二次臨時會〕。制訂「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至十八條。內容有調整「國大」職權,「總統」選舉改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重要人事改由「總統」提名經「國大」的同意後任命,「司法院大法官」增設「憲法法庭」,直轄市市長及台灣省省長改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保障殘障者及山胞權益。

三、第三次「修憲」〔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屆「國大」第四次臨時會〕。將前再次「修憲」公佈的「增修條文」合併整理成十條,內容主要有明定「總統」、「副總統」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取消「國大」每六年召開一次常會的規定,「國大」設議長、副議長並由「國代」互選產生,「議長」對外代表「國大」並在開會時主持會議。

四、第四次「修憲」〔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第三屆「國大」第二次會議〕。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共十一條,內容有「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長」獲得宣告解散「立法院」,「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司法院」正副院長改由大法官兼任,「大法官」明定為十五人,任期八年,不得連任,司法預算獨立,增加「立委」人數,明定「立委」自第四屆起為二百二十五人,凍結省級選舉,省政府置省主席,省議會改為省諮詢會,諮詢會議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取消各級「政府」在教育、科學、文化預算的下限。

第五次「修憲」〔一九九九年九月四日,第三屆「國大」第四次會議〕。本次「修憲」謹修正第一、四、九十條,其內容主要有「國大代表」第四屆為三百人,金額依「立委」選舉各政黨推荐及獨立參選的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比例代表的選舉以法律定之,第五屆起降為一百五十人,任期為四年,但於任期中遇「立委」改選時同時改選,連選得連任,第四屆「立委」任期至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五屆「立委」任期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應於每屆任滿前或解散後六十日內完成;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及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尊重軍人對社會的貢獻,並對其退役後的就業、就醫、就養應予以保障。

由於此次「修憲」通過將本屆〔第三屆〕「國代」任期延至二零零二年六月底〔原應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日任期屆滿〕,此舉被喻為「國代自肥案」,而引起社會各界同聲譴責。為此,「大法官會議」就「立委」提出「聲請案」作出「解釋」,宣佈此次「修憲」無效。而「國大議長」蘇南成則因此而引咎辭職,並受中國國民黨以開除黨籍處分。

六、第六次「修憲」〔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三屆「國大」第五次會議〕。是因應第五次「修憲」被「大法官會議」指為「違憲」而舉行,國、民兩黨還聯手封殺正准備出戰第四屆「國代」選舉,明成立但氣勢如虹的親民黨。其主要內容有:「國大」虛級化改採三百名「任務型國代」、「國大」職權僅為複決「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議決彈劾「總統」、「副總統」案,「副總統」出缺由「立法院」補選,正副「總統」的罷免案由「立委」提出,「立法院」對正副「總統」的彈劾案不限於內亂罪和外患罪,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重要人事同意權由「立法院」行使,「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司法院」大法官不適用於身職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四次「修憲」過程中,民進黨曾提出第七十九號「台灣獨立共和國」版本。因此可以說,陳水扁的「催生台灣新憲法」,其實是要完成第四次「修憲」時未能達致的目標。這也正是陳水扁要搞「制憲」的促發背景之一。

〔發自拉斯維加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