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軍事設施是澳門駐軍與特區的共同責任 保護軍事設施是澳門駐軍與特區的共同責任

據報導,特區政府行政會已於日前完成討論「軍事設施的保護」法律草案。該「法案」就劃定及保護軍事禁區,保護軍事設施及防止有關設施受到破壞作了規定,並對危及軍事設施、進入軍事禁區等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行為制定懲罰、量刑標准。該「法案」將於短期內提交特區立法會審議通過。

按照國際慣例及立法規範,「軍事設施保護法」是保護軍事設施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包括軍事設施保護的方針原則、定義、範圍、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的確定和劃分,軍事設施保護管理,以及危害軍事設施保護管理的法律責任等。世界上許多國家對軍事設施在國防中的地位和作用給予高度重視,並通過立法形式加以保護。中國軍事設施的保護法律規範,主要是由綜合性保護法規、單行保護法規和散見於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條款構成。按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類:一、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三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全國人大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第三百六十九條及第三百七十條對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及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相關規定及刑罰;全國人大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十九條有關保護國防資產不受侵害,保障國防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第五十二條關於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的規定;全國人大分別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中的第十二條有關保護香港/澳門特區內的軍事設施的規定。二、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行政法規。如國務院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二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及國務院於一九五八年頒佈的《關於劃定軍事禁區的規定》,國務院與中央軍委聯合頒佈的《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關於保護海底電纜的規定》等。三、由授權的國家機關或軍事機關制定的軍事設施保護規章。如軍隊系統頒佈的有關倉庫、營區、試驗場等軍事設施內部管理規定等。

在上述法律規章中,除了「香港駐軍法」和「澳門駐軍法」外,其餘均是並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或軍內規章〔軍內規章可能會在香港駐軍和澳門駐軍中實施,但並不對香港特區或澳門特區生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已分別進駐香港特區及澳門特區,而全國性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又未能直接在兩個特區實施的情況下,由特區制訂本地區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就十分重要。

誠然,「澳門駐軍法」第十二條規定,「澳門駐軍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共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軍事設施。」「澳門駐軍會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的位置、範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宣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協助澳門駐軍維護軍事禁區的安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澳門駐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和飛行器未經澳門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批准,不得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的警衛人員有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這條規定,已在原則上對在澳門特區領域內保護軍事設施授予了法源依據。但是,因為「駐軍法」是國家法律,還必須將這項條文轉化為澳門特區的地方法律,並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才能真正發揮法律效力,及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制訂澳門特區的「軍事設施保護法」,也就是澳門特區及其立法機關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為此,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編制的《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中,就將有關「軍事禁區及軍事設施保護法規」的草擬工作,列入必須在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完成的「短期」計劃進程之內。但遺憾的是,這項工作幾乎是拖延了一年之後才告完成,而且還在「清單」中,將這一應由立法機關審議的法律,降格為屬於一般行政法規的「法規」,貶低了這項法律的位階及重要性。

總之,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軍事設施是指由澳門駐軍使用管理的訓練場、倉庫、軍用通信線路和指揮、作戰工程等。軍事設施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抵御侵略、保衛國家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武裝力量進行戰備、訓練、生活等活動的基本依托,同時也是國家的重要財產。根據「澳門駐軍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保護澳門的軍事設施是澳門駐軍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共同責任。因為澳門防務雖屬中央的權力,但作為抵御侵略、保衛國家安全而建在澳門的軍事設施,使其處於良好戰備狀態,是當地駐軍和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另外,澳門駐軍對軍事設施的管理、保護的要求只能限於內部,對社會和居民的要求,就必須依靠當地政府。因此,只有澳門駐軍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相結合,共同負起責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軍事設施才能得以有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