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賭場借貸立法引發陸澳法律衝突問題 應注意賭場借貸立法引發陸澳法律衝突問題

乘中央政府開放內地居民「港澳個人遊」的東風,澳門去年博彩旅遊業獲得了歷史性的「大丰收」。單是「澳博」一家就向特區政府繳交一百一十餘億元稅款〔包括博彩稅及對基金會、社會建設的支付〕,而「澳博」本身的純利也達到三十五億五千萬元,兩者都是歷史最高水平,且比以往歷年有大幅增長。而在今年頭兩個月,「澳博」所繳博彩稅也已超逾二十億元,較去年同期勁升百分之三十三。按何鴻燊的說法,今年「澳博」向政府繳交的博彩稅,將可能會達到一百三十億至一百四十億元。此數目已等於是特區政府收支預算案的將近九成。

由於各賭場生意暢旺,「客如輪轉」、「錢如泉湧」,當局博彩監察機構每日花在核數點鈔的時間長達七個小時,必須增加人手。也正因為「個人遊」給各賭場生意帶來了大量的遊客及前所未有的生意額,令到已投得其中一個賭牌的「威尼斯人」和「銀河」,加快了興建或改建「金沙」、「華都」賭場的步伐,爭取盡早能分一杯羹。而另亦投得其中一個賭牌的「永利」,可能現正在為其當初「鼠目寸光」,未有預料到「個人遊」的實施所帶來的龐大商機,致錯失先機而大感懊悔,最近亦一改其曾經大跳「草裙舞」的態度,也開始積極落實其投資計劃,加快了興建賭場渡假村的前期工作的進度。而且,曾被其作為拖延履行投資諾言的藉口之一的「賭場借貸立法」問題,最近亦鮮見再提出。這可能是因為:一、澳門特區正在積極地為「賭場借貸」立法,並已進入立法程序,「永利」已失去再提「在未為賭場借貸立法之前不會落實投資計劃」的正當性;二、在「個人遊」效應之下,上述「理由」已從「永利」拖延落實投資計劃的藉口,變成「永利」早日投資、早日獲利的障礙,「聰明反被聰明誤」,不再提也罷;三、從「個人遊」為澳門各個賭場所帶來的強大商業效益,及實地了解澳門博彩業的經營特色,可能「永利」也已覺察澳門博彩業的經營風格確是與拉斯維加斯有很大的差異,硬將拉斯維加斯的借貸模式套在澳門頭上,確是會有「橘遷於淮」之虞,且更難以適用於由於實施「個人遊」政策所引來的顧客對象類型。

然而,即使如此,特區為「賭場借貸」立法,仍是有必要的。這除了是為了適應澳門有兩個新賭牌的持有者是來自拉斯維加斯,且是其母國的上市公司的情況,它們來澳門投資仍得遵守當地的法律制度,澳門特區必須設法以立法方式解決兩地的法律衝突,消除他們的「違反母國法律」的威脅之外,為「賭場借貸」立法,也可使澳門賭場的經營活動中已經成為其中一個主要模式、而且創造了賭場收入及政府稅收主要來源,還養活了逾萬人的「疊碼」模式,得以合法化,並納入制度管理,從而消除因爭奪賭場邊緣利潤而引發的種種治安隱患,為澳門博彩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及安全環境。因此,為「賭場借貸」立法的工作,仍應按原定計劃繼續進行下去。

不過,正因為是開放「個人遊」政策促使澳門博彩業發展攀上一個新高峰的事實,使我們必須認真思考以下的問題:在為「賭場借貸」立法之後,如何解決澳門與內地之間在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出現的法律衝突?這是因為,在內地,賭博及由此而衍生的賭場借貸以致以不規則手法進行討債等活動,都是屬於非法甚至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行為。在澳門特區,在尚未為「賭場借貸」立法之前,未經金融機構從事償利借貸活動,在理論上應是屬於非法活動〔但因有利於博彩業發展,而在實踐上已受到默許〕,而澳門的「大耳窿」親自或僱人前往內地向「債仔」討債,也未受法律保護。在此情況下,因未發生法律衝突,內地與澳門在處理此類非法活動時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應是不存在任何障礙。但在澳門的「賭場借貸」合法化後,就與內地現行的禁止賭博及博彩債務仍屬非法的法律規定,產生法律衝突。澳門司法機關依據澳門法律作出的判決,其涉及內地的部分,就很可能得不到內地司法機關的承認,而無法在內地執行。而澳門放債人到內地向債仔討債,也將會發生在內地屬於違法,在澳門卻是並不違法的法律衝突。這是擺在澳門與內地司法機關執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時的一個新的挑戰課題,有必要小心謹慎因應處理。

另外,「個人遊」在為內地與澳門的經濟互動,尤其是澳門博彩旅遊業發展帶來巨大的正面效益的同時,可能也將會帶來吸引一些貪官挪用巨額公款來澳博彩的負面因素。實際上,已有此類案例發生。那麼,就宜就如何適當解決既要促進「個人遊」全面推廣,又要防範貪官循「個人遊」途徑攜帶公款來澳參賭的矛盾的問題,研究因應對策,以求兩全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