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應加快落實基本法及特首訓示的進度 司法機關應加快落實基本法及特首訓示的進度

如果有民間團體對澳門特區成立四年來各公權機關的表現進行民意調查,其中一個題目是哪個機關最未能體現澳門回歸的事實及最未能貫徹執行特首何厚鏵「以民為本」施政理念的話,相信大多數被訪問者都會指出,是司法機關。實際上,司法機關在上述方面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連其主管首長也不敢否認,並勇敢地坦然面對。──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去年十月二十八日在澳門特區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致詞時就承認,「中文審案舉步維艱」,因而自我期待能夠「積極穩妥地推進中文在法院的運用」。岑浩輝院長的這一坦誠、積極態度,當時獲得全澳居民及媒體的一片喝采,並熱切期盼澳門特區司法機關能夠盡快落實「積極穩妥地推進中文在法院的運用」。然而,近日一宗高姓婦人要求初級法院發出離婚判決書的中文譯文遭到拒絕的個案,就如連日來法院門外的刺骨寒風〔據說還是多年來春節的最低溫紀錄〕那樣,迎面襲擊人們的熱切心情。看來,岑院長的良好心愿,仍未能獲得某些法院工作人員的積極回應,甚至是被將之當作是「耳邊風」。

其實,高姓婦人申請法院提供判決書中文譯本被拒一事,又何止是違背岑浩輝院長的良好意愿﹖其最為關鍵之處,是在於對「澳門基本法」第九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的規定認識不足的問題。因為按照這條條文的規定,中文是澳門特區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各公權機關使用的主要正式語文。這不但是體現了中國政府對澳門恢複行使主權的政治事實,也是要符合百分之九十六以上的澳門居民都是中國居民的社會現實。為此,在澳門回歸前的過渡時期的「三大任務」中,其中一項就是「中文官語化」,而另一項「

法律本地化」也含有法律翻譯成中文、以中葡雙語立法及審案、司法文件也應以中葡雙語製作等內容。

在澳門回歸前的一百幾十年來,由於前澳葡當局對澳門地區實行殖民統治,澳門法院以葡法治澳,法院審案所依據的法律是以葡文印行,故從法官到司法文員,也多是以葡文為母語者出任。因此,法院所開具及送達的司法文書,就全是以葡文繕就﹔法官與司法文員之間的文件往還,也是以葡文擬成。這不但是與百分之九十六以上居民是中國人的社會實際嚴重脫節,而且也往往會令不懂葡文以至缺乏法律常識的中國居民無辜地陷入「法律陷阱」。再加上葡式法律艱澀難明,而且法院積案過多,審案排期經年,打官司曠日持久,耗費時間,普通市民都十分害怕與法院打交道。尤其是一些生活在低下階層的善良老實居民,一旦接到這些「西洋番鬼雞腸字」司法文書,其恐慌及徬徨感,也就可想而知。

值得注意的是,在過去,坊間市面常有傳言流傳,謂法院中有個別司法文員,藉著普通華裔居民不懂葡文,及對法院有一種自然的敬畏感的情況,在處理有關司法業務時,有意無意地欺負這些老實人,甚至是將此視為「生財之道」,上演「吃完被告吃原告」的幕幕醜聞。如果這些傳言屬實,這就不單止是前澳葡當局在司法領域的制度的問題,而且還是個別司法人員的職業品德的問題。

澳門回歸後,廣大「澳人」當家作主人。在行政領域及立法領域中,已在官方語文方面落實體現了「澳門基本法」關於中文是第一官方語文的規定。無論是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或是各個行政部門,還是立法會,在發出對外公文時,都以中文為主要載體。而在內部運作過程中,中文文件也成了主要的文字材料。市民咸稱方便,真正享受到「當家作主」的權利及方便。

但是,在司法領域實行「中文官語化」,則困難得多。這除了是可成為特區法律的前澳門法律,原來是以葡文擬就,雖然經過多年「法律本地化」的努力,相當部份舊法律已作了中文翻譯,但在理解其立法原意及作法律解釋方面,仍是需要從葡文法律詞彙方面去理解的主要原因之外,還因為有相當一部份法官和司法文員是葡裔居民,他們的中文讀寫能力較弱,就在法官與司法文員,及司法文員與市民之間的溝通過程中,往往發生嚴重不良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從落實貫徹特首何厚鏵關於「以民為本」施政理念的角度來衡量,初級法院拒絕高姓婦人的要求,其「理由」也是蒼白無力的。所謂經過口譯,「原告已知悉敗訴的原因」,「代表的律師應具有理解中文或葡文的專業能力」之說,完全站不住腳,欠缺「以民為本」的誠意。這是因為,高婦只有清楚、準確了解判決書的內容之後,才決定是否聘請律師上訴。在未聘請律師之前,沒有中文譯本,又如何能清楚、準確了解判決書的內容?這又引伸出一個問題來,就是沒有能力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自然人或法人,都是屬於「弱勢群體」。享受高薪丰祿的法官及司法文員們,以「官本位」的態度來拒絕經濟能力較差市民的合理要求,應是屬於一種「歧視」心理在作祟,早把特首何厚鏵「以民為本」的訓示扔到太平洋去了。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曾決定以公開競投的方式,將各級法院「判決書」的中葡及葡中翻譯工作外判給能夠提供基本技朮質素的商業公司或商業組合進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這一舉措,是明智之舉,受到廣大市民的歡迎。但從高姓婦人合理要求被拒的情況看,這項工作在經歷了三年之後,似是進展並不大。由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似是應向廣大「澳人」作出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