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覆澳珠跨境工業區有值得咀嚼 國務院批覆澳珠跨境工業區有值得咀嚼

澳珠跨境工業區項目已經正式獲得國務院批准,使到這個有利振興澳門工業經濟,降低澳門失業率,及推動澳門與珠海以至」大珠三角」的經濟融合,對珠海市出口服裝工業發展也將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的項目,具有了政令依據。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亦即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接見赴京述職的澳門特首何厚鏵,告之中央已批准澳珠跨境工業區計劃,及廣東省長黃華華來澳參與主持澳珠跨境工業區奠基禮的前後,國務院發出當年第一百二十三號「國函」──「國務院關於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的批覆」。其全文如下:

廣東省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的請示和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澳跨境工業區設在珠海拱北茂盛圍與澳門西北區的青洲之間,分為珠海、澳門兩個園區,由廣東省珠海市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通過填海造地形成,首期總面積約零點四平方公里,其中,珠海園區面積約零點二九平方公里,澳門園區面積約零點一一平方公里;兩個園區之間由一條約十五米寬的水道作為隔離,開設專門口岸通道連接。今後如需擴大面積,仍需按程序報批。

二、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珠海園區、澳門園區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管理。填海形成的澳門園區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使用權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司法和行政管轄;今後,澳門特別別行政區填海造地,仍應與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協商後報國務院個案批准。珠海園區利用灘塗和填海造地,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三、珠澳跨境工業區要充分發揮區位優勢,以發展工業為主,兼顧物流、中轉貿易、產品展銷等功能。珠海園區作為珠海保稅區的延伸區,由海關監管,實行保稅區政策。珠海園區生產的最終產品如在國內銷售,按照保稅區貨物內銷相關規定辦理;澳門園區生產的最終產品輸往內地,按照《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項下相關原產地規則確定其原產地;兩個園區生產的產品出口到國外的,按進口國〔地〕的原產地規則確定原產地。

四、珠澳跨境工業區建成後,珠海邊境管理線由現邊線向外延伸至珠海園區邊線,在珠海園區臨澳門邊線建設隔離、監控、管理等設施。兩個園區連接通道外設立邊防檢查站,辦理往來雙方園區的人員、車輛出入境邊防檢查手續;兩個園區之間的貨物往來,按保稅區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珠海園區的查驗機構人員編制及相關問題,按程序另行報批。

五、珠澳跨境工業區建設是發揮「一國兩制」優勢,在《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內,內地與澳門加強合作、互動發展的重要舉措。有關各方要通力合作,精心組織,周密籌劃,加快建設,力爭早見成效.力珠海園區須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後方可正式運作,兩地海關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監管工作。

國務院的這個覆函,在文字上糾正了前一段時間包括內地權威媒體對澳珠跨境工業區的一個字彙,亦即是裡「院區」而以「園區」正之。而這個「園區」的表述,看來應是比「院區」更為準確、貼切。這是因為,「園」的範圍較廣,「院」的面積則較小,而且多與住宅或辦公區域有密切關係,而「園」在海峽兩岸則有「工業園」的概念與之相通。

不過,澄清一個「院區」詞彙,只是小事,而中央政府對澳珠跨境工業區的性質定位,及邊防管理、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則是值得注意。這是因為,中央政府在覆函中所作出的相關規定,與當初人們的一些期待或訴求,存在著某些差異。

比如,「覆函」中有關在澳珠跨境工業區園區中,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分別管理,及在兩個園區之間長立邊防管理線的規定,與當初一些人提出的「整個工業區渾為一片」的設法,有所區別。中央採取這樣的處理方式,顯然是為了強調「一國兩制」下的兩個不同行政區域,而且也有可能是考慮到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架構中,珠海只是中國個成員體中的一個地方城市,而「中國澳門」則是「WTO」的單獨會員體的實際情況。何況,在「澳門基本法」中也特意強調了「中國澳門」作為「WTO」單獨會員體及單獨關稅區的獨特地位。因此,盡管澳珠跨境工業區可以引用類似「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之類的政策,但在實務操作時,不能混淆「WTO」兩個不同會員體的界限,以免惹來某些不必要的國際糾紛。

在這種指導思想之下,就不但是有分為兩個園區,及園區之間有水道作為隔離的設計,而且也有在兩個園區連接處設置隔離設施及設立邊防檢查站的設計。這種安排,等於是把珠海保稅區延伸到跨境工業區,並不等於是當初一些人所設想的「擴大澳門關貿區域,享受內地低廉成本」。而且,在珠海園區生產的最終產品如在國內銷售,也須按保稅區貿物內銷相關規定辦理,可能是還不如「CEPA」的安排更享優惠待遇。

又如,在跨境工業區的範圍方面,國務院的「覆函」明確表述其首期工程為零點四平方公里,其中澳門園區約為零點一一平方公里,這就等於是否決了某些人所憧憬的整個澳門特區都成為跨境工業的一部分的設想,當然,因有「首期」的表述,也就為將來的擴張發展預留了空間,故此,不排除在取得經驗,及獲得「WTO」認同及理解之後,會朝向這一設想發展。畢竟,有了「CEPA」之後,跨境工業區中的澳門園區,在某些功能及產生對內地銷售所享受優惠待遇之面,已與「CEPA」相差無几。當然,在向海外銷售方面,仍受「WTO」中的「產地來源」限制,故跨境工業區仍具有其特殊作用。但「覆函」中的一些安排,似是未能使這個特殊作用發揮到「最大化」。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