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保護軍事設施立法不應疏漏若干內容 再談保護軍事設施立法不應疏漏若干內容

目前,澳門特區立法會正在對《軍事設施的保護》法律草案加緊進行審議之中。據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傳出的消息,將可能會根據該「法案」中含有「軍事設施」和「軍事禁區」這兩大標的,建議在「法案」的題目中加上「禁區」兩字,使之成為《軍事設施及禁區的保護法律》。這一調整,應是使到該法案的主旨及標的更為清晰明確,全面準確地落實了「澳門駐軍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從而使澳門駐軍的軍事設施和禁區受到本地區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在規範範疇方面也更為完整,從而使特區的立法品質又有進一步的提高,值得肯定。

然而,如果我們將這份「法案」,與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十二次常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及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十次常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相比照,仍可發現它存在著一些疏漏之處。這除了是本欄曾於二月二十五日及三月二 日提出過的:一、「軍事設施」的概念不夠嚴謹;二、忽略了未列入軍事禁區的軍事設施的保護;三、忽略了駐軍人員在保護軍事設施時除可使用「火器」之外,還可使用「冷兵器」、「警械」;四、在「犯罪」一節中,並未規範可懲治對軍事設施實施「盜竊」、「搶奪」、「搶劫」等犯罪行為;之外,還包括有以下幾點:

一、保護軍事設施的機密。盡管在「法案」中,有「禁止對軍事設施進行攝影、描繪、錄音、錄象,或進行測量及製圖工作」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止盜竊軍事設施秘密的違法行為,但仍是不足夠的。其中,香港回歸後香港駐軍在很長時間內未能進駐原英軍總部大樓,待進行全面的清查英軍埋藏的竊聽器的工作後,才能進駐的事實,予人們很大的啟發。另外,倘澳門駐軍的軍事設施或軍用品是有必要向澳門社會訂購或交由民間維修時〔盡管其發生機率極低,但也不排除會有此機會〕,有關」保密」的要求,也應受到注意。因此,「草案」適宜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這方面的規範。另外,也適宜增加對經駐軍最高指揮官或其授權的軍官批准進入軍事設施或軍事禁區的澳門居民〔包括政府官員〕,因而被其所知悉的軍事設施及禁區的秘密進行保密的義務和責任的規範。推而論之,也宜進一步增加特區政府相關部門、社團、機構在與澳門駐軍發生業務關係後,有義務及責任對其知悉的軍事設施及軍事禁區的秘密予以保密的規範。

這一點,十分重要。澳門雖然不象香港那樣是「東方間諜中心」,但在國際政治環境及海峽兩岸局勢日趨複雜之下,不排除也有某些西方國家或台灣當局的間諜會利用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的寬鬆環境,進行間諜活動,而澳門駐軍就將是其主要的針對目標之一。因此,在為軍事設施保護立法之時,宜加大對軍事設施及禁區的保密力度,並對民間知密者的保密責任作出規範,也就是甚有必要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有多個條文所規範的多項罪名,涉及到軍事設施及軍事禁區的保護。如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三百七十條「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及「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三百七十一條「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及「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第三百七十五條「盜竊、搶奪武器部隊公文、証件、印章罪」及「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等。上述的內容,有部分已反映在「草案」之中,但仍未能做到充分反映。由於國際政治情勢複雜,「樹欲靜而風不止」,目前澳門或許不會發生此類事件,但不等於將來就完全「風平浪靜」。然而,「刑法」並非是在澳門特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倘萬一真的發生此類非法行為時,又不能引用,而澳門的「刑法典」由於歷史原因,在這方面的規範又顯得維法力度不夠。因此,「草案」是適宜參照「刑法」中上述各項條文的規定,引進部分原則性的內容,再結合澳門刑事制度的特點,以擴充「法案」的內容。

三、應把在學校及社會上向學生及民眾進行保護澳門駐軍的軍事設施及保密的教育,納入「草案」之內,使到保護軍事設施及保密教育,成為學校和社會上的公民教育及愛國主義教育的一部份。實際上,在軍事設施中,武器裝備的性能、數量,國防設施的建筑位置、用途、現代化程度,甚至名稱等,都是重要的軍事秘密。一旦泄漏,就將會大大降低其使用效能,有的可能成為敵人破壞和攻擊的目標。許多國防技術資料、國防資產統計數字也屬於嚴格保密的範圍,如果泄密,將可能對國防建設和澳門駐軍作戰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因此,要教育每個學生和居民嚴格保守軍事設施的秘密。堅持做到不該看的不看,不該進去的不進去,不該知道的不詢問,不向自己的親友和周圍群眾泄露軍事設施的有關秘密。

四、「澳門駐軍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澳門駐軍對軍事禁區內的自然資源、文物古跡以及非軍事權益,應當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保護」。自然資源是天然存在的並有利用價值的土地、礦藏、水利、生物、海洋資源等自然物。文物是指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物,包括與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人物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等;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寺廟、石刻等;各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反映各時代留傳下來的建筑物或具有研究、紀念意義的地方。非軍事權益是指在軍事禁區內的包括通行權、專用地、核准墓地、政府設施和已注冊作為有特殊科學價值的地點。澳門駐軍應當依照澳門法律對軍事禁區內的自然資源、文物古跡和非軍事權益予以保護。既然如此,為了與作為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澳門駐軍法」相對應,也宜在作為澳門特區法律的《軍事設施及禁區的保護》中,明確表明澳門特區有關各種自然資源、文物真跡的法律如「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等,適用於澳門駐軍。使到西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得到平衡及更為協調。